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与公众法律信任关系阐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4日

    一、引子与问题   

20172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辱母杀人案”的一审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于欢无期徒刑。公众对判决书所公布的法律事实以及对被告于欢的定罪量刑都表现出了强烈质疑甚至批判,个别言论甚至趋于极端化和情绪化,在互联网的推动作用下迅速演化成了颇具影响力的公共事件。   

与以往同样引发高度关注与质疑的热点案件如“刘涌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略有不同的是,公众并非较为单一地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责任部分,而是同时对该案判决书中法律事实的认定表达了疑问和不满。例如判决书中对某些具体案件事实采取了省略化或者模糊化处理,在描述杜志浩等人对苏银霞母子的侮辱行为时,判决书以“有侮辱言行”一笔带过,民警接警后是否存在不作为情形、是否阻止了非法拘禁行为,判决书对此语焉不详;而且使用了并非严谨的刑法概念—“冲突”一词诊释被告人与讨债人之间发生的事实而回避了应有的细节描述。基于这些省略化、模糊化的法律事实,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不采纳辩护人认为的于欢系防卫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与媒体报道的案件详细情节相对照,判决书的描述官方而机械,推理简单而“八股”。尽管法律文书与媒体报道有不同的逻辑系统,但是这样的结论在公众看来是乏力而难以令人信服的,由此自然会因信息不对称而引发汹涌的舆论与紧迫的伦理危机。①此案只是反映司法权威与公众法律信任关系的一个缩影,联系近些年来发生的诸多引发舆论关注的类似案件,令人不禁生出疑问:本应让民众心生敬意、感受公平正义的裁判文书为何屡屡陷人饱受质疑的窘境?司法权威与公众法律信任之间的连接是如何断裂的?司法又应当如何赢回公众的信任?本文拟对这种断裂的内在原因加以剖析,进而尝试探索司法权威与公众法律信任的重接与维续之路径。

二、司法权威与公众法律信任断裂原因剖析   

理想图景中的司法权威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在解决纠纷的裁判领域,法院及法官具有最高的地位,享有最高的威望;其二是法院及法官的裁判活动和裁判结果,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能使人们自愿服从裁判活动并自觉履行裁判结果。"[1](p113)然而现实却提示着当下中国司法权威的信任危机: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l2]从心理作用机制与信任建构角度分析,公众质疑产生的原因如下:   

()理性与非理性交织的公众判意。   

有学者将与案件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表述为“公众判意”,[3](p167)以区别于司法机关的“判意”。公众判意常以质疑居多,往往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判决的不信任、不赞同,鲜有因支持司法机关判决形成较为一致的公众判意。并非所有案件都能被公众关注,能够吸引公众注意并质疑的个案往往是一些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身份带有某种标签(如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或“官二代”等)或因触及社会敏感问题、民生问题(如强拆、征地补偿等)而引发公众的某种“感同身受”,或震撼,或愤慨,或同情,进而参与案件讨论。案件“接地气”的特征,使得人人皆可找到切人点发表看法,公众判意不可避免地带有理性和非理性并存的特点,依托于群体的依赖性和互联网时代全新的意见表达方式与途径又将这一特点发挥至极致,使问题复杂化。   

首先,公众判意中不乏理性因素。学界诸多论者往往陷人了前见与偏颇的泥潭,认为公众对司法个案的质疑是情绪化的,并对其可能对司法活动产生的压力和挟持保持警惕。勒庞认为群体是非理性的,即总是容易轻信而多变,喜好夸张、偏执和专横,而且很容易沦为感官的奴隶。falNSa-}a然而在民主国家,具有理性批判与反思精神的公民远非勒庞笔下的无知群体,公众判意中的质疑正是其发挥公乒精神、积极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司法权力的恭现。公众质疑中也会蕴含对法律活动的理性看法例如公众判意有一定的法律基础、通常不会超越珍行法律的规定;在对个案某些问题的认知上,社z公众有独到的智慧和能力以及在很大程度上体珍了群众正当的社会要求。[3](p173-174)更为重要的是,逆种质疑可能蕴含着推动司法进步乃至法治发展s力量,“乙肝歧视案”、“孙志刚事件”等无疑就是琪型的例证。    其次,公众判意具有非理性的一面,公众质勤的成分驳杂。而非理性的形成有多种原因:    }l)公众对信息的选择性接收和理解。根据霍尔的“编码/解码”理论,受众在接收信息时,受个冰社会背景、价值观念、生活阅历、认知水平等因素p,响,对某些信息会偏爱,而对另一些信息会排斥、扎绝接收,甚至可能以编码者意料之外的方式解读。!(}lsl}法律裁判文书的公布亦是法律信息传播的过程基于此种选择性接收的特性,公众会将传播者公卉的法律事实纳人自己的思维框架中分析和判断,刊能更趋向于按照自己的偏好、在和自己固有印象一致的前提下建立其对该事件的认知和评价,以观卢或行动的方式加以反馈并形成二次传播,进而影A}其他受众。

