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的界定研究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上个世纪 90 年代中期以来,战略伙伴关系迅速兴起,成为处理国家间关系的一种新的战略形式和手段。根据肖恩·凯的考证,在国际关系领域,“战略伙伴关系”一词最先出现在 1990 年美苏关于冷战后欧洲安全事务的双边协商中。我们从战略伙伴关系的一般概念入手来剖析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目前,学界对战略伙伴关系的界定仍然局限于国家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

汤姆斯·威尔金斯指出,战略伙伴关系就是一个国家同另一个国家建立起来的结构性协调,这种协调要比独立行动更能有效的利用经济机遇或应对安全挑战。威尔金斯认为战略伙伴关系具有四个特征:(1)基于一般性的(安全)目标(如拥护国际体系多极化)而非某个具体目标(如威慑或打击敌对国家);(2)只有安全合作的议题(如反恐、打击分裂主义、反对宗教原教旨主义等),没有具体指向的敌对国;(3)非正式性以及较低的承诺成本;(4)除了传统的安全关切之外,经济交易在战略伙伴关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帕拉山·帕拉梅瓦朗在借鉴上述定义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战略伙伴关系的特征和构成要素的认识。帕拉梅瓦朗认为战略伙伴关系具备四个特征:(1)松散性,相对于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同盟而言,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松散的联合,伙伴之间要承担低水平与不具约束力的义务。(2)结构化联合框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国家往往通过联合声明的方式确定合作领域,并建立专门机构以推进在该领域内的合作。(3)目标性,成立战略伙伴关系的主要目的是为应对共同挑战或者抢抓战略机遇而非对抗第三国。(4)多维度,战略伙伴关系是在多个领域多层面的协作。以上四个特征就将战略伙伴关系同传统的军事同盟区别开来。柯林恩·奇德雷进一步区分了战略伙伴关系同军事同盟、“联合阵线”(coalitions)、“安全共同体”以及其他具有安全导向性伙伴关系之间的差别:战略伙伴关系特有的设计是为了在已充分达成共识的地区或双边事务的多元安排中保证国家的灵活性。

战略伙伴关系与传统的同盟有着明显的差别:传统的同盟建立在共享的利益与共同的价值之上,其目的是为了对抗外部力量。传统军事同盟建立的基础是组成同盟的国家认为国家间的冲突不可避免,是为应对无处不在的被侵略的风险而建。但实际上,军事同盟的成立可能会导致国家安全环境的恶化。然而,战略伙伴关系则不一样。

托马斯·雷纳德与詹姆斯·罗杰斯指出,战略伙伴关系并不以共同价值或外部威胁为基础,只需要伙伴之间具备共同的目标即可。他们二人归纳了战略伙伴关系的五个特征:(1)综合性,伙伴国在多个政策领域相互协商与协调。(2)互惠性,伙伴之间能够共同受益;(3)实用性,伙伴之间对共同的目标有着共同的理解。(4)长期性,战略伙伴关系面向长远考虑,不会因偶发的纠纷就会陷入困境。(5)地区或全球性,战略伙伴关系并不仅仅限于双边关系,它主要面向地区性甚至全球性的问题。

上述界定与分析主要着眼于国家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学者们力图将战略伙伴关系与其他类型的国家间关系,如军事同盟、“安全共同体”等区别开来。这些定义虽有不同,但也揭示了战略伙伴关系的两个最基本特征:首先,战略伙伴关系是行为体之间建立起来的制度化行动框架,它是通过声明或宣言制定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规则等;其次,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

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界定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

首先,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的主体是两个国际组织。 前文已经指出,欧盟与北约的属性是国际组织,那么二者所建立的战略伙伴关系当然属于国际组织间关系。这就意味着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的成因不同于国家之间的战略伙伴关系。在分析二者形成的原因时,要考虑国际组织自身的因素。

其次,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是对欧盟与北约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制度是指导行动的规范,也是行为体行动的框架。克拉斯纳将制度定义为汇聚行为体期望的明确或含蓄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

从 1998 年的圣马洛会议开始,欧盟的主要大国就开始对欧盟与北约关系做出一系列的制度安排。英法两国在《圣马洛宣言》中提出,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建立之后,欧盟成员国仍然要遵守“集体防务的承诺”,这就表明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不会损害北约在集体防务领域的地位。

1999 年的欧盟科隆峰会又提出欧盟与北约之间要建立“相互磋商、合作与透明的关系”,同时也规定了非欧盟成员国参与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行动的主要原则。在同年 12 月举行的华盛顿峰会上,北约又提出了处理同欧盟关系的四项原则:(1)北约同欧盟建立有效的相互磋商、合作与透明关系;(2)能力建设不重复原则;(3)不歧视原则,确保非欧盟的北约成员国参与欧盟行动的权利;(4)在坚持“北约作为整体不参与”的原则下,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可以借用北约的资产开展行动。

2000 年 6 月,欧盟费拉峰会又提出,要建立欧盟与北约之间的“永久性制度安排”,同年 12 月召开的欧盟尼斯峰会第一次提出建立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并表示这种战略伙伴关系是建立在从圣马洛会议到尼斯峰会所制定的有关欧盟-北约关系的一系列原则之上。

2002 年 11月,北约秘书长罗伯特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索拉纳在北约总部签署了《欧盟-北约关于欧洲安全与防务政策的宣言》。在这份宣言中,欧盟与北约不仅正式宣布建立战略伙伴关系,而且还规定了二者的关系原则:危机管理行动中的相互加强原则;有效磋商、对话、合作与透明原则;平等与尊重决策自主和组织利益原则;尊重成员国利益原则;尊重联合国宪章原则。

2003 年,欧盟与北约最终达成的“柏林附加协议”更是为欧盟与北约在危机管理中的优先选择以及北约资产借用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经过近 4 年的协商,欧盟与北约关系的制度化安排逐步完成,而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就是建立在这一系列原则与决策程序之上的。这些原则、规范与程序构成了欧盟与北约互动的框架。正如欧盟在其安全战略报告中所云,这些持久性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柏林附加协议”为欧盟与北约的战略伙伴关系提供了合作框架。因此,我们可以说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是对欧盟与北约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它实现了欧盟与北约关系的制度化。

再次,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合作就是国际行为体在互动中自愿调整其政策的行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协调各方的不同点从而实现共同得益的结果。在国际社会中,合作不仅仅发生于国家之间,也发生在非国家行为体之间。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就是两个国际组织之间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它具体表现为欧盟与北约基于共同目标与利益,在相关领域进行的协调、交换信息以及相互支持等行为。欧盟-北约战略伙伴关系是一种合作关系,这意味着战略伙伴关系并非是天生的、自然的伙伴关系,因为任何合作都是在“既非完全和谐,也非完全冲突”背景下发生的,合作需要行为体的政策与行为的调整;它还意味着欧盟与北约是具备一定的自主性,因为参与合作的行为体都是具有目标导向的,它们清楚自己的目标,并愿为之付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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