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认为私有制的不平等造就了教育的不平等,劳动教育应与无产阶级的政治经济斗争和革命学说紧密相联。马克思提出无产阶级抗争的必要条件就是接受“真实”的劳动教育,解放思想意识,认识人的自由自觉状态,从而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和发展模式。他以当时的英国为例,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以及教派之间不休止的党政之争,工人阶级所有的必要且有益的发展都被忽视。一方面,法律和教育成为资产阶级镇压无产阶级反抗以及诱骗无产阶级服从于资本生产的武器。另一方面,作为资产阶级各个集团为争夺最高权力而给予人民的权利,工人阶级通过普遍的立法行为和现实的劳动教育就能够达成靠许多分散的个人努力所难以实现的斗争目标,这也是瓦解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一条现实的路径。
(一)是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的抗争
马克思认为教育领域的斗争是无产阶级争取自我权益和自身解放的重要途径,并进一步揭示了教育的不公平来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剥削制度的不公平。他指出,工人阶级要想改变自身及其后代的艰难处境,就必须与资产阶级进行现实的抗争。马克思从劳动者的劳动是其生存资本的社会历史现实出发,提出了劳动与教育结合的劳动教育思想。劳动教育作为马克思集经济斗争、政治斗争和思想文化斗争于一体的现实斗争方式,既为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指明了现实的道路,又为无产阶级创造未来社会提供了条件。
当时的社会背景下,无产阶级及其儿童没有发展智力的条件,恶劣的工厂环境使得他们的身心发展情况不容乐观。由于资本主义社会专门职业技能的发展必须要以牺牲无产阶级的智力、体力和德行来获取,因而无产阶级要想保障自我的权益,就迫切需要接受先进的国民教育。但当时的“教育法”使学者和教师受资产阶级的任意摆布,使法国的愚昧状态成为普选制下生存的必要条件。‘资产阶级的官员可将学校教师任意免职或调任,甚至随意的给予处分。1850年法国当局就据此对学校教师进行了残酷的清洗。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英国,在英国议会改革的新法案中,资产阶级将教育条件列入财产资格限制的法律规定之中,即该条约规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和教会教士、律师、公证人等“贤者”享有选举权,将处于社会底层的无产阶级驱逐出政治利益范畴。工厂主为获得童工会与孤儿院签订相应合同的非慈善行为屡见不鲜。同时,马克思发现了近百年来工厂立法的实质,通过立法的手段合法地强制延长了工人的劳动时间,并在企业范围内,进一步强化了工厂主作为最高立法者的权威形象。随着机器的改进和劳动强度的增大,超负荷的劳动使得社会必须对工作日的时长加以限制,因此出现了十小时和八小时工作日的制度要求。在此基础上,马克思认为对儿童和青年人实施的半工半读的劳动教育制度和相应的工厂法规可在一定程度上对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起到相应的限制作用。
马克思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教育垄断造成了广大劳动者的愚昧且片面的发展,在提到未来社会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措施时,屡次提到耍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相结合,对儿童实行公共免费的教育。在《法兰西内战》中,他高度赞扬巴黎公社把行政、司法和教育等都掌握在自己手里的举措,主张学校的自主权和人们受教育的权利都应得到保护。他提出在劳动是劳动者唯一生存资本的社会环境中,普遍禁止儿童从事劳动活动实际上是同大工业的社会发展趋势不相容的。与之相反,吸引儿童和妇女等参与生产事业则是一种进步的、健康的、合规律的趋势。马克思主张将教育和生产劳动的早期结合作为强有力的社会改造手段,明确无产阶级可采用对时间、年龄、性别等加以限制的规定来对自身合法权益予以保障。
