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本收益向养老保险基金配置的可行性研究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2007年以前,国家之所以停止向国有企业征缴资本收益,主要原因在于当时国企正面临不同程度的亏损,如1993年国企上缴利润不足50亿元,仅占当年财政收入的1.2%,还需国家补贴400多亿元。国家为了帮助国企尽快摆脱困境,弥补国企改制的成本,因此停止向国有企业征缴收益,一直持续了13年之久,但自2004年以后开始,由于一系列的改革以及负担成本的减轻,国有企业无论是盈利能力还是盈利水平均有了质的提升。首先体现在国有资本的规模不断扩人,根据国资委历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国有资本从2004年的7.13万亿元增长到2014年的102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9.49万亿元。其次国企利润不断增加,1998年国企利润为2187亿元,到2015年增至23027亿元,增长了10.52倍然而国有资本收益却并没有因此“水涨船高”,其上缴比例与国企利润的增长比例严重脱钩。从2007年征收开始至今,国企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仅占利润总额的5%左右(见表)}

从表2中可以看出,虽然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总额一直增加,占国企利润总额的比例也持续上升,但自2007年上缴国有资本收益9年以来,国有资本收益上缴额占国企利润总额比例平均仅4.55%。且在这极低的比例中又有85%左右的支出重新返同到国企自身。这两项数据悬殊的差距透露出两个信号:一是国有资本收益还有较人的上缴空间(且上缴的范围并未覆盖所有国有企业,如利润庞人的金融类国企等);二是国有资本的配置方向有待优化。换言之,国有资本收益向养老基金注资是具备现实基础的。

无论是国有资产还是掌管国有资产的主体—国有企业,它们都具备把资本收益向养老基金配置的内在特质和理论基础。国有资产属于一种公共资源,相对于土地、矿藏等其他公共资源而言,国有资产有其特殊性,即它可以利用这种资源获取经营性收益,如企业利润和税收等。既然国有资产作为一种公共资源为全民共有,那由这种资源所获得的收益也理应为全民共享。而对于掌管国有资产的主体—国有企业而言,它负有三重职责: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经济责任;掌握国家的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承担政治责任;是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在国有企业盈利水平人幅提升,实现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后,还应该兑现其社会责任,让全民共享国企发展的成果。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也是社会保障中缺口最为严重的一环,以国有资本收益充实养老基金即是全民共享国企红利的重要体现。

此外,国有资本收益向养老基金配置还具备法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3条明确指出“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5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的权益”。公司法第一章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人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而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公司股以来,国企每年平均仅拿出不到5%的比例上缴国家,而上缴后仅留有巧%左右的资金倾向民生,人部分又通过资本经营性支出的方式返还给企业自身。因而上缴比例的多少与全体国民几乎没太多的关系,本应全民共享的红利变成了企业自己给自己分红,违背了市场经济下“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基本规则。并且,这种利润分配方式至少会在以下两个方面造成负面效应:一是过多的利润留存企业会导致企业过度投资和自目扩张。企业利润缴存比例过低,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从而使企业出现自目的投资冲动。如果企业的投资效率和发展前景都不错,则留存部分利润用于扩人再生产也未尝不是一种最优选择。但如果企业投资效率偏低,治理结构也不完善,则过多的留存只会造成浪费资源。此时,把利润分配给股东反而是一种最优的资源配置方式。二是过多的利润留存国企会造成国企员工过度消费红利,人为地拉人收入分配差距。由于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落后及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国企与生俱来的信息不完全委托代理机制下,理性的国企管理者会隐瞒企业真实的盈利情况,将税后利润以各种津补贴的方式发放给员工,使其过度消费本应属于全体国民的红利,人为地造成了收入分配差距和社会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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