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现代思潮下的主体哲学理论展望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在维护权利能力制度的同时,我们必须回归到现代性的大背景中来对主体问题做一点引申的思考,特别是要正视来自后现代的冲击。众所周知,自20世纪以来,后现代哲学思潮的影响与日俱增,而作为对现代性全面的反思,构成现代性核心理论之一的主体性理论正是后现代思潮大加批判的对象。现代性着重强调当下与过往的断裂,对进步的充分强调甚至信奉。不断同过往告别的意识背后是一种线性的时间观,强调人类成长的无限性,通过科学与技术等手段使人得以成为独一无二的主体与“设计者”,人的理性成为审视一切和解释一切的最终凭依。

换言之,现代性对于主体性的认识带有极为乐观的情绪和较为盲目的信赖。这显然是要被后现代思潮所检省的:如果说现代性的话语自中世纪结束以来就一直在倡导人性解放、倡导人的自由意志与人格平等的话,那么在进入20世纪以后,“人死了”、“主体消亡”之类的口号作为对前一种倡导的消解而反复出现在思想的舞台上。以至于有西方的学者提出“主体性的黄昏”、“主体的退隐”等命题,之前笛卡尔所开创的主体哲学传统竟几乎到了被遗弃的境地:从19世纪末期开始,“主体哲学的范式被视为陈腐过时的了。……大多数哲学流派(分析哲学、结构主义、系统理论、甚至交往理论)都不采用主体范式。据此,此范式业己穷尽。”特别是人的形象在经历了启蒙话语的洗礼后,大都以“理性人”或者“历史人”的形象出现,但自卢梭开始,这种预设就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特别是对人之情感与欲望的重新发掘,对人生存体验的强调,占据了整个对现代哲学反思批判的主流。另外,现代性一再推崇消除差异、强调对承认的争取,这在逻辑上带来的是人与人之间无差异的发展趋势,和主体范围的无限扩大与无限同一。这势必带来其它理论领域的动摇,正如本文第二章所论证的,哲学根基的松动往往带来实定法律制度的全面革新,法学与哲学在主体性这一问题上的命运总是相互伴随的,在文章开头即提出的现行权利能力制度的缺陷、特别是法律领域对于“人”的冲击显然是与后现代思潮的大背景相关的。

但是,笔者认为,后现代性对现代性的批判会带来更完备、更高层次的“现代性”,而不是对它形成消解乃至摧毁,更不是通过对现代性的全面否定而回到前现代时期的人类文明。相应的,主体的“退隐”也绝不是主体回到与客体混沌不分的状态,而只是“重新摆正主体的位置”。众所周知,在宗教改革特别是启蒙运动之后,抽象的“人”被哲学家发现,理性代替信仰而成为解释与衡量世界的标准、成为“价值之源”与“真理之源”,为之前由上帝来完成的解释提供替代性的论证。对一切可架构的物质、制度与精神产品进行人为的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地位。“设计”,不借助外部力量来提供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人”人类由此获得了巨大的成功。所以“繁荣”人以“进步”的观感,人的力量因理性的启蒙而获得了巨大的解放的世界面貌才给而正是这种支配能力的过度强化,反而导致了人丧失了主体性。正如黑格尔在探讨主体性时从“主仆关系”来入手—假设存在两个个体都为了获得对方于自己主体身份的承认而相互争斗,其中一人最终因为畏惧死亡而屈服为仆,另一者取得了统治的地位,成为了有生之年永久的主人。那么,仆人反倒会在其劳动中将自己外部化,而主人因沉酒于被养而丧失了对自己主人身份的自我认识,反倒失去了主体性。①类似的推论也适用于人对外部世界狂妄无休止的征服,尤其当生态恶化、资源短缺、环境危机等问题层出不穷时,现代性的论证如若想对这些现象提供分析视角并进而提供对策,则需要进行更高层次的论证与理论架构—反观数个世纪的人类文明进程,显然并非启蒙运动时就已完成了所有理论的推演与奠基,理性绝非启蒙哲学家们想象中的那么完美,过分推崇理性带来的反而是对人主体性的吞噬。从人自身而言,过度推崇理性人的设计意味着人的孤独、失范与无所适从,多元价值问题成为冲击人何以安身立命的一颗重磅炸弹,许多人开始物化成为机器上的一个零件,丧失了敬畏与信仰的人们开始追问在上帝与先知已被驱逐的情况下,我们何以确立自己生存所凭依的价值?

因此,人类必须从崭新的阶段寻找新的出路。笔者无力在这一问题上展开过多论述,但根据现有的了解,我认为使人类在哲学与生存层面脱离困境的出路,在于修正绝对化的主客二分认识,而代之以主体间性的思维,也即不仅不能将他人作为纯手段而对待、尊重自身以外其他主体的主体资格,也同样不能将客体视作极端化的手段,将外部世界当作完全的客体和座驾而支配,带来的是人自身主体性的消亡。对人类发展前途先行思考的哲学家们早已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所以才有超前的从哲学领域率先开启的转变。所以,当对于主体理论的批判更多是让人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矫正人类因不适当的征服野心和理性自信而导致的困境,它所催化的是更加完善的主体性理论的新生—“随时代发展而‘死去’的只会是主体性思想的某种过了时的特殊形式,而不可能是整个人类的主体性思想本身。”

纵观数千年历史,经历过人、物同源到主、客二分,人的价值被愈发彰显出来。作为超越因果法则、有自由意志而能把握世界、做出自决的人,不仅是平等民事法关系的主体,而且还是整个近现代人类文明发展的核心要素,是权利的基础与承载。人所追求的平等与解放,是一个跨文明意义上的成果。主体性哲学视野下的论证为权利理论和实践找到一块坚实的根基,并奠定其内在的价值基础,是以后任何时代都不能直接予以废的。人只有具有了主体的地位,才可能有权利的诞生,当人被动依附于他人或者依附于家、上帝、先祖、家族等符号时,是必然无法支配外部世界进而产生权利观念、并在主体实现权利交往的。只有当人从外部束缚中解放了,才可能创造真正的政治文明与法律文明。当然,从另一个侧面来讲,当人彻底将外部界视为被征服和奴役的客体之时,也就是人丧失与外部世界达成和谐而自取灭亡之时。

这是一对悖论,却也是人类文明经历否定之否定后不断呈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从这个角度讲,所谓的环境和动物保护必须在人的主体性被保障的基础上才可能提上日程,而不是相反地以取缔人的主体性的方式来保护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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