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来看,《资管业务新规》有七方面重点内容:
1、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
《资管业务新规》依据《基金法》,明确将各类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统一为信托法律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五项基本原则。
一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经营机构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
二是审慎经营,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创新活动须依法进行。
三是禁止刚性兑付。
四是独立运作,要求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有效隔离。
五是财产独立,明确受托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
在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的基础上,系统界定了业务形式、产品类型和资产类别。
业务和产品类型方面,
一是根据投资者人数,分为集合资管计划和单一资管计划,并设置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
二是根据资产最终投向,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和混合类,并明确了具体标准和监管要求。
三是根据是否开放参与、退出,划分为封闭式资管计划和开放式资管计划。
四是明确分级产品要求,并原则规定了基金中基金(FOF)产品、管理人中管理人(MOM)产品,预留创新空间。
资产类别方面,清晰界定“标准化”与“非标准化”资产。
3、基本统一监管标准
一是统一资格条件。从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人员、场所和设施等六方面,设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条件。
二是统一管理人职责。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履行的9项职责。
三是统一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基本统一募集推广、投资运作、信息披露、变更、终止、清算等全业务、全流程,以及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