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求派出机构加强对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是完善信息报送机制。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资管计划成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各环节,在继续向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同时,新增抄报相关证监局的要求。
三是强化数据信息共享,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规定基金业协会等单位应当与派出机构等相互共享私募资管产品数据信息,派出机构应当每月分析汇总资管计划备案信息和业务数据,按规定报告。
四是强化责任追究。要求派出机构从严监管,及时发现、查处违规行为。
此外,《资管业务新规》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业务新规》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证监会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尽快发布。
《改革方案》提出,按照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整体设计、分步实施,采取先挂牌再落实“三定”规定,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先把省(区、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税务局改革做稳妥再扎实推进市(地、州、盟,以下统称市)税务局、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税务局改革的步骤,逐项重点工作、逐个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2018年年底前完成各项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