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征缴及配置状况研究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合理配置国有资本收益,有必要先了解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征缴的制度变迁。我国国有资本经历了统收统支、放权让利、利润留存和分类上缴4个阶段。

 (一)我国国有资本收益征缴的制度变迁

1978年以前采取“统收统支”的制度,在我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并没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全面的干预,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所获得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而亏损一也由国家财政买单;国有企业所有运行成本皆由国家财政投入;国有企业的所有投融资决策、利润分配政策等,均由政府决定,企业没有独立的决策权。这种制度严重束缚了企业的活力,使得企业运行效率极为低下。因此在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国企“统收统支”的利润分配制度成为国企改革的首要目标。该阶段的改革主题为“放权让利”,一直持续到1993年这一阶段又经历了企业基金制度、利润留成、两步“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4个过程。尽管制度变换频繁,但总的目标就是为了“搞活国有企业”,发挥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1993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改革的方向也逐渐明朗,即实施利税分流—企业在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后,剩下的利润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但此时国有企业经营人部分处于亏损状态,国家为了帮助其摆脱困境,决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企业,其税后利润暂不用上缴。这一过渡性的制度却持续了13年之久,而国企的经营状况早己好转,且盈利水平和盈利能力人幅提升。国企不上缴利润的现实基础己经不复存在,并且过多的利润留存在企业还造成了企业过度投资、与民争利、拉人贫富差距等社会问题,因此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对国企红利实施分类上缴。即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缴10070,一般竞争性企业上缴5 070 ,军工企业、科研院所企业等暂缓上缴。从2011年起,把所有标准均提升5%, 2014年又进一步提升上缴标准,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又提高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提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要提升至30%,并且更多的用于改善民生和充实社保。

尽管近年一直在提升上缴比例,让国企红利全民共享,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现行上缴比例相较于国企强人的盈利能力而言,依然偏低;国企上缴资本收益的范围并未涉及金融类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未实现最优配置,大部分又返同企业,形成“体内循环”等

 (二)国有资本收益的配置状况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用于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所谓资本性支出主要是用于对国有企业进行结构调整所发生的企业改制、重组和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解决国企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等;其他支出主要用于社会保障。在实际支出过程中,前两项是所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重点,近几年占据所有上缴收益的80%-85%以2014年国有资本收益支出结构为例(见表1)

由表1可知,2014年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数为1 578.03亿元,其中资本性支出1 150.83亿元,费用性支出37.78亿元,其他支出389.42亿元也就是说,国企上缴的利润通过“体内循环”的方式又同到企业内部,本应全民共享的红利沦为国企部门收益,这与国有资本收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制度框架是向背离的。

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在于,我国长达13年未曾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使得众多企业利税不分,对上缴这部分利润的内涵理解不透彻.认为只需要和民企一样上缴流转税和所得税即可。另外,我国政府在设计利润分享机制时,也表述含糊。例如,在2007年颁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中提到了“必要时可以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虽然提到要“绝人部分用于民生和社保支出”,但对于支出的比例也并未明确表述,因此也给实际支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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