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侵权行为频发,因此,加强法律保护非常必要。我们应明确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原则,进而为相关立法建言献策。
1.数字版权法律保护应遵循的原则
在数字版权的法律保护中,技术中立是我们必须遵循的原则。一种产品被行为人使用,若行为人基于合法目的使用,产品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若行为人出于非法目的使用,产品可能失去价值。产品用途和价值没有好坏之分,关键取决于使用人的目的。同样,技术亦没有好坏之分。云计算技术正处于飞速发展期,能给用户带来多大的经济效益,很难衡量。但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云计算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对社会起到正面还是负面的作用,不是由技术本身决定的,而是取决于是谁在用、使用目的是什么。因此,在云计算环境下对数字版权实施法律保护,必须遵循技术中立的原则困。
2.数字版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几次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的思想,但还有些方面亚须完善,否则难以应对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版权法律保护问题。
第一,临时性复制的界定。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复制权的定义做出了新的界定,但对临时性复制作品问题是否侵权未有明确规定。在云计算环境下,临时性复制行为不可避免,用户通过互联网使用作品,可能根本没考虑自身行为是否侵权。因此,什么样的临时性复制行为属于侵权,应在著作权法条例中指明。
第二,版权的合理使用。应明确规定版权合理使用包括哪些行为、排除哪些行为,同时要补充一些细则。这样一来可以弥补成文法的疏漏,二来可以解决技术发展衍生的问题。大数据时代,云计算技术对数字版权造成冲击。一方面,如果发展技术却不保护版权,那么,对版权而言是一种冲击;另一方面,过度保护版权,对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会形成阻碍。因此,在制定或修改著作权法时,应同时考虑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对版权的保护,使两者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第三,引入补偿金制度和电子出租权。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复制作品变得越来越简单,成本越来越低,侵犯版权更为容易,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冲突不断。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应引入补偿金制度。目前,尽管业内采取了一些技术来避免著作权人的权益被侵害,但效果不太理想,因此,版权补偿金制度的引入被提上日程。引入版权补偿金制度不仅可以促进云计算技术发展,还可以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云计算环境下的软件出租,实质上是用户在购买使用权,其涉及著作权人的软件出租权和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租用权。针对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引入电子出租权,可以有效平衡著作权人、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
第四,增加数字版权授权渠道。随着网络科学不断发展,目前版权法律保护的利益平衡机制受到冲击,因此必须改变现有的版权授权模式川,增加数字版权授权渠道,建立以“授权合同为主,自愿集体管理为辅”的授权模式,在保证多方利益的同时,保障云计算产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