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加班不给报酬”违背法律常识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对延长工作时问、休息日安排工作和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用人单位需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 200%和300%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休息时问或者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就应该领取加班报酬。
“白愿加班不算加班,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加班费”,这一规定之所以引发社会热议,不仅因为与劳动法相抵触,更在于“加班”与大多数人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不是天生的“工作狂”,谁会真的“白愿加班”?当前,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公务员,加班是职场永恒的话题。在长期的生存压力和竞争压力下,许多人不得不白愿加班、疲于奔命。
当“白愿加班可以不付加班费”与成为用人单位的“杀手铜”后,无休无止的“白愿加班”将随之而来。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喜欢看到的就是员工“白愿加班”,员工白愿加班,说明有责任心,说明热爱单位,而且还不必支付额外的工资。但是,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来看,长期白愿加班,实际上是工作效率低下的表现。如果一个单位总是加班,那么员工将会长期处于疲态。久而久之,于员工不利,也不利于单位的整体效益。
加班并不是考验员工忠诚度的重要的方式,更不是检验员工工作能力的手段。只有优化管理模式,强化绩效考评,切实有效地检验员工的工作绩效,才能够真正提升单位的效益。用人单位切莫在“白愿加班”上做文章,只有少些白愿加班,多些法治思维,才能够真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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