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补贴相关基本概念
(一)农业补贴的概念
在我国《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农业的法律当中与农业补贴相关的内容,并没有使用农业补贴的词语进行表述,而是使用保障、支持、补助等词汇。
农业补贴这一词语多出现在有关农业的政策性文件当中,对于农业补贴的概念,我国学者在相关文章作出了界定,如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黄河认为:“一般意义上的农业补贴指的是对农业的财政补贴,即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农业产业政策目的而将财政收入依法定的标准和方式转移给特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国家行为。”
笔者赞同黄河教授对农业补贴概念的表述,同时笔者认为农业补贴是国家利用财政支出手段,对农业领域的资源配置进行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农业补贴概念的外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农业补贴包括:首先,国家现实和潜在的财政资金的支付,如对农业产业和项目的无息和低息贷款、农业水利工程项目的投入,对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者的贷款担保等;其次,国家税收的优惠,如减免农业税等;再次,政府提供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服务等一般公共服务等。狭义的农业补贴的概念指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国家无偿性财政资金的拨付,如,农业灾害补贴,农业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等。在本文当中的农业补贴的概念笔者使用的是广义的农业补贴的概念。
(二)实施农业补贴的目的
对于农业补贴的目的,我国学者在有关文章提到,如黄河教授认为,农业补贴主要有一下两个方面的的目的,一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这就包含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等财政支出;二是保障和提高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如农业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收入补贴,农业自然灾害救助补贴,农业保险补贴等等。
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是美国的等发达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主要目的之一,2014 年美国通过新的农业法案实施农产品价格损失计划、农业经营风险覆盖计划,农业灾害援助的方面保障农民的收入水平。
其他学者,如毛智勇、高平提到我国种粮农民收入补贴应以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弥补种粮农民的收入水平为目的。
笔者认为国家实施农业补贴的根本目的是要使粮食安全得以保障,要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就要实现以下几个目的,主要包括提高农业的基础设施水平,提高农业的科技水平,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等,因为,只有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水平较高,农业产业的生产效率才会提高;只有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得到有效激励,农民才会把劳动力等资源投入到农业产业。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农业缺乏科技支持,农业缺乏足够的劳动力,农业产业将不会得以健康发展,将会危及到国家的粮食安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安全的环境是政府的基本义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提供安全经济社会环境的重要内容。
(三)农业补贴法律制度及其内容
从法学方面对农业补贴实施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其实质上就是对农业补贴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要实现这一研究目的首先要明确与农业补贴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专门用于规范政府实施农业补贴的法律制度,农业补贴的实施依据的国内法主要包括《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当中有关农业补贴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在我国农业补贴的具体实施主要依据中央有关农业补贴的政策性文件。我国是 WTO 的成员国,我国农业补贴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都要遵守 WTO 相关协议中关于农业补贴的规定。
尽管在 2013 年 12 月,WTO 第九届部长级会议(巴厘岛会议)就多哈回合“早期收获”(Bid to“Harvest”)协议达成一致,但多哈回合“早期收获”仅选择了一些技术性比较成熟、涉及政治敏感度较低的一些议题,先行达成的决定草案,对于有关农业补贴的国内支持和市场准入等实质性内容依然被搁置,延期谈判。目前在国际法方面规范农业补贴的主要有 WTO《农业协定》。WTO《农业协定》在1986 年 9 月至 1994 年 4 月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 WTO《农业协定》规定了农产品市场准入、出口补贴、国内农业支持等方面内容。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了WTO 成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应当承诺逐步降低关税;在出口补贴方面,在基期内(1988-1990)实施出口补贴的成员必须就减少补贴作出承诺并列入减让表,没有实施出口补贴的农产品不得实施出口补贴,中国在加入 WTO前没有对出口农产品实施补贴,因此在入世后也不能实施农产品出口补贴;在国内补贴支持方面,把国内补贴分为绿箱补贴、黄箱补贴、蓝箱补贴。绿箱补贴指补贴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没有扭曲作用或者是扭曲作用很小,这些补贴措施包括一般服务、粮食安全公共储备、国内粮食援助、对生产者的直接支付、不挂钩的收入支持补贴、自然灾害救济支付、环境计划下的支付和贫困地区援助补贴。对于绿箱补贴,《农业协定》不要求成员承诺减让,也就是《农业协定》对 WTO成员实施的绿箱补贴没有限制。黄箱补贴指补贴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生产和贸易具有严重的扭曲作用,黄箱补贴主要包括价格支持补贴、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生产投入补贴和利息补贴等。对于黄箱补贴,《农业协定》要求成员进行削减,而削减的依据是综合支持量和综合支持总量,根据《农业协定》第 1 条,综合支持量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有利于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的对某一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水平,或指有利于一般农业生产者的非特定产品支持并不可免除削减的支持;综合支持总量则是有利于农业生产者的所有国内支持的总和,即所有基本农产品的综合支持量、所有非特定产品的综合支持量以及所有农产品支持等值的总和。
《农业协定》要求各成员计算基期(即 1986 年一 1988 年)综合支持总量并将其写入其减让表第四部分第 1 节中。各成员以基期综合支持总量为基准进行削减,并依据削减后的最终综合支持总量和年度综合支持总量作出承诺,如果某一成员没有做出综合支持总量的承诺,则其只能在微量支持允许水平的范围内提供黄箱支持。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对于黄箱支持补贴只享有 8.5%的微量允许支持水平,微量支持是指政府所提供的不超过农业或农产品生产总值的一定比例。微量支持不计入现行综合支持总量之中,微量支持不需要削减。需要强调的是各种农产品被允许的微量支持是以该种农产品的生产总值为计算依据,不能把各种农产品被允许的微量支持总量累加到某种农产品或某几种农产品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