基于以上的考虑,在工人阶层和工人组织的抗争下,1819年的英国政府就颁布了一部局部有利于工人的《工厂法》。这部法律规定了相关行业内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福利等内容,特别是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的条款。教育成为工厂教育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并且成为劳动的前提条件,是工厂主应担负的法定职责。英国政府也宣布,受初级教育是受工厂法约束下的工厂消费14岁以下儿童的法定条件和既定资格。《资本论》中也有,“工厂立法”仅是资本的初步让步,最重要的是在夺取政权之后,设立相应的人民的学校,接受系统化的实践和理论的工艺教育。但马克思在分析工厂教育法的具体实践情况后也提出,由于《工厂法》实际上并未规定针对相应违法行为应给予的制裁办法,也没有设立专门性的机构予以执行,这就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形成对于违法情况的监管和督查。因此,劳动教育的相关规定实际上并没有被切实地推行开来,也就导致了虽然国家颁布相关的法令,但遭到大部分工厂主和大资产阶级的抵制和反对,他们想尽各种方法来逃避责任,规避义务。虽然《工厂法》作为资产者对无产者有限的让步并没有彻底改变两者的地位差异,但马克思还是从中察觉到了“未来教育的幼芽”,发现了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方法,从而也肯定了工厂制度在变革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和保障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是对私有制下家庭关系的重建
马克思曾说家庭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将“家庭关系”定义为“最初的所有制”,将人类的生殖繁衍活动作为第三种关系加以讨论。妇女和儿童的劳动最初是在家庭范围内使用,是一种隐秘的原始所有制,它一直延续到机器体系成为大工业生产的支柱为止。“大工业在瓦解了旧家庭制度的经济基础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家庭劳动的同时,也瓦解了家庭关系本身。”,在使用机器增强了劳动的联合性和有组织性的同时,至今存在的一切社会、家庭关系等都遭到了破坏,女人和儿童作为更为廉价的劳动力被吸纳进生产体系之中,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生产者,原有意义上的家庭关系也就不复存在。
马克思认为相对于飞速发展的生产力,文明制度下的儿童更多的表现出了身体衰弱、感觉迟钝、精神颓废、智力和体力荒废的现状。成年工人企图以通过出卖他人(孩子)劳动的方式来补偿因竞争而丧失的优势,作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则丧失了自主的权利,成为父母的劳动力商品。儿童在从事生产过程中,不需要接受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不需运用判断力和意志,从事繁重的体劳动。他们极易染上酗酒、犯罪等恶习,且最终难以回归家庭。所有这些都导致正在成长的年轻一代,被人为的妨碍了智力和情感的培育,损害了其本身的自主发展力,导致整个工人阶层的身心发展从童年时期就被破坏。此外,工厂制度将妇女和儿童变为雇佣工人的同时,也降低了劳动力的平均价值。
资产阶级的生产教育“日益迫使儿童和少年从事机器劳动,不仅使他们成为资产阶级的收入的来源,而且使他们成为他们的双亲即无产者的收入来源”。家长们得到工资的同时,工厂主们也得到了全日制的工人。许多从事童工调查的资产阶级人士表示,儿童在自己的父母面前比在任何别人面前都更需要保护,并将其原因归结为父权的滥用。但马克思则认为,“不是父权的滥用造成了对儿童的剥削,恰恰相反,正是资本主义的剥削造成了父权的滥用。”他在《共产党宣言》中就提到,无产者的一切家庭联系被破坏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的剥削制度,工人子女变成买卖对象和劳动工具的现实状态就是对资产阶级虚伪的家庭伦理、父子关系的有力抨击。
在资木主义社会的现实条件下,先进的无产阶级认识到阶级的未来决于正在成长的一代的少年儿童,因而对他们的权益应格外重视。他们自身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就使得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通过社会力量使儿童不受现有制度的伤害。而完成这一目标就必须通过国家政权实施的普遍的法律,通过联合的立法行为来申张儿童所具有的权利。简言之,儿童有权为防止父母权利的滥用而取得立法方面的保护,也应把劳动与教育相结合作为允许父母和工厂企业使用童工的前提条件。马克思认为从法律上限制工作日仅是获得解放的第一步,要想废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虚假的家庭关系,就需要对儿童进行相应的劳动教育。而英国作为当时‘世界工厂的中心,由英国开始的种种改革举措也必会影响到德国和美国等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正因如此,19世纪欧洲的主要国家逐步建立起国家主义的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