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中的问题及策略探析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一、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的现状      

()物价部门的设置现状    

物价部门和价格认证机构的成立有早有晚,绝大部分只有20年左右的时间,相比于我国其他的权利机构来说发展较慢,尤其是在成立初期,社会公民和市场大众对于价格认证工作的关注程度和接受程度比较医乏,没有对物价价格认证工作的意义有深层次的了解和理解。并且由于物价部门开展工作形式的特殊性,人们一提到物价部门就会想到物价检查、制定府指导价和罚款高物价商户,忽略了物价部门最重要的价格认证工作的存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普通大众之间联系的日益紧密,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量也在不断提高,物价部门的职能也在加大宣传力度,凭借着在公平、公正的标准指导下完成了各项案件,受到了公众的认可,得到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同时推动了物价认证工作进一步发展,积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价格调控形势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加快了价格认证工作的职能转变。      

()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执行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步和国家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制定了有关物价部门价格认证的各种法律条文,给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提供了规范标准,有利于加强物价价格认证机构的建设,为价格认证工作新机制的探索和落实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自从物价部门成立以来,价格认证工作就一种秉承着一种服务司法、服务公众、服务政府、服务系统的理念,将价格认证工作和市场经济及普通大众的生活联系在一起,积极制定符合社会发展和市场认同的价格制度,合理调节各种价格纠纷。当前我国各地都进入了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很多的社会问题因价格纠纷而产生,如果这些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解决或处理不当很容易引起更大的矛盾,甚至于会影响到社会和国家的和谐稳定。因此,加强物价部门的发展和价格认证工作的落实,积极转变工作机制,致力于在平息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确实发挥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比如在遇到价格纠纷时,政府在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上,由政府出具权威性的价格认证报告,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的,有利于迅速和完善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二、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公众对价格认证工作的认知度不高    

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是市场经济形势下的重要内容之一,同时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新需求,在一些涉及到商品价格纠纷的案件当中,物价部门的认证工作会给司法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可靠的证据保障,对执法部门判定罪与非罪”和“罪刑量刑”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充分体现了价格认证工作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但是在当前的形势下,社会各界和各阶层对于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的认知度还普遍偏低,甚至有的公民不知道这一部门的存在,认为市场价格是由商户制定和执行的,对于物价部门价格认证工作的存在意义和政府职能更是了解的少之又少,因此在遇到价格欺骗的时候,很多人不能第一时间找对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维权和追责,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价格认证工作宣传的不到位。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在法律程序中的作用目前来说还处于一种比较被动的地位,在遇到价格纠纷的案件时只有在公、检、法、司机关人进行委托之后,物价部门才能开展价格认证工作,这样价格认证工作是幕后的一种状态,价格认证的行政职能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司法机关没有规范审查流程,将一些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交予给社会上的一些中介机构,把政府的物价部门同社会上的中介机构混淆,这些都是急需物价部门积极解决的出现在价格认证工作当中的问题。      

()价格认证人员素质不均衡    

目前国家针对价格认证人员的职业规范制定了不少的规章制度,比如由事部、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只有参加了全国统一的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的人员,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登记,才具有执业资格。虽然国家有这项规章制度,但是目前执行的力度还不足,有些并不具备专业资格的人员也能够参与到价格认证的工作当中去。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一般是隶属于物价局的,在成立的初期,因为相关的制度和规范还不完善,很多工作人员都是由别的部门抽调来的,并没有经过专业的知识学习和技能培训,只是参加了一些单位组织的讲座,因此在工作当,相关专业知识的缺乏,对于物价的认知程度不够在在勘验标的、收集资料、分析测算的过程中缺少系统的知识,导致出具的价格认证报告准确性和参考性大大降低,从而影响到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办案机关的判定。此外,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岗位属于事业编制,一部分工作人员还抱有“大锅饭”的思想,认为工作不用积极对待仍能够获得回报和福利,这种落后的思想大大降低了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学习激情,没有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工作人员的不仅知识面得不到扩充,还会因为一部分道德素质和法律知识偏低的工作人员出现工作失误,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因此,认证人员的队伍中更加需要精通专业行业的人才,人才的缺乏是价格认证领域中存在的显著问题。      

()价格认证工作缺少高层次的法律依据    

虽然目前我国在涉及价格认证工作方面出台的法律依据不少,但是这些法律依据大部分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有着比较大的局限性,也会因为“水土不服”不具有普遍的参考价值。现在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其他的都是条例、司法解释、通知和地方性法规,相对于来说法律效力的层次比较低,权威性也不被人们全部接受,信服力也有待考证,这些情况的出现都给价格认证工作造成了工作一定的阻碍。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会涉及到案件的侦破、税收和纪检等诸多环节,具有严肃性、客观性和参考性,如果只是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来进行价格认证,会显得比较空旷。其他各种地方性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同一个地域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补充,但是遇到跨界性案件时,因两个省出台不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程,致使造成相同的标的,出具不同的报告,这些都可引起价格鉴证结论的偏差。总之,目前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不时会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使价格认证工作非常的被动,这是我国立法机构应该积极解决和完善的。      

()价格认证数据难共享    

目前,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工作在案件中开展所涉及的“标的物”,其几个是由认证人员通过对市场同类型产品的价格多次调研而获得相关信息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出具报告的准确性,但是在遇到某些特殊的“标的物”当地市场没有销售或者需要调查三年前同样物品的价格时,因为普通的调查方法的局限性,比如只能根据市场相关信息、价格成本调查信息、市场监测数据信息、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格信息等进行认证,会导致认证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工作人员还要通过网络或电话联系厂家咨询价格,这种调查价格的渠道使得价格认证人员需要大量的精力来完成,耗费人力、物力和精力,增加了工作的成本,同时“标的物”价格的准确性也得不到非常准确的界定,直接影响了价格认证报告的客观性和权威性。除此之外,因为共享系统建设的缺乏,很多价格信息无法在物价部门的价格认证机构当中得到有效的传播,各地的工作经验也不到沟通,遇到难题时也没有完善的渠道进行探讨,这对于价格认证工作的长远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尤其是在遇到类似的价格认证时,工作人员还要从头调查价格,一些琐碎的信息也需要重新整理,十分不利于认证工作有效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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