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没有专门的矿产资源法,而是通过一部《底土法》管理矿业权。所谓底土(subsoil ),指的是地下物质、能量、结构与空间。由于矿产资源主要埋藏在地下,同时孕育产出矿产资源的地质构造也主要赋存于地下,因而底土就代表了地质调查研究和矿产勘查开发的空间。俄罗斯的底土法,主要是对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权利的授予和对这些活动的管理。除俄罗斯外,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独联体国家和蒙古也实行基于底土的矿业权管理制度。
俄罗斯实施《底土法》始于1992年,后历经修汀。底土及底土权主管部门为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下属的联邦底土管理局[’]。与底土管理相关的政府部门还有联邦环境技术和核监督局、联邦自然资源利用监督局,它们均为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的下属机构,这两个局主要在环境、安全和技术领域协同联邦底土管理局进行底土资源管理。
一、底土使用权授予部门俄罗斯的地表土地呈多种所有制结构,但按照俄罗斯宪法,底土及底土中的自然资源属国家和地区(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体)所有。在底土使用许可证的授予上俄罗斯曾实行过“两把钥匙”原则,即许可证须由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和地区有关当局共同颁发。2004年修改了这一规定,加大了联邦政府底土许可证审批颁发的权力,自然资源与生态部仅就底土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与地区当局协商,听取他们的意见。
二、底土资源利用制度1.底土使用者
原则上俄罗斯本国和外国企业都可申请使用底土,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但仅对本国公司颁发陆地战略性矿床的底土使用许可证,外国公司可以获得非战略性矿床的底土使用证,但真正能直接获得此证的外国公司则少而又少。对海洋战略性矿产(如海洋油气资源),外国公司只能通过间接方式从俄罗斯所属的公司获得底土使用权。
2.底土使用目的
底土使用有多种目的。就地质矿产而言,俄罗斯《底土法》主要规定了三种情况: .区域地质调查,包括区域地质、工程地质、地震预报等工作,这类工作对底土的完整性无实质性扰动; .
地质研究,包括找矿和评价,相当于矿产普查; .
矿产勘探和生产。
在上述三类地质矿产底土利用中,与矿业权有关的是后两类底土利用,可划分为地质研究、地质勘探和生产三个阶段,后面将介绍的底土许可证即按此三阶段设置。
此外,还有非地质矿产目的的底土利用。
3.底土使用权授予方式
俄罗斯为底土的使用设计了两种制度:一是底土许可证制度,二是产品分成协议制度。按底土许可证制度使用底土自然资源依据《底土法》管理,按产品分成协议制度使用底土自然资源依据《产品分成协议法》管理。但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底土资源的使用权均按《底土法》授予,按产品分成协议制度授权者寥寥无几。预计今后不会再有企业或个人走产品分成协议的路子。
4.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需获得许可的事项
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必须获得以下七种许可证或准许证书或其它证书证明:底土许可证、采矿分配证、土地使用准许证、经营许可证、环境准许证、储量评审证明、地表土地使用协议。
三、底土许可证
俄罗斯设置了四种针对矿业权的底土许可证:地质研究许可证、地质勘探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联合许可证(地质研究、地质勘探、生产一体化许可证)。1.地质研究许可证 地质研究许可证的期限为5年,如果到期后工作尚未完成,可以申请延长。这里的地质研究相当于普查阶段。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分配的地块范围内开展地质研究和评价。一旦发现矿床,则可向联邦底土管理局直接申请生产许可证开发该矿床,无须走招标拍卖程序。这相当于为地质研究许可证持有者开启了从地质研究、地质勘探到矿山生产的直通车式的优惠政策。这个政策的实质是鼓励找矿发现,保护发现者的权益。在2008年以前,这一政策适用于国内外企业,但在2008年的修正案中,对国外企业取消了这一“直通车”优惠。新的底土法规定,如果国外企业在其地质研究许可证覆盖的某个地块发现了矿床,该地块收归国有,并不得向该国外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
2.地质勘探许可证
地质勘探许可证用于在发现矿床后进行更详细的勘探工作。许可证的期限为l0年。
3.生产许可证
对矿产开发而言,这是最重要的一类底土使用许可证。其许可证期限通过可行性研究按具体矿床开采所需要的时间确定,通常为20 } 25年。许可证持有者可以在分配的地块范围内开展勘探、采矿和生产活动。
4.联合许可证
底土使用联合许可证的持有者可在分配的地块内开展地质研究、地质勘探、采矿和生产活动。这种直通的底土使用证对本国公司是有效的,但对外国公司,如果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在某个地块发现了矿床,俄罗斯联邦政府可终止该公司使用该地块的权利。
上述各类底土许可证主要通过招标拍卖获得。许可证到期后可申请延长,只要其延长的理由充分(保证勘探、评价、生产对时间的合理需要),就会获准,不再走招标拍卖程序。
四、通过招标拍卖获得底土许可证
招标工作由联邦政府底土管理局及构成俄罗斯联邦宪法主体的地方当局派员组成的招标委员会实施。对通过招标决定底土使用权,确定中标者的准则包括对资源的合理利用、科技水平、对底土与环境的保护方案等;对通过拍卖决定底土使用权,主要遵照 “价高者得”的原则进行。但在2003年后,不再使用招标方式,而是完全通过拍卖来出让底土使用权,主要是出于反腐败的考虑。
五、获得底土地质分配区与底土采矿分配区
“底土地质分配区”指的是一个用于地质研究的底土面积,“底土采矿分配区”指的是一个用于地质勘探、矿山建设和矿产生产的底土面积。在底土地质分配区范围内可进行地质研究工作,但不具排他性权利。底土采矿分配区由规则区块组成,其初始的面积较大,最终面积据矿山建设计划确定。联邦环境、技术和核监督局主管矿山建设计划的审批,并颁发底土采矿分配区的准许令。矿山监督当局和环境审查委员会在接到准许令后,对底土采矿分配区进行审批,并发给证书。底土采矿分配区证书是勘探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组成部分。底土采矿分配区的持有者具有勘探、开采矿床的排他h}权利。
如果矿业权人获得的是联合底土许可证,它首先获得的是底土地质分配区;在发现矿床后矿山建设前,可申请将底土地质分配区的全部或部分转为底土采矿分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