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和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推动了传统金融的脱媒①,金融和科技的联结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从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频发凸显出其自身创新变异和法律规制缺位,并已经成为我国金融监管和改革的相对薄弱环节[fll。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科技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的表现形态②,以及中国即将引领亚洲代替北美成为全球金融科技投资的首选③,因此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逻辑对于金融科技后续新形态的良性发展尤为必要。具体的监管规则对于该行业当前涌现的问题能够发挥针对性的功用,但是厘清规制逻辑才能建构具有前瞻性的规制制度,降低后续金融科技新形态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风险以及构建具体规则的转变成本。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规制架构的演进
金融监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联系密切,金融监管的发展更是深深的植根于金融市场的勃兴。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全新的挑战,需要金融法制通过适时进化来予以及时回应,在适应金融市场全新变革的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我国传统金融的低效以及金融市场依旧存在空白,并且监管部门对于新兴金融服务缺乏规制经验,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自2004年支付宝诞生以来,经历了孕育、成长和野蛮生长期[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也随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而不断改善和深入。
(一) 孕育期的规制架构:规制严重不足
互联网金融最早可以追溯到支付宝的诞生,它既迎合了体制外的融资需求,也便利了金融消费活动。随着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交易规模的迅速增长,当时仍未有针对性的法律监管,直到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2010年出台了明确支付平台法律地位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可以看出这些法规中具有实际意义的规定是明晰了支付平台的地位,并且在《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支付牌照的准入监管,但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并无具体明确的监管措施。
(二)互联网金融成长期的规制架构:规制宽松+政策鼓励
自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逐渐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各大电商和银行纷纷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开展新的业务④,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也在这一时期成立。2013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社会生活、企业融资等各个方面均被互联网渗透从而进入“互联网金融时代”f}l,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进入了突飞猛进时期。在该时期政府层面的原则性的政策法规多为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鼓励和支持,例如,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首次出现于国家层面的文件中,并且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2015年央行等十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基本是认可和鼓励创新。尽管在上述个别文件中原则性的提及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但通常从该政府工作目标的提出到具体落实仍需相当的时间跨度,而其中较为具体的规则多为与第三方支付相关,例如《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等。
(三)我国当前的规制架构:规制趋严+合规引导
自2015年后期,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突飞猛进,随之行业长期积聚的风险得到了爆发,例如e租宝事件等等。在风险事件后我国监管层立马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其中从2015年12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的各个行业进行规范化引导,例如P2P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以及股权众筹;并且也出台了一些针对性的法规,例如2016年发布的 《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政治工作实施方案》以及2017年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见表1)。从国家层面各个部门联合发布法规到地方政府出台具体规定对本地区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摸底排查,逐步形成了纵向的垂直监管架构。
二、我国规制逻辑之演进特征和问题所在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架构的不断变化,其在各个阶段所反映的特征综合起来就是规制逻辑之演进特征。规制逻辑之演进也反映着监管层规制理念的变迁,结合互联网金融各个发展阶段所暴露的风险事件,可以发现金融科技创新和金融法律监管之间的博弈状况。探析规制逻辑之特征以及问题所在,为后续互联网金融发展在新形态的规制格局提供可借鉴的理论参考。
(一)特征:由激烈博弈阶段向规制稳健阶段演进
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之间的博弈演进是常态,该演进并非是个别形态,而是政府、互联网金融平台以及广大社会公众之间博弈的结果,其受到技术创新和市场环境变化等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与经济社会环境整体变迁历程相一致[fsl。互联网金融发展从发展至今经历了发展、爆发、抑制,对应的监管逻辑为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一运用刑罚手段处理风险时间一密集出台监管规则规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以P2P网贷行业为例,从2016年10月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至今,问题平台的总数量增长趋缓⑤,并且全国各地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陆续进行了现场核查,例如北京、广州等地进行核查并对问题平台下发整改通知,这意味着我国互联网金融P2P网贷平台的规制激烈博弈期已经进入末期,接下来将会进入稳健规制时期,使其发展更加合规,套利空间逐步趋于恒定。在金融规制逐渐趋向完备时,博弈的波动状态将会转向稳定阶段,进入较长的规制引导下的稳定发展期,直至下一阶段金融创新的新形态出现。
