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强调的是,在封建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受到外敌入侵一开始并不被认为是紧急事件并构成征税的“必要”。在当时,普遍的看法是,应由国王来承担军事所需的费用(当然是在武士提供军役服务的协助下),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英国就是如此。在1207年英国约翰王向各地发布的税收征收令状中情况开始有了变化,他把“保卫我们的王国”作为征税的理由,认为这一征税权力来自国王对于王国安全的责任和其臣民支持其防卫的义务,而不是他作为封建领主的权利。到了13世纪20年代,“共同需要”的理论促进了税收是王国重要事务的这一观念的发展。于是,国王可以以国家或其统治者的安全受到威胁为由,强迫所有的臣民为了共同利益贡献自己的财富。到爱德华一世时期(1272-1307年),“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含义己等同于国家的共同危险(即外敌的威胁),战争成为征税的“必要”理由,发动战争或进行防御等同于维护共同利益。
在这里一个非常关键的方面是,国王既代表王国的共同利益又代表国王个人(及其家族)作为地主的私人利益,在性质上二者是不同的:在获取收入时,前者应该面向所有人民(在当时是贵族与自由民)征税,后者应是从国王领地内佃户身上收取租金。不过,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并不存在明确区分两种性质收入的适当名称,有些收入也很难从今天公共收入与私人收入的视角来加以区别。比如说盾牌钱,它并非来自于国王领地,似乎具有公共性,但它又是基于国王与贵族的私人庇护关系形成的收入,又具有私人性。需要说明的是,国王获取收入具有公私二重性,在当时的财政思想中己有认识。比如说在12世纪末13世纪初,英国思想家们试图区分王位与国王,认为王位是永恒的,体现为国王不能随意转让属于王位的东西,换言之它具有今天的公共性;但国王的寿命是有限的,具有私人性。在此框架下,这些思想家强调王领属于永恒的王位,国王不能像处理私产那样对待王领。亨利二世时期的国库长理查·菲茨尼尔在《财政署对话集》中,就区分了“属于王位的总佃户”和“属于国王的总佃户”。12世纪末期法学家格兰维尔在《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俗》的开篇,也区分了王位与国王,认为王位属于公共领域和共同利益。
以今天的眼光看,将战争作为最初的税收正当性理由大致是成立的,因为战争极具公共性。由于外部威胁是对整个共同体利益的侵害,因而需要共同体全部的力量而不是仅仅国王或贵族的力量来应对。比如,英王爱德华三世统治时期(1327-1377年),通过一系列宣传,无论防御性战争还是进攻性战争,都被认为属于“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并且这样的观念己深入人心。于是,战争作为国王征税的理由己基本正当化,只是此时的税收仍是临时性的和一次性的。英法百年战争爆发后,连续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也因此传统上的征税只能出于临时性和应急性的理由就不再成立。英法百年战争这种共同利益和共同需要的战争宣传以及臣民对财政义务的承担,在英法两国得到了发展。
欧洲大陆的税收正当性论证同样经历了类似的理论发展。托马斯·阿奎那的以下说明,反映了那个时代学者的认识:“当君主没有足够的资源反对敌人的攻击时……公民为了促进共同利益而作出必要的贡献是公平的。因此,一个为了王国利益而战斗的国王能够通过正常的税收形式调集全国的资源,当这样还不够时,国王可以对臣民加以特别的负担”。不仅贵族与自由民因战争原因并出于必需而缴纳税收外,教会也同意为此缴税。1197年罗马教皇召集的第三次拉特兰宗教会议承认,在世俗国家紧急需要时,教士应交纳世俗税收,因为这种需要不是来源于统治者个人的意志,而是来自对国家安全的共同利益的威胁,所以统治者有权从他的人民那里取得支持,包括财政协助,即交纳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