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应当被纠正,尤其是当案件己经被发现出现错误的时候更应该及时纠正,以避免对当事人产生更大的伤害。但通过查看过往的案例却发现,即使案件己经出现了错误的端倪,但直到被真正的纠正过来仍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如前述的清光绪年间发生的河南王树汉案,前后历经了四年时间(光绪五年至光绪九年);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从案发到最后被洗清冤屈,历经了三年四个月的时间(同治十二年至光绪二年)。呼格吉勒图案从2005年10月发现另有真凶,直至2014年11月才进入再审程序,同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此时距发现真凶己经近10年了,距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己经18年。同样,聂树斌案的真凶自2005年出现,而直至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才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2016年12月最高人法院改判聂树斌无罪,此时距真凶王书金落网己近11年了,距聂树斌被执行死刑己经21年了。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不禁让人追问:错案被纠正起来为何如此艰难?其难点到底是在哪里?
(一) 复审条件的严苛使得案件较难回旋
再审程序本来是对错案救济的重要方式,但复审条件的严苛、再审程序立案监督渠道不畅等,使得再审立案很难。案件初审之后,虽经多次复查,但大多依赖于初审的基本事实情况。如在复查中能对可能存疑的情况进行合理的解释或补充,则复查亦较容易通过,进而逐级上转到更高层级。如前述王树汉案,在镇平县初审之后,南阳知府、臭司衙门均对该案进行过审查,最终均据该县详文审转;巡抚审理之后亦照拟具题,之后刑部官员检查也未发现异样,同样照议核覆。直至要对王树汉执行死刑时,因王树汉的临刑喊冤才又引起朝廷的重视。其实在案件层层审转过程中,并非是没有疑问,但当这些疑问提出时得到了合理的解释,尤其是高层级的审查往往只是书面审,经过多次补充的案卷在形式上己经很少有纸漏了,因此固然有复查制度的设置,但想要发现问题并非易事。换句话说,实际上要使案件停止或者回旋的门槛设置比较高,即所发现的疑问或问题要足以引起案情根本性的变化,否则难以阻止案件的继续向前推进。
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的设置也存在此种情况,《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列举了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五种情况,实际上对这五种情况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极高的,没有过硬的证据证明这些情况的存在,则很难进入再审程序。《民事诉讼法》第200条列举了民事案件再审的十三种情形,同样对相关证据要求较高。当然不能武断地认为这种要求较高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没有这样的要求而随意使生效判决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无疑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并可能会对司法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但也不得不承认这种高要求的制度设置使复审的门槛较高给当事人喊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促使其必须找到过硬的证据,否则其声音可能就难以被听到。
(二) 申冤经济成本的高昂使当事人望而却步
俗语有云:“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固然是对古代一些贪官污吏循私枉法百般勒索的控诉,同时也表明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即打官司是要花钱的。“为请托,为延讼师,为责发公差,为贿证佐,为央保,为铺垫衙门,为集亲知以相角助。朝朝酒食,节节银钱。入赎于公者一,而民费且数十倍。”。汪辉祖在桩治药言》中也说:“一词准理,差役到家,则有撰赠之资;探信入城,则有舟车之费;及示审有期,而讼师词证,以及关切之亲鹏,相率而前,无不取给于具呈之人。或审期更换,则费将重出。其他差房陋规,名目不一。”可见一场官司给普通百姓带来多大的负担。
而在进行申冤的过程中,比诉讼中的成本也只会有多无少。杨乃武与小白菜案中,杨乃武的妻子杨詹氏及姐姐叶杨氏曾两次赴京申冤,可以想象从余杭到北京进行告状,一路舟车劳顿、上下打点,不知要花多少银两,如若不是杨乃武家还有些家底,定然承受不住如此重担。即使如此,在最终杨乃武平反昭雪之后,却己经倾家荡产、家徒四壁。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坚持上访9年,聂树斌的母亲也跟踪该案十几年,其所付出的精力可想而知,而这不间断的上访又需要花费多少金钱、要耽误多少生产,以至于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支付得起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因此也就难以估算有多少人中断放弃了喊冤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