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代政治伦理学的论述中,“蛮族”或是被异化为某种单纯具有残酷性和侵略性的族群,或是被想象为上帝创造的对堕落的文明社会的惩罚者。狭隘而庸俗的民族主义叙述更是将推翻奴隶制国家的族群改造为服务于现代激进民粹主义和文化保守主义理论的历史素材。其实,“蛮族”并不是完全外在于文明的个体,远离劳动和农业生产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繁华城市,专事掠夺和侵略而过活。“蛮族”作为文明中心之外的族群也经历着于罗马人、汉朝人一样的历史发展过程,只不过他们一方面由于自然条件(如森林和戈壁)的限制而生产力相对落后,另一方面又在与文明中心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加速了社会发展的进程。例如人侵罗马的日耳曼部落,最初是一个崇尚平等的原始部族,其土地由集体共有和共同耕作,部落首领为了“防止部族和家庭之间财富有大的差距”(l0((P.105)定期重新分配耕种的土地。但是,长期与罗马帝国之间以贸易、战争为主要形式的政治经济交往,以及罗马帝国对日耳曼的外交干涉和政治压力,“加速了日耳曼森林中的社会分化和公社生产的瓦解”。安德森认为:“所有与罗马帝国基础最密切的民族,必然表现出最先进的社会和经济结构,并在最大程度上背离了部落的传统生活方式。以至于到了罗马帝国晚期,腐化的罗马贵族开始乐于享受封建化的独立王国—封建庄园的私人生活—而日耳曼部落则由公有的氏族发展为“由奢侈享乐(sybaritic)的寡头们、被毁弃的防卫力量和灰心绝望的农村民众构成的阴暗世界”。
相比罗马帝国,7世纪之前“蛮族”对英国的人侵则更典型地表现了人侵者和被人侵者在封建化过程中的互相影响。在公元450年前后,当盎格鲁和撒克逊部落人侵英格兰的时候,罗马人所创造的文明和财富已经荒芜,罗马的奴隶制中央政府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封建化的地主和富豪,他们不仅拥兵自重而且祸害人民。但是,盎格鲁和撒克逊部落并不是通过人侵将部落经济制度移植到英格兰,相反,这些“部落组织的瓦解因人侵而速度大增”。最初人侵不列颠沿海的小队“蛮族”战士,在短时间内由于掠夺而积聚了超过部落中其他农人的财富和威望,并且逐渐打破了原先部落平等的社会结构。到了5世纪,盎格鲁和撒克逊人对英格兰的侵略已经演变成民族迁徙,非固定的掠夺演变成独立居留地的建立,其人侵队伍不仅包括战士,还有“相当数量的妇女和儿童”。随着“蛮族”征服者和封建化的被征服者的融合,“蛮族削弱了亲族的组织,又加强了军事的组织’,最终构成了以国王权力为顶层的盎格鲁撒克逊的国家政治。
由此可见,马克思所指出的,“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种占领的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制度的过渡”包含了三方面的事实,在蛮人人侵的民族融合的大背景下,被侵略的奴隶制国家自身的封建化、“蛮族”自身的封建化和奴隶社会累积千年之文明的毁坏同时进行。当被占领国家并没有“像现代国家那样发展了工业生产力”,其生产力尚未以其“联合和共同体为基础“蛮族”占领只能意味着由奴隶制国家及其法律所维持的所有权秩序的破坏。但是,封建的生产关系一旦在侵略者和被侵略者的社会中发展起来,不论文明破坏的程度有多么严重,历史都难以再倒退回奴隶社会而止步不前了。尤其当武士、地主、庄园主和旧贵族在掌握封建私有权之后尝到了封建权力的好处,即通过剥削农奴和佃农而获得了稳定的财富收人,以及通过封闭的人身依附体系获得了财产安全保障,封建化几乎已经成为了那个历史阶段统治阶级的共同口标。这从两个方面体现着封建所有权在战乱中的稳定发展。占领奴隶制国家的“蛮族受占领的对象所制约”在历史中体现为两个方面。首先,征服者对占领地区的经济和政治的支配权虽然没有完全依从原有的法律和制度,但却不得不依照自然经济的社会关系来制定新的政治体制。中世纪晚期,蒙古人在征服俄罗斯之后,通过屠杀和驱赶农民而造成的一片荒凉,为的是创造适合畜牧生产的“大片无人居住的地带”。但是,同样作为征服者的‘旧耳曼蛮族”,则以农奴耕作作为传统的部落生产方式,其生活方式并不是完全有别于罗马农耕文明的游牧渔猎,而是在“乡村的孤独生活”。由此,占领罗马行省的‘旧耳曼蛮族能够非常容易地让罗马各省服从于这些条件”—以农奴制为基础的新的地权秩序。尤其是在罗马帝国内部“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已经完全推翻了旧的农业关系”。(l2((P.15v)这也使得‘旧耳曼蛮族”易于接受罗马社会已有的制度和所有权关系。如果说在现代国家,占领者“不依从被占领国家的生产条件和交往条件,就完全无法占领银行家的体现于证券中的财产,因为资本是占领者的政治军事权力转化成财产权的必要环节,而资本的制度和折算机构则是制定资本所有权之运作规则的机构。在奴隶社会晚期,占领者如果不能为佃农、农奴或隶农提供稳定的政治保障,就无法将占领的人口和土地转化为财富。因此,人侵者的占领“很快就结束”了,当“已经不再有东西可供占领时,必须开始进行生产”。日耳曼人在罗马和英格兰的定居者所构成的共同体形式要适应“他们面临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就必须“按照生产力”来改变其生产形式。
其次,以侵略为主要形式的民族大迁移使曾经被奴隶贵族所支配的奴隶成为主人,而“征服者很快就接受了被征服民族的语言、教育和风俗。在发展水平更为低下的族群所接受的众多文明的遗产当中,政治制度和法律是最为显在的因素,因为这能使得被统治地区的人民更容易接受统治者的更替,同时也使得靠武力获取的财产所有权能够在封建政治等级中被尽快地固定下来,并得到广泛承认。例如公元552年的阿尔博因,一如纳尔塞斯,率领着由各“蛮族”(郎哥巴底人、匈奴人、萨克森人、哥特人、苏维汇人和保加利亚人)构成的军队进攻罗马,在占领弗留利之后,便开始任命作为“封建领袖”的公爵和文武职人员,并使得他所带领的一部分人在占领地区定居下来。当然,这个“蛮族定居”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侵略成为事实,这些新的定居者“侵占当地人的财产和权利,使当地人大受损失”。阿尔博因最终占领的区域包括特雷维索、维琴察、维罗纳、特伦托乃至整个伦巴第平原和米兰。(l3((P.17v)由此可见,当征服者的发展水平较高,则“征服民族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于被征服的民族”,例如罗马帝国早期对英格兰和高卢的影响,以及19世纪英国人“在爱尔兰所做的,部分地在印度所做的”。当征服者的发展阶段较为落后,或者征服者自身粗陋的生产方式已经满足于低下的生产力需求,则将使得“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而“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例如土耳其人和罗马人。而在日耳曼人的征服过程中发生的则是“一种相互作用,产生一种新的、综合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