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随着现今电子商务的兴起,各大电商平台的销售手段日益丰富“一元购”作为其中的销售模式之一迅速风靡,成为互联网商业模式下各大互联网公司争夺流量的重要平台。但随着诱人一元购背后藏猫腻,有人输掉近300万,“网易被一元购用户集体堵门维权”等新闻报道接踵而来,“一元购”引起了消费者的担忧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激烈争论。近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办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网络“一元购”业务的定性和处置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认定一元购违法,涉嫌欺诈和变相赌博,将进行大规模的清理与整顿工作。
“一元购”是否如《意见》所指涉嫌欺诈消费者?“一元购”平台为何违法?本文拟对“一元购”的交易模式和开奖流程进行研究,探寻它与其它相关交易模式的区别,厘清“一元购”的法律性质。同时对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监管问题进行探讨,这对肃清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2交易模式与开奖流程
所谓一元购的交易模式,就是将价值5000元的手机分割为5000个一元,消费者可以购买一份或多份,份数上限由商品价格改变,待全部售出后抽取一个“幸运云购码”,对应消费者即可获得该商品。消费者对一元购首先提出的质疑是它的开奖流程是否存在问题。维权消费者们普遍认为自己受到了欺诈,“一元购”的开奖流程是否真如新闻报道中所述:“很多一元购平台开奖过程并没有监督,甚至可以在后台控制中奖者和开奖进度。笔者在五家一元购平台(分别为“网易一元购,、“一元云购商城,、“爱拍一元云购,、“夺宝来了”和“全民夺宝”)进行了相应调查。以下以“一元云购商城”为例介绍其开奖流程:
(1)取该商品最后购买时间前网站所有商品的最后100条购买时间记录。
(2)将100条购买记录的时间按时、分、秒、毫秒排列取值之和(得出数值A)。
(3)为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系统将取最近下一期“重庆时时彩”的开奖号码(一个5位数值B)。
(4)(数值A+数值B)除以该商品总需人次得到的余数+原始数10000001,即为幸运号码。
(5)余数是指整数除法中被除数未被除尽部分,如7÷3=2…… 1,1就是余数。
首先,100条购买记录的时间之和是不确定的数值,再眷“重庆时时彩”的开奖号码不可预测,所以两数据相加除以总共人次所得的幸运号码确实具有随机不确定性。结合时间、彩票号码和数学运算,在多重随机性下,一元购开奖的训一算方式没有问题。
但是一元购开奖流程的字面规则没有问题并不能排除后台暗箱操作的可能胜,而消费者面临的问题是如果真的存在暗箱操作,他们却很难诉讼。首先,除了内部人员和专业训一算机程序员以外,根本没有人能找出后台被人工干涉的证据,所以作为一名消费者,要得到网络平台暗箱操作的证据几乎不可能,因此举证难是摆在维权消费者面前的第一大问题。再者,就算消费者找到了平台侵权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例如如果出现了用户和一元云购商城的纠纷,要在深圳法院进行审理,但是对消费者而言,要想对一元云购商城平台继续诉讼就不得不往返两地,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未必能胜诉,所以管辖法院在被告所在地更是大大限制了消费者诉讼维权。
3一元购的定性
关于一元购的法律定性,众说纷纭,存在巨大的争议。但归根结底“一元购”是一种“买运气”的射幸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财富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而像彩票这类实则是不劳而得的行业,我国法律就会对其设置障碍。倘若所有人能随意发行彩票,依靠买卖彩票而发家致富,整个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种泡沫式的繁荣,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进行规制,例如我国一般用牌照或行政许可制度等进行约束管制。
具体来讲“一元购”究竞是商业有奖销售、众筹、彩票还是赌博,曾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将具体展开分析:
3. 1商业有奖销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3年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对有奖销售进行了直接定义且,从中可剖析出商业有奖销售的两种基本方式:
(1)向购买产品的所有消费者附带提供奖品;
(2)向购买产品的所有消费者附带提供抽奖机会,以偶然性的方式决定其是否中奖。
其中第二种方式在形式上和一元购非常相似,即都以抽奖的形式兑换商品。但是从法律条文和商业实践情况来看,商业有奖销售有如下两条不同于一元购的本质特征:抽奖机会须依附于主商品销售,具有从属性;商家的口的是促进主商品销售,而非出售中奖机会。对比可见,一元购并没有主商品,其支付价款的对价是抽奖机会,商家利润则来自销售额与奖励成本的差价。
所以,一元购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业有奖销售,不符合商业有奖销售的本质特征。退一步讲,就算要打擦边球认为一元购属于商业有奖销售,只要平台商品不超过5000元,就不会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就算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会而临罚款的风险,这对与一元购平台而言根本不足为虑。
3. 2众筹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一般而言是一种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的方式。
一元购与众筹相比也有共同之处,即筹集大众的钱最后将对应商品交由一个人。甚至有一元购平台打出这样的广告:“这是一种全新的‘众筹+电商’理念,革新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方式,众筹梦想,投入一元,’凉喜无限,开奖公平公正透明,快来参与吧。”那么,一元购能够归于众筹吗?
