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人的权利和自由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承诺,也是人类社会的美好愿望。马克思认为:“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在这种自由自觉性得到发挥的时候人的权利才得到体现,人类通过这种自由自觉的活动也才能证明自己的价值所在。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定义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也就是说,人无法脱离群体而单独存在,人的权利与价值实现离不开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既存在着合作统一,也存在着竞争对立。人与动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人具有道德性,自然界中的优胜劣汰的进化规律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人的社会之中。在社会中,应当倡导一种良性竞争,同时也要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人群体给予人道的关怀。
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规避少数人权利受损所带来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不同人群的合法权益,缓解人际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民主政治进程。一方而,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对人的个性的尊重,是对人的差异性的客观存在的正确认识,是现代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另一方而,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可以为多数人的权利划定一个合理的界限,防止多数人干扰和侵犯少数人的权利。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为我们正确处理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制度设计应当既要满足大多数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尊重少数人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换句话说,发源于西方的民主制度在满足所有人的利益方而是有缺陷的,需要一种新的理念注入,改进现有的民主政治,走向一种“新型”民主。
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和《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等著作中批评了多数至上主义,主张从形式平等转向实质平等,建立一种“合伙制民主”。他认为:“按照合伙制民主观,允许每一个人都是积极而平等的合伙人的合伙制进行集体自治的制度,这就是民主的制度”。真正的民主是合作式的、平等的、对话协商的民主,而非赢者通吃的“分离式民主”。德沃金的思想为改善少数人的政治权利和克服民主政治的弊端提供了新的思路。
多数人与少数人共同构成整个社会系统,互为对象,互为存在的依据。没有多数人,就无所谓少数人,同样,没有少数人也无所谓多数人。多数人与少数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共同体得以存在的必然要求。多数人与少数人的划分也是相对的,在某个领域是“多数人”,在另一领域可能是作为“少数人”而存在,任何人都无法被绝对地划分到某一固定不变的群体中。也就是说,多数人与少数人具有交互性,因此,对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整个人类群体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