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三板三类股东的要求——股票分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1月12日,证监会谈到新三板三类股东并作出明确解释。啃哥认为,从证监会角度官方明确了三类股东问题,重点是四个方面:

  第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得为三类股东,以确保公司的管理稳定性。

  第二、为确保“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要求其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即三类股东必须是经过备案的,有监管的基金产品。

  第三,“为从源头上防范利益输送行为,防控潜在风险,从严监管高杠杆结构化产品和层层嵌套的投资主体,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发行人提出符合监管要求的整改计划,并对“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披露,同时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利益相关人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啃哥认为,这一要求意味着三类股东的资金权利义务必须一样。同时,三类股东做穿透式核查。中介机构检查到三类股东中的最终出资人,确保其之间没有利益往来。

  第四、“为确保能够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三类股东对其存续期作出合理安排”。啃哥认为,正是因为三类股东均有明确的到期日,而A股IPO申报又要确保一定时间的股东稳定性。因此,必须明确三类股东的期限是否可以满足IPO时间。

  这也是市场中流传很久的关于三类股东的要求,证监会此次答记者问从内容而言并没有太多新意。但是从形式上却是意义巨大,监管机构明确发声,三类股东必须满足什么条件,证监会才能同意来A股申报上市。这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解决三类股东的问题,指明了明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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