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快递代收形式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普遍存在,众多快递代收形式在给物流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各种法律风险。通过前文对快递代收行为法律基础的分析可以发现,基于代收法律关系特殊性会产生与传统快递服务法律关系不同的风险存在形式。
现实中,因“签收差”而产生的代收风险以及代收中出现的其他问题频频发生。具体参见表2。不同代收主体基于不同的代收事实和法律基础创设出不同的代收形式,所有快递代收行为都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签收差”所带来的货物代收毁损风险问题,这其中包含两种风险,即代收前快递途中的货物毁损风险和代收后保管中的货物毁损风险;二是风险分配问题,即相应法律责任在代收法律关系各主体间分配的问题。基于前述快递代收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可以得出建立在不同法律关系上的法律风险。
根据前文对法律关系建立基础的划分,在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代收主体与收件人之间存在代收协议,协议对货物毁损风险分担及责任分配约定不明是导致法律纠纷的主要原因,其中涉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问题以及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问题;在间接代收法律关系中,代收主体与快递公司之间存在代收协议,收件方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纠纷发生后的法律问题可追溯到对协议条款的解释上,涉及货物毁损风险分担与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协议中与第三方(收件人)利益相关的约定是否有效等法律问题。物业公司、私营业主、快递公司、电商本身以及独立的第三方代收主体一般都会有明确的合作约定。自提柜可以认为是自提柜管理者的有效延伸,其本身也是合作协议项下产生的新兴非人工代收方式。在非合同之债类代收关系中,无因管理、好意施惠以及某些擅自寄放、表见代收等情形属于特殊规定的风险分配情形,详见下文,此处不再赘述。
现实中,正是多种约定不明的代收形式的普遍存在,导致了货物风险产生后的责任分担纠纷,收件方在没有明确协议可以依据的情况下,往往诉求无门,甚至面临代收方和快递方相互推i}“踢皮球”的困境。代收方有时因好意代收而面临风险,本身也非常委屈,认为付出了成本却“出力不讨好”,进而对代收产生抵触情绪。这种现实纠葛既影响末端配送所期待的高效率,也会增加市场主体之间的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在既有代收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对具体代收情形进行合理归类,对具体代收行为进行合理规范,是处理快递代收环境下法律纠纷的有效路径,是构建快递代收制度应然法律框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