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创新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利性,交易所将三类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等内容集中在一起统筹考虑。对三类试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求以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交易安排做了统一规定。
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是资本市场大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一项重大举措。
紧随月初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9份文件的出台,沪深交易所日前同步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并称《实施办法》)等多项配套业务规则。
作为创新企业境内上市配套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实施办法》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
统筹考虑与差异安排
《实施办法》立足交易所基本职责,严格遵循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与《管理办法》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
业务规则涉及的主体包括境内创新企业、境外已上市和尚未上市红筹企业,涉及的证券包括股票和存托凭证,涉及的内容包括上市条件、上市后的交易、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等内容。
为体现创新试点工作的整体性,增强规则使用的便利性,交易所将三类企业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等内容集中在一起统筹考虑。对三类试点企业持续信息披露中的共性要求以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交易安排做了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