理论上来讲,众筹可以分为三类:捐赠型众筹、回报(预售)型众筹和投资型众筹。一元购与其中的回报(预售)型众筹非常相似,都是多人参与购买,等待取得将来的收益。但二者仍然存在不同之处:预购众筹模式下投资者投入资金,收获是没有差异的,投资者之间是非零和博弈。投资者依据众筹项口的质量,统一获得相同的收益或承担同等的损失。
3. 3彩票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是指国家为筹集社会公益资金,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而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自然人自愿购买,并按照特定规则获得中奖机会的凭证。在形式上,一元购和彩票的流程很类似,彩票的购买者购买到了依据凭证和开奖规则获奖的机会,根据开奖结果决定是否获得相应的金钱,对一元购而言就是相应的商品。而且从2015年国家明令禁比互联网销售彩票后,大部分售彩网站都相继关停,而各大一元购平台却纷纷涌现,更像是在钻空子进行网络售彩。
但是从性质上看,彩票,不管是福利彩票还是体育彩票,都是有公益性质的,并没有以营利为口的,但是一元购纯粹是一种商业模式,不存在公益之说。再者,我国对于彩票有着严格的规范,必须是“特许发行、依法销售”,而一元购平台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许可。所以,尽管一元购形式上很像一种特殊的彩票,但是它没有公益性质和法律许可,并不属于彩票的范畴。
3. 4赌博
随着时代的变化,赌博早已不仅限于“斗一牌、掷散子”的简单形式,当今时代的电视竞猜和抽奖式有奖销售都存在着赌博的嫌疑。因此,如何定义赌博行为,概括出赌博行为的本质特征,把赌博行为与正常的商业活动、竞技性赛事区分开来,仍然是我国法律界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也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4赌博的法律规制
既然相关部门已经下决心整治,那么一定有其背后的利益衡量,那么查处一元购的必要性在何处呢?
我们应该看到,众筹之所以会得到鼓励,是因为它有促进社会经济的积极影响,纵使也有可能引起各种纠纷,但是显然是利大于弊的,而一元购则不同。虽然一元购也是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但它的创新走不出它属于广义赌博的本质,它所满足的,并不是人们对于快捷方便的电子商务模式的需要,而是一种以小博大的心理,刺激了人们碰运气的赌徒心态。这不是一种积极、有意义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同时,它的模式会导致一种表面光鲜实则空无一物的社会泡沫式繁荣,人人都想不劳而获,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善良风俗,造成了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可以说是弊大于利。严格的规制可以说刻不容缓。具体来说,针对已经存在的,落入“变相赌博”范畴的一元购平台,应尽快排查清理,勒令关闭。
5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针对一元购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结合实际调查和基本法理分析了一元购的开奖规则,探讨了它是否存在欺诈;并比较了其与商业有奖销售、众筹、彩票和赌博的异同,认定一元购属于广义的赌博。由于一元购具有赌博性质,它给社会带来的并非积极影响,而是形成了一种买运气的不良心态,因此是一种急需规制的射幸行为,应在权衡利弊后合理地对它进行监管限制,肃清市场秩序,维护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