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贷款因其风险高、门槛高而在国内银行业曾一度遭到冷遇。针对这一情况,几家保险公司陆续推出了个人消费信用保证保险,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推出“平安易贷险”0 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2015年1月8日,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5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 ] 6号),明确指出“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这之后中国平安、太平洋等各大保险公司大力开展了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业务。 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因其投保门槛低,无需担保,可以满足中低端客户的融资需求、帮助防范和化解银行信贷风险、丰富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种类、增加保险公司业务等优点被广泛作为消费贷款而使用。但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涉及关系多,法律关系复杂,加上制度本身高风险,在我国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严重缺失的市场环境下,投保人(债务人)恶意骗取贷款、逃废债务的情况愈演愈烈,保险公司经营风险急剧增加,法律纠纷大量涌现。为了确保该业务的有序开展,规范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效维护各方利益,研究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1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是指由投保人(借款人、债务人)向保险人交付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投保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归还被保险人(即贷款人,贷款银行或金融机构)贷款时,由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被保险人债权实现的信用利益为保险利益,它保障的是贷款人在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时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遭受的损失。若债务人不履行贷款合同致使贷款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贷款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补偿后,将债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借款人进行追偿。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特点是: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投保人是个人;当借款人失信,未如约履行还款业务时,视为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进行理赔。
近几年,多家保险公司推出的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在合同中就该保险业务定义为:“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为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信贷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期限以上的,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的一款保险产品。”
2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性质
研究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首先必须明确其法律性质,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质如下。
2. 1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为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或者以物质财产及有关利益、责任和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具有如下特征: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有关利益;保险期限较短,一般为1一3年;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补偿的额度以被保险人在经济利益上恢复到损失以前的状况为限,绝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风险事故的发生较不规则,并缺乏稳定性,损失概率相对缺乏规律性,费率计算不精确。 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银行对借款人债权实现的这一财产性权利;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主要用于短期的消费性贷款,贷款期限一般是2一3年,保险期限一般与个人贷款期限一致;投保人一旦不能够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款,则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银行)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借款人应还未还的贷款及利息金额;个人信用贷款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故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费率的计算是根据投保人的信用、资产等情况来确定,每个投保人的保费费率各不一样。
2. 2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为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熟时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方式。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它是被保证人(借款人)根据权利人(贷款人、银行)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当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期限以上时视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权利人(被保险人、银行)有权从保险公司(保险人)处获得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是借款人为保证自己履行债务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其具有保证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功能和目的。
2. 3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不属于信用保险
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信用的一种保险。如果投保人的信用出现问题,不按期归还贷款,则保险事故发生,虽然这种保险承保的是个人信用风险,但它不属于信用保险。首先,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险种,债权人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当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债权人理赔。个人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投保人是借款人(债务人)而非债权人,贷款人(债权人)此时仅为被保险人。其次,根据信用保险的历史、信用保险在实践中的运用以及2013年《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等实体性内容的司法解释,信用保险所承保的是企业的信用,不适用于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