近年来,随着呼格案、张辉张高平案、赵作海案等司法错案的相继曝光,每每让法律人痛心疾首,刑事司法体系的公正性越来越受到质疑。国家层面出台了许多具体防范冤错案件的规定,审判机关每年都通过再审改判近千起司法错案,但我们所做的反思和努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也许我们需要真正置身事中,或者至少以置身事中之心去看待错案,才能拨开迷雾。对错案的实证性研究离不开案例分析(case study)。而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可以搜集到广泛的错案样本。以这些中国式错案作为最基本的分析样本,进行深刻解剖,发掘司法错案产生的背后原因。
(一)事实认定错误之错案
法官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具有“发现”、“披露”、“探知”客观事实的义务。以往学界,客观真实说一直占据主流地位。它强调案件真实的客观性,要求真实调查主体的主观认知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与客观现实绝对相符合。“由于人之认识能力有限,任何人对事物之存在疏难得到绝对确定之认识。”这也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法官的最终裁判无不是根据无限接近于客观真实的法律真实作出。 “法律真实” 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视为真实的标准。确定法律真实,就意味着法官对法庭上呈现的证据进行的甄别、筛选,意味着法官对经验法则和自由心证的落实和应用。
法官动用自由裁量权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知和认定的结果并非总是与客观事实本身相一致。这和证据是否充分有很大关系。证据可以说是刑事诉讼法之精髓。置换到其他领域也是如此。与此同时,证据问题也是导致错案的罪魁祸首。
2003 年 5 月 18 日,张高平和侄子张辉开车往上海跑生意。晚上八点左右,在半路碰到被害人并且搭了一程。凌晨 1 点 50 分,被害人在杭州下车。凌晨 5 点 30分左右叔侄俩到达上海。第二天上午 8 点,于杭州市某区水沟内发现当晚搭车的女孩尸体。检查显示女孩生前遭到强奸。案发五天后,公安机关把张氏叔侄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抓捕到案。两人相继在一个月内承认犯罪事实。
之后警方展开调查取证。从被害人指甲里提取泥垢,做了 DNA 鉴定。其混合的男性 DNA 与两个犯罪嫌疑人的 DNA 并不匹配,排除了张氏叔侄与死者 DNA混合的可能性,这是明显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无罪证据。但是这份物证却被警方轻易地忽视和否定,转而寻求补强证据证明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的罪行。一方面通过两人在案发现场的指认录像,另一方面实施了侦查模拟实验。警方根据犯罪的路线,从被害人下车的地点——杭州西站再到留下镇某路段,抛尸后逃跑,继续开车到运货的目的地。这一过程下来作案的时间只有十分钟。对于强奸杀人并且抛尸这样复杂、耗时间的犯罪活动,十分钟进行完毕完全不科学。可是警方的结论是利用十分钟完成整个犯罪完全可能。但现实是,叔侄俩是安徽人,对杭州的路线并非如侦查人员那样的熟悉。此外,狱侦耳目在拘留所内对犯罪嫌疑人施行暴力行为,将获得的供述上报侦查机关,也无疑增加了冤错案件的可能性。最终,凭借这些薄弱的证据,两人被定重罪判死刑。
十年后,终于在被告人不懈的申诉努力和几名正义的检察官助力下,浙江高院重审此案。新证据就是十年前被遗忘的 DNA 鉴定发现了真凶。两人终于重获自由。
导致张辉张高平错案的原因有很多,但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事实认定错误。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命案必破的迫切愿望,很不幸,张高平、张辉成了牺牲品。
(二)法律适用错误之错案
调查完法律事实,接下来就要进入法律适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认为,法律一旦制定,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典业已厘定的规则。“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侵害人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因此,由法官探寻法律的精神、对法律规则进行解释具有高度风险。然而基于成文法天生的滞后性、模糊性、不周延性,法官对法律规则进行适用解释已是不争的事实。如果没有这样创造性的活动,法律就是一纸空文。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目光总是在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由于司法错案自身的严肃性,人们的眼光大多投射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关注他(或她)究竟替谁背了黑锅,却对法律适用上的瑕疵,置之不理。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必不可缺。阐释语词的含义、明确适用的范围、清除规范间的矛盾是解释的目的所在。与此同时,法律解释内容也会受到解释主体自身学识、经验实践和司法环境等内外因的影响。
