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方法构建“多元一体”的司法哲学—基于法律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合作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26日

司法哲学是法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迫切需要探索一套完整的司法哲学理论体系,以从宏观上指导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从微观上指导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正高效地进行司法活动,从而落实十九大报告中党和人民对“公正司法”的要求和期盼。本文试图以法律方法为视角,阐释传统的法律教义学与新兴的社科法学中的法律方法在构建司法哲学中的价值和路径。    

一、司法方法是司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语义及理论渊源上来考察,“司法哲学”是基于“法哲学”而产生的次级概念。“法哲学”这一概念最早由莱布尼茨提出,后被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广泛使用。简而言之,法哲学即以哲学的方法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现象。后来,法哲学从一般哲学中分化出来,主要指法律的一般理论与法律方法论,与英美法学家的“法理学”基本同义。根据发挥指导作用的领域不同,法哲学主要可以分为立法哲学与司法哲学;前者主要在立法领域提供指导思想和方法论支持,后者则侧重于为司法提供思想引导和裁判方法的支持。根据社会经济与法治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在法治建设初期,由于一国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因此主要任务在于构建立法哲学,并以此为指导促进立法的完善。在立法进入相对稳定期后,司法哲学就会逐渐成为法哲学的核心部分。  

如果按照哲学的基本构成理论对司法哲学进行分类,司法哲学包括司法本体论、司法认识论、司法价值论、司法方法论等。由于司法哲学的主要价值和作用在于为司法行为特别是法律适用的过程提供思维上的指导和方法上的支持,因此在司法哲学的诸多构成理论中,司法方法论显然和上述价值与作用的关系最为密切。可以说,司法方法论是司法哲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门。事实上,在国内外众多理论研究文献中,司法哲学与司法方法在各种语境下也经常被混同使用,尽管这种混同使用及其表述方式并不准确和严谨,但这种现象却从侧面证明了司法方法(论)在司法哲学中的重要地位。    

在诸多法学学科与理论中,与司法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但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是“法律方法论”,即研究法律如何运用的学科。具体而言,法律方法论是对法律方法的系统化和理论化,所谓法律方法,即法律人处理法律问题时所应遵循的思维过程和形式。可见,对比司法方法论与法律方法论的内涵和外延,两者之间虽然有不同之处,但大部分内容是交叉重复的。一方面,所谓的法律方法论主要是以司法方法为研究对象的,司法方法是法律方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司法方法中虽然也包含了法律方法之外的其他方法,但由于司法的本质即法律的适用,因而法律方法是司法方法的构成主体。如果说司法哲学和司法方法是“建筑物”,那么法律方法论及其所研究的各种法律方法则是“建筑技术”和“建材”。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简洁的论断:以法律方法为主体的司法方法是司法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构建中国当代法哲学应着力发挥法律方法(论)的作用。具体而言,应当充分发挥法律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自的优势,以多元化的法律方法共同构建我国当代司法哲学和司法方法体系。    

二、发挥法律教义学方法构建司法哲学的基础性作用    

法律教义学是源自德国的一种法学传统,一般认为,法律教义学几乎等同于狭义上的法学或法律解释学,即“以处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质言之,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它关切的是实证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它)自认系一种,由关于现行法之陈述所构成的体系。法律教义学从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出发,将其概念化形成体系,并由此指导司法理论和实践。抛开法律教义学自身的特殊性,从其一般性的特点来看,法律教义学是一门对司法活动发挥指导作用的理论学科,而这恰恰符合司法哲学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法律教义学是司法哲学的一种具体类型。    

中国当代司法哲学的构建,应当发挥法律教义学的基础性作用,这是由法律教义学在立场、作用、价值、方法等多个方面的特性和品质所决定的。首先,法律教义学所坚持的立场建立在对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的确信和理解的基础之上。法律教义学不能否定现行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司法的本质是适用法律,而非创造或改变立法(即对现行法律秩序和法律权威的否定),这决定了司法哲学必须坚持法律教义学的立场,否则司法将失去根据和依据。其次,法律教义学的作用和价值一方面在于通过概念化、体系化的解释方法为司法活动提供方法论的支持,另一方面则通过构建逻辑自洽、形式规范的体系来约束司法活动中的自由裁量。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教义学为司法哲学提供了工具性和价值性的双重支持。法律教义学从积极方面为司法提供准确、高效的指引工具,从消极方面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实现,防止因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引发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最后,法律教义学为司法哲学提供了最基本的司法方法。法律教义学所包含的主要法律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共同构成了司法实践中最为基础和常用的司法方法。基于上述原因,法律教义学的法律方法应该成为构建司法哲学的基础性方法,通过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多元化的路径保障和实现司法哲学的价值。    

三、发挥社科法学方法在构建司法哲学中的补充作用    

社科法学,又称“法律与社会科学”,这一概念至今在学术界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而更像是对一个学科群的称谓。苏力教授于2001年首次提出了这一概念,并将其视为与法律教义学、政法法学等相并列的法学流派和研究范式。社科法学主要指称运用法学之外的社会科学视角和方法去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本质是交叉学科研究的产物,如果说法律教义学是“法律内的学科”( of law ) ,那么社科法学就是“关于法律的学科”( about law ) 作为一个学科共同体,社科法学包含了诸多分支学科,如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律人类学等等。在我国,引入较早、研究成果最多、发展最为成熟且最早开始关注司法领域相关问题的两大分支是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和法律经济学为司法哲学的构建提供了一种后果主义的视角,即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中,要对司法结论所产的后果进行社会分析和经济分析,在充分考虑案件社会和经济后果的基础上做出裁判。    

四、社科法学方法与法律教义学在司法中的合作    

近年来,社科法学和法律教义学两大学科的主导者和支持者在学术界相互交锋的现象屡见不鲜,两大法学范式及其法律方法不断地以我国的司法实践为“竞技场”展开理论交锋。两大学科范式之间呈现出一种“斗争有余而合作不足”的样态,若要促成两者及其所包含的方法论在司法哲学的构建过程中进行合作,就要对双方的争论、合作的基础以及可能的合作路径进行分析。    

五、结语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构建和形成一个国家的司法哲学的任务,向来不是由单一法的法学范式可以完成的。因此,在构建我国当代司法哲学的过程中,必须广泛地从各种科学和学科中吸收精华,为司法哲学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方法论基础,并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基础之上,将多元化的理论资源整合成一体化的有机整体,从而实现“多元一体”的中国当代司法哲学格局。关于法律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法律方法如何具体在司法中相互合作,尚需结合具体的案例、部门法知识以及司法制度和实践经验等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因为,关于学科的元理论研究固然重要,但司法哲学最重要的使命依然在于对司法实践活动的指引和回应,而只有在具体的制度、典型案例中,不同学科所包含的法律方法才有“用武之地”和合作的可能性。可以预见,这些更为精细化的研究成果也必将为我国司法哲学的构建和司法实践的完善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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