(二)问题所在:规制政策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一一“倒逼式规制”
纵观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监管层通常在风险事件发生后,对于在事件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补救一颁布相应的政策法规。例如,e租宝在2015年12月被立案侦查后,随之国务院法制办就会同其他政府部门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这种风险倒逼政策的法律规制方式也可被称为倒逼式规制。 这种倒逼规制机制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监管者出于鼓励金融创新的政策考虑,并未过多介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深化了金融业的综合、混业经营的趋势,冲击了传统金融监管机制[f}l。监管理念错位,在互联网发展的初始阶段放任其自由生长。其次是,金融监管转型滞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金融行业混业情况愈发明显。当下基本已经形成了混业经营的基本格局,旧的分业监管机制极易导致监管重叠、监管掣肘、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f?l
风险事件的发生推动政府层面开始从政策层面提倡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之后由出台相应的规则,针对平台可能发生的具体问题进行规制。这种层层推进的倒逼式立法,对于后续问题的规范表现较为集中高效[f81。但是这种问题倒逼法律法规的规制形式仍然很难满足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体系化、系统化规制,表现的较为零散,并且对于风险的发生没有相应的预防机制,使得监管者在以促进金融创新为优先目标的导向下在某种程度上对其中的风险预防不足,从而导致风险扩大,危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良胜发展。
三、规制逻辑之构建
互联网金融行业所爆发的问题似乎是由法律监管真空的存在导致的。其本质是金融规制逻辑混乱,缺乏较为清晰的主线,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经济运行的基本趋势,以时间为主线审视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具体手段,反思当前规制具体路径中的不足之处,探寻规制逻辑的构成要素以及其中的基本路径,以此为基准找到我国当前所处的逻辑节点,并有针对性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法律规制和引导。
(一)规制逻辑的构成因素
1.规制逻辑之驱动要素:互联网信息技术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在全球引发了信息革命的浪潮。技术创新是一种对象性活动,是作为主体的人借助工具与作为客体的物相互作用的过程[f}l技术革命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技术革新的过程总是伴随着技术革命及其范式的落实和扩散[yob。互联网信息技术范式在改变经济社会形态时必然要与金融资本发生联系。互联网以其去中介化、去监管化的优势在与金融进行藕合时,为金融创新提供了新的突破口。在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等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金融体系不断被创新突破[fill。金融交易离不开技术的支持,同时技术也是金融运行的基础,一切金融的内涵都不能距离金融技术太远[fl=1。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跨了传统金融的变化,金融主体进行金融活动的场所和金融交易的方式都发生了改变。随着金融科技的改进和创新,金融交易活动的表现形态必然不断发生改变,金融创新也将继续深入。 重大技术革命总是能在极大程度上解放生产力,并且在根本上对经济社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生产关系的调整滞后于技术创新所推动的生产力的发展,上层建筑的调整迟滞于经济基础的变更,极容易扩大潜在的风险[‘3}。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金融行业带来的变革也推动着金融监管理念的革新,必须理清我国当前的监管架构,构建和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这个上层建筑,防范技术革新带来的风险。
2.规制逻辑之落脚点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为金融科技的创新,为新业态保留空间。因为宽松的监管环境也是催生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的必要外部因素。金融规制主要是法律规制,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是金融法律的影响,金融监管是以法律的手段来进行实施的[fl}l。在进行法律规制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关系。而处理好这个关系的基本手段就是加强监管和放松监管,也就是在保留创新空间和保证安全合规之间寻找平衡点。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推动因素,能够促进金融资源的配置,但是金融创新通常由于旧的监管体制的落后而伴生风险,而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从传统金融中衍生并得以发展,正是因为在发展伊始法律和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很多方面还没有相应的具体监管规定和举措[ys}。而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就是防止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长效稳定[m}。因此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博弈,将伴随金融科技发展的整个历程,两者的动态博弈的平衡点是规制逻辑最终要努力实现的目标,否则抑或发生规制不足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发生,抑或导致规制过度从而遏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新业态的欺西安,不利于金融机制的深化发展。
尽管在实践中通常很难找到创新和监管、安全和效率的平衡点,但是对于金融创新行为,监管层应该以博弈平衡的理念为指导,建立短期的反馈机制,例如定期进行核查,以获取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状态并及时调整规制策略,如若监管过于宽松则及时收紧,对于创新中所包含的风险进行消除,如若抑制了金融创新则出台相应的鼓励政策,留足创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