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中国哲学之“法”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8日

—以“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为中心    

2001年,郑家栋在《中国哲学年鉴2001》正式提出了“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同一年,德里达《书写与差异》汉译本出版。在该书卷首“访谈代序”中,德里达就“中国哲学”学理问题正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将其称为“德里达问题”。“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和“德里达问题”实为同调:两者皆以史实为依据,以中西思想比较为视域,对既往中国哲学研究学理根基提出了颠覆性挑战。两位学者问题提出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广泛、持久、激烈的讨论,影响一直延续至今。随着讨论的深,学者开始重新审视中国哲学学科性质、研究范式,意识到中国哲学主体性问题之重要性,也试图通过“自己讲”“讲自己”等方式回应挑战,以探索中国哲学研究新路。    

然而,必须指出,“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德里达问题”是2001年由郑家栋、德里达同时提出的、有着特定内容的问题,而不是一个“自中国哲学产生之日起即存在的问题”。以往参与讨论者并未真正理清、论及“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德里达问题”实质内容和根本问,特别是没有认识到郑家栋、德里达二人从史学角度质疑中国哲学理据,完全颠覆了以往中国哲学研究之“法”(“学理”)这个严峻挑战。    

“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绝非所谓“伪问题”“自取其辱的问题”“虚无主义的问题”,因之可以休矣、必须“刹住”。恰恰相反,虽被歪曲、误读,郑家栋和德里达的严峻挑战,实则如鲤在喉,给中国哲学学科及从业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内伤”,严重阻碍了学科发展。学者痛言:“‘中国哲学’的合法性危机已是一道抹之不去的阴影,喧哗几度,欲罢还休,它成了现代中国人心中长久的伤痛。”近有学者发中国传统思想“不说哲学也罢”之叹,并有学者重试为“中国哲学合法性”“解疑”“再讨论”,等等,便是明证。    

从问题提出至今,学界为解决“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结果是:当下中国哲学研究,并未如当初讨论者所期待的那样,走上“中国哲学学科范式创新”的道路。究其原因,是由于学者未能厘清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实质挑战,因而无法从回应挑战中,彻底认清中国哲学之“法”(“法”即“学理”),进而为未来中国哲学开辟新路。    

一、“德里达问题”与“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实质内容及其颠覆性挑战    

在日本人西周(1829 - 1897)之前,philosophy尚未被翻译成“哲学”一词,但是,在西方已经实质上有了“孔子的哲学”“中国哲学”等说法。从利玛窦(1552一1610)算起,西方学者就开始了以西方哲学“格义”中国传统思想之历程。到了黑格尔(1770-1831),他也使用“中国哲学”“孔子哲学”等字眼阐述中国传统思想。如他认为,孔子哲学“是一种道德哲学”;孔子失掉官职后,“在他自己的朋友中过讨论哲学的生活”。又说,《论语》中所讲,是“一种常识道德”,“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可以看出,黑格尔并非否认中国有哲学,只是认为中国没有思辨哲学。事实上,利玛窦早就指出,“中国所熟习的唯一较高深的哲理科学就是道德哲学”,“他们没有逻辑规则的概念”。显然,利玛窦、黑格尔二人并未否认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哲学”,只是认为“中国哲学”仅为道德哲学,不够“高明”而已。根本质疑中国传统思想“哲学”品格的,是胡塞尔(1859-1938)、海德格尔(1889-1976)、伽达默尔(1900-2002)等人。德里达(1930-2004)绍续前哲看法,明确提出了“中国哲学”学理基础问题:          

哲学本质上不是一般的思想,哲学与种有限的历史相联,与一种语言、一种古希腊的发明相联:它首先是一种古希腊的发明,其次经历了拉丁语与德语“翻译”的转化等等它是一种欧洲形态的东西,在西欧文化之外存在着同样具有尊严的各种思想与知识,但将它们叫做哲学是不合理的。因此,说中国的思想、中国的历史、中国的科学等等没有问题,但显然去谈这些中国思想、中国文化穿越    欧洲模式之前的中国“哲学”,对我来说则是一个问题。,而当它引进了欧洲模式之后,它也就变成欧洲式的了,至少部分如此。……我想要说的是我对这种非欧洲的思想决不缺乏敬意,它们可以是十分强有力的、十分必不可少的思想,但我们不能将之称为严格意义的“哲学    

依上述德里达之见:首先,从史实来看,“哲学”肇端于古希腊,发展成熟于欧洲,是欧洲文化形态的东西。其次,同样是史实,“中国哲学”之产生、发展,是在引人“哲学”这种“欧洲模式”之后才有的事情。此前,中国历史上从未有“哲学”这个“史实”存在。“中国哲学”实为近代中国学者引人“哲学”这种“欧洲形态的东西”之后,“欧洲式”了的“中国哲学”(即“西方哲学在中国”)。显而易见,德里达这番论说,是从“哲学”及“中国哲学”史实出发,对“哲学”及“中国哲学”学理进行辨析,其本人也一再申明无任何贬低中国传统思想之意。    史实不容假设,更无从质疑。从中国思想学术史看,用“哲学”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思想,以及中国哲学学科产生,确实是在“穿越欧洲模式”之后。德里达的看法,不过道出了这个史实而已。而这一史实的揭示,却足以对以往中国哲学研究构成严重挑战:其一,“穿越欧洲模式之前”(即引西方哲学之前)的中国传统思想中,到底有没有“哲学”及其发展的“史实”?如果没有,“穿越欧洲模式之前”的“中国哲学”及其发展史,其历史依据和学理基础何在?其二,近代以来“欧洲式”了的“中国哲学”,能否成为严格意义上“中国的哲学”?德里达如上关于中国哲学学理之问,姑名之曰“德里达问题”(the Derrida problem)    