原告马美琴和被告青海德令哈市旅游餐饮服务公司签订为期六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01 年 9 月,青市建设和交通局通知旅游公司 2001 年 9 月 30 日前将所属房屋拆除。并且和旅游公司签订《拆迁还建协议》,支付拆迁补偿费 11 万元,可产权置换安置旅游公司。旅游公司随后通知马美琴承租房屋于 10 月被拆除,于 10 月 7 日前搬出承租房屋。马美琴以承租期间进行装潢为由请求旅游公司赔偿其装潢损失 42 000 元。一审以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告败诉;二审认为政府的拆迁行为不属民法上的不可抗力,被告不能免责,原告扳回一局。经过两审后,双方仍不握手言和。检察机关抗诉提起再审。最终,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维持二审判决的司法裁判。
本案中的争议焦点是政府实施的强制性行为能否被解释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行政行为成立不可抗力,则据民法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也不担责。“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究竟在哪些情境下能够以不可抗力抗辩对方当事人的诉请,法律没有详细陈述,需要视具体的行政行为而定。对于有些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缓冲空间,如行政处罚,那就不符合不可抗力的内涵,现实中就要依规定履行责任;对于一些紧急突发、不可抵抗的急性事件,如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归结为不可抗力事件,既合情又合理,也符合广大人民的根本意志。针对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将拆迁行为定性为不可抗力,作出被告败诉,承担赔偿原告装潢损失的法律判决,就是对法律进行了解释,作出了最符合法条意旨的判断。
司法运行的真实情况告诫我们,在进行法律解释工作时,要做到对条文原本语义的尊重,不能突破边际,甚至南辕北辙。文义解释是法律工作者首先考虑的。
(三)违背正当程序之错案
程序,从《布莱克法律词典》的释义看,1.具体方法或行动;2.司法规则或方式进行也称为议事规则。在进行民事诉讼或刑事起诉。见民事程序、刑事诉讼程序。
理想的司法场域建立在现代法治理念基础之上。它的运作逻辑体现出了司法的中立性、终局性、公正性、程序性和专业性。在法官的主导下,司法场域为各方主体博弈竞争提供了一个公平而有序的平台。司法场域的基本规则是法律程序。场域中的参与主体都以平等的地位、恪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尽情表达各自的利益主张或请求。毫不夸张地说,程序是现代法治之心脏,更是刑事司法之灵魂,法治社会的正义应该并且也只能通过公正的程序去实现。
理想的司法场域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其本质特征,程序主导也成为法治的基本品格。尊重和保障严格的司法程序,维护法律秩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是最大限度避免冤错案发生的根本途径,也是中国走向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2001 年 6 月 24 日,福清市纪委大楼的一起爆炸案改变了多个人的人生轨迹。纪委的一名司机接触邮包后当场被炸身亡。案发一个月后,福清中福公司的司机——吴昌龙作为头号嫌疑人被抓捕。历时两个月的侦查,警方终有所获,吴昌龙作了有罪供述,此外别无其他有力证据。专案组也抓捕了其他同案犯。吴昌龙声称遭受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 “他们每天都将我铐在窗户上,不让我睡觉,打我耳光,用脚踢我......”很快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但两次都被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缘由是证据问题。随后,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吴不服判上诉到福建省高院。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爆炸的物证之间存在相互矛盾,发回重审。
吴昌龙之后几年一直重复死刑——上诉——发回重审的诉讼循环。案发至今12 年,他经历了五个不同的看守所,在最后一个看守所被羁押了七年,案件久拖不决,已经算严重的超期羁押。 在网络热议、被告人家属不断上访伸冤和辩护人“行为艺术”等多重舆论压力下,2013 年二审判决终于出炉,吴昌龙等五人无罪释放,并获得高额的国家赔偿。
独立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有其自身的价值。程序是“通过直观的公正来间接地支持结果的妥当性”。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是一切案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吴昌龙案件中,刑讯逼供的存在、律师会见权得不到确保、对无罪证据的忽视、未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都是未遵循程序正义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