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责任、提升站位,金融扶贫资源要更加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攻克深度贫困堡垒,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必须完成的任务。做好金融助推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是金融系统义不容辞的责任。金融部门要坚持新增金融资金优先满足深度贫困地区、新增金融服务优先布设深度贫困地区,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着力增强深度贫困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为深度贫困地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重要支撑。
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扩大深度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加强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管理,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到2020年,力争每年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所在省(区、市)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引导金融机构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2020年以前,深度贫困地区贷款增速力争每年高于所在省(区、市)贷款平均增速。
三、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管理,更好满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合理融资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优化调整内部授权与绩效考核,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综合确定贷款额度。脱贫攻坚期内,对于精准扶贫贷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区别对待逾期和不良贷款。对深度贫困地区发放的精准扶贫贷款,实行差异化的贷款利率。规范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着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在深度贫困地区,适度提高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额度、取消反担保要求。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力度,支持更多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延长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期限,因地制宜支持民贸民品企业发展,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的特殊需求。建立带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挂钩机制,加大对产业扶贫的金融支持力度。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扶贫对象,要通过深入分析金融精准扶贫信息系统和金融机构记录,查找不良信用记录形成原因,开展信用救助,有针对性地帮助其重建良好信用。
四、加强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全力做好深度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深度贫困地区搬迁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易地扶贫搬迁专项金融债券发行时机,筹集信贷资金,确保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坚决避免资金闲置挪用和因贷款原因影响搬迁进度,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要加强动态监测和监督检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贫困人口安置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安置区贫困人口就近就地生产生活。
五、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拓宽深度贫困地区直接融资渠道。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加快审核进度,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政策。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挂”政策,减免挂牌初费。对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的,实行“专人对接、专项审核”,适用“即报即审”政策。鼓励上市公司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对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开展并购重组。对涉及深度贫困地区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优先安排加快审核。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专业帮扶,通过组建金融工作站等方式结对帮扶贫困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利用资本市场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支持深度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扶贫票据、社会效应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实行会费减半的优惠。
六、创新发展保险产品,提高深度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深度。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疾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房保险等保险产品,重点服务深度贫困地区因病、因残致贫的突出困难群体。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保费补贴力度,积极发展农业保险,适度降低深度贫困地区保险费率。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业风险保障水平。到2020年底,实现深度贫困地区贫困人群医疗补充保险广覆盖,政策性农业保险乡镇全覆盖。
七、优先下沉深度贫困地区金融网点,更加贴近贫困农户需求。金融机构要结合深度贫困地区实际需求,合理优化网点布局,保持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增加,提升网点覆盖面,积极推动已有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升级,适度下放管理权限。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继续向深度贫困地区乡村下沉营业网点,扩大业务范围。推动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审慎稳妥扩充助农取款点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支付服务进村设点,鼓励深度贫困地区推广网络支付,力争2020年底前实现助农取款服务在深度贫困地区行政村全覆盖,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不出村、综合金融服务不出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