“德里达问题”同时,郑家栋提出了“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the problem  of legitimacy of Chinese philosophy),以反思中国哲学之“法”(“理据”)。郑氏说:“‘中国哲学之合法性’问题的真实涵义在于:中国历史上存在着某种独立于欧洲传统之外的‘中国哲学’吗?或者说,‘哲学’是我们释中国传统思想之一种恰当的方式吗?又究竟在什么意义上‘中国哲学’概念及其所表述的内涵能够得到恰当的说明,并取得充分的理据呢”?他进一步指出:          

由于作为近现代意义上的知识系统和学科门类的“中国哲学”是中西文化交流后的产物,确切地说,是引进西方哲学的概念系统释中国思想的结果,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对于“中国哲学”来说,西方哲学概念及方法的引进是建立了某种不同于中国传统哲学的话语系统和表述方式,还是建立了“中国哲学”本身?换句话说,抑或中国历史上本不存在“哲学”这种东西,今天所谓“中国哲学”,乃是人们以某种取自欧美的“哲学的方式”解读中国历史上非哲学的文本创造出来的。此问题干系甚大,因为如果此一论断成立,则只存在“中国现代哲学史”,而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哲学史”,“中国哲学”一语的涵义也就可以等同于“哲学在中国”。    

郑氏“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是在追问:运用西方“哲学的方式”解读中国传统思想而产生的“中国哲学”及其历史,到底是中国传统思想中固有的“中国的哲学”及其历史,还是用西方哲学方法解读中国传统“非哲学的文本”,所“创造出来”的、“没有史实”的所谓“中国哲学”及其历史?如果是后者,首先,作为反映史实的“信史”,中国哲学史就只能是“中国现代哲学史”,而不存在“没有史实”的通史类“中国哲学史”了。其次,由于“中国哲学”采用了西方哲学的方法“以西解中”,其实质不过是“西方哲学在中国”,而非“中国的哲学”。郑氏挑战是:引进西方哲学方法释中国传统思想之前,中国思想史中本无“哲学”及其发展的“史实”,中国哲学通史因此没有理据;“中国哲学”实质是“西方哲学在中国”及其百年发展历史。此挑战,无疑彻底动摇了以往中国哲学研究的学术观念和学理基础,其“干系甚大”,自不待言。    

综上可知,“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及“德里达问题”实质内容及颠覆性挑战在于:引人西方哲学之前,中国思想史中从未有“中国哲学”的“史实”。举凡“中国哲学通史”“中国传统哲学”及“中国传统哲学家”,是引人西方哲学观念之后“创造出来”的产物,而中国哲学这种创造的实质是“西方哲学在中国”。易言之,“就史实而言”,从孔夫子到戴震,中国历史上从未有哪位思想家有所谓“哲学”思想;从孔夫子到戴震之“哲学”及“哲学史”,类皆属于今人据西方哲学观念的“追述”,而非基于中国思想史史实之“描述”,因此有严重的“学理问题”(“合法性问题”)。   

二、既往“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讨论及其存在问题    

以往“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讨论,显然意在回应德里达及郑家栋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关讨论中,“德里达问题”及“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本身被曲解、误读,鲜有学者真正触及问题实质内容及其挑战。    

如景海峰归纳,以往学者所讨论之“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内容,主要包括“三重意义”:其一,批判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以西方哲学模式为唯一标准,质疑“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思想算不算哲学”的观点;其二,质疑以中国思想为“原料”,用西方哲学方法来建构“中国哲学”历史、对中国思想作“哲学式”表达,是否能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其三,以往模糊哲学边界,无限地扩展哲学的外延,将思想的结果和意识活动的内容都堆放在“中国哲学”的名下,是否具有正当性。    

上述“三重意义”之第一重,学者批判矛头所指,主要是黑格尔、德里达等西方学者对中国哲学的“傲”及“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实际上,哲学原本就是西方文化产物。黑格尔也许有些“傲慢”,但是,以西方哲学眼光来看,中国传统思想中思辨哲学不发达,也是史实。德里达意从学理上讨论“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思想算不算哲学”,其本人一再申明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决不缺乏敬意”,何来所谓“西方中心主义立场”?黑格尔、德里达二人质疑“中国哲学”,本质不过是学理辨析而已。有学者基于民族义愤情绪,批判二人“傲慢”及“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云云,表现了批判者不能以持平、冷静的学术态度回应学理挑战,实不足道。    

至于第二重意义,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学术有着自己固有的分类模式、问题意识、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如果简单比附西方哲学问题及其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势必会使得原本自成一体的中国思想内容被拆分肢解,面临着丧失其精义和活力的危险。以往套用西方哲学观念,任意处置中国传统思想资料而产生之“中国哲学”,便有这个问题。此外,出于政治需要完成的“中国哲学”,使得该问题更为严重。简单套用西方哲学观念及政治干预下所写作出来的“中国哲学”,或者成为西方哲学在中国的例证,或者成为政治的传声筒;要么实质上是在西方哲学系统中找“中国哲学”,要么只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工具,而无暇顾及学理基础和历史事实。这两类研究方法都脱离了中国传统思想之固有思想生态环境,致使“中国哲学”丧失了“中国”内容。因此,其“不能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本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针对第二重意义,学者提出了“自己讲”“讲自己”(张立文),“中国固有义理之学”是中国哲学研究对象(陈来),与西方哲学“深度互动与交融”中建立中国哲学之主体性(彭国翔)等观点,并开始将这些观点贯彻在中国哲学研究及写作中。当下中国哲学界关注“中国哲学主体性”问题,探索以经学作为中国哲学研究对象,试图创立中国哲学释学等尝试,皆可视为对中国哲学能否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质疑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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