(1)二次传播经过了受众偏好的加T和改编,更容易掺杂非理性因素。二次传播的主丈军—意见领袖、草根明星、业界专家等,本质上怀然是受众,在信息的鉴别能力、事实的表达能力、劝点的客观公正等方面并不能保证二次传播的质量反而会因混杂较多的个人因素和主观态度而造感信息失真、观点扭曲等传播异化现象。   

(2>公众质疑的心理作用机制存在差异。从心理角度而言,公众对关注和参与讨论的司法个案可能有认知心理、好奇心理、从众心理、表现心理、移情心理、攻击心理等区别。有的人出于求知欲望而进行“替代式”的社会接触,通过间接感受司法活动获得信息或经验;有的人则是出于好奇,对个案尤其具有反常性的个案感兴趣,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刑事案件更容易激发公众关注—“这主要是因为,刑事犯罪以及与之相伴的刑事惩罚对社会公众守持的生存及生活的理念冲击力、震撼力相对较大,由此引起的刺激和反应也较为强烈”。I3}N168)挑战欲或攻击性强的人喜欢通过表达与司法判决对立的观点获得吸引眼球、对抗的快感。更多的人出于一种移情心理,公众从各种正面、负面或中性的法律事件中体验社会的安全感和可信任度,从自身或同类的法律活动中感受安全、尊严、秩序,获得或失去法律信任。人们在“围观”司法个案的时候都有一种“义务警员”的倾向,“基于受害的担心或者维护秩序的本能,民众会有评价冲动,常常会把自己视同为或者说把自己放在一个警察的地位对罪行进行评价”,[6](p147-148)用朴素的道德观对司法者的裁断加以衡量和评议。这些心理都会对公众的质疑行为产生影响,从而表现出复杂的、非理性的一面。   

(3)被网络放大与加剧的群体极化现象。桑斯坦在其著作中提出了一种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群体极化现象:“进行讨论的一个群体的成员通常到最后所采取的立场,与讨论前成员所持有的倾向总体相同,而且更为极端。"}7}(P3)相同志趣的人将彼此认同的观点相互交流形成“观点库”,在相对封闭的空间里这些观点不断叠加,从而助推了群体极化的出现。网络时代背景下,群体极化有被放大和加剧的趋势:借助沟通更为便利即时的网络工具,人们可以迅速寻找到志同道合者并形成群体。一些具有争议性的刑事案件很容易充当集结观点群体的话题桥梁。群体一旦形成,常常会出现“沉默的螺旋”。人们在表达自己看法时,如果发现自己属于“多数”或者“优势”意见时,他们便倾向于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当发现自己属于“少数”或“劣势”意见时,便可能会屈服于意见气候的压力而转向“沉默”或“附和”,f81(}5)不断循环重复后,就会一种螺旋效应:一方声音越来越大而另一方越来越缄默,最终使群体走向极端主义。正如托克维尔所说“多数是人们唯一要巴结的权威”,f91(}}s}}群体极化现象在各个领域无处不在,“网络暴民”、“网络推手”等新生事物的本质不过是从现实生活到网络空间的延伸与放大。()无法胜任权力信源角色的当下司法。信任是“对一个人或一个系统之可依赖性所持有的信心,在一系列给定的后果或事件中,这种信心表达了对诚实或他人爱的信念,或者,对抽象原则(技术性知识)之正确性的信念。}} yo}(}30)此种抽象原则或技术性知识,在现代社会表现为法律、建筑、交通等各种专业化系统。与传统社会面对面的特殊信任不同,现代社会的信任是一种建立在符号特征之上的对于规则的抽象信任,因而对规则的要求极高。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至少应具备合理性、权威性等要素,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石和保障。   

履践法律规则的司法机关同时承担着传播这种符号规则的责任,在传播的过程中获得认可、赢得信任、树一立权威。从法律传播的效果而言,法律信息在传播者与受众之间的输出与反馈应当是有意义的符号互动,即传播的信息能够被受众接受和理解,达到预期的传播意图。换言之,只有取得受众的认可和信赖,对受众的意识和行为产生正向的影响,传播的信息才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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