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哑巴法学”现象的表现
(一)不愿说、不想说或不会说
笔者长期担任山西财经大学法学本科生、学术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学,在课堂上对学生提问时,经常会出现无人主动回答问题的现象,只要一问问题,同学们就把头低下。如果点名叫学生回答,学生经常回答“不知道”,在对其进行启发后,虽然能够勉强说一两句,但仍然是惜字如金。这种现象说明,学生回答问题没有积极性,甚或根本就不会或不愿意回答。
(二)不能用法律语言表达
在回答问题时,学生很少使用法律语言回答的现象非常突出。学生有时会运用生活常识或经验回答法律问题,将法和理混为一谈;有时运用普通百姓的俗语回答问题,缺乏规范性。有时甚至不去探究法律本身的规定,将我们身边发生的事情当成回答问题的依据,这种将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不加区分的现象不在少数。这就导致我们在进行教学时,可能会更多地倾向于进行注释法学教育,仅限于告诉学生是什么,而不去进一步分析为什么和如何操作,最终忽视了法律教育中的思辨性。
(三)没有逻辑思维的表达
有些学生在老师提问时并不怯场,但却信口开河天马行空,或者是唯唯诺诺不知所云,或者是用一些新闻中的大话、套话回答问题,用大而化之的办法将所提具体问题“吃”掉,使听者不知所云;有些同学回答问题可以不讲逻辑,想到哪儿说到哪儿,甚至自相矛盾。更有甚者,有些同学由于所学知识欠缺,回答问题时不能准确把握基本的法律概念,更谈不上具有基本的法律思维与法律逻辑。
三、形成“哑巴法学”教育的原因
(一)与性格有关,不会也没有什么惩罚
为了加强课堂教学中的互动性,鼓励或强迫学生在课堂上踊跃发言,教师们通常都会对学生的课堂表现实行计分,一般会占总成绩的5%至10%,在占比较小的情况下,许多同学对课堂提问采取了消极对抗的方法。还有的同学不善于表达,或胆小不敢说,担心说错了;有的对于所提问题也没有什么准备,因此,能不说尽量不说,实在被点名了,站起来随便应付一下,因为课堂提问计分规则并不是要求必须回答正确。这就会出现学生在回答问题时没有积极性或虽有积极性但忽视准确性与逻辑性,使课堂互动性教育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缺乏相关知识储备,不关注现实
由于法学教育中最常用的案例分析法是课堂互动最常见的方式,而案例有时并不完全与法律规定相吻合,这就要求学生能够对所学专业知识活学活用,并且运用法律思维进行思考和判断。但是,因为学生缺乏相关知识储备,尤其对已经学过的知识缺乏有意识地运用,把以前学过的知识在考试后就基本又“还给”老师了,要么不记得,要么记得不准确。另外,现在学生就业压力大,再加上司法考试应试的需要,学生们更重视死记法条,对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发生的现象基本不予理会,更谈不上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了。也许是法学教育本身忘了,我们所教授的法律应该是活的。
(三)缺乏法律思维的训练
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具体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这三个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思维是一种能够发现问题,综合各方面情况分析问题,提出假定结论并积极进行推理和检验的活动。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性思维,具有以法律语言为思维语言,以“崇尚法律”为思维定势,以“烙守公正”为价值取向,以理性主义为指导的经验思维、群体性思维等特有属性[}t}。法律思维能力是一种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能力”。fzl作为一名法科学生,如果在知识结构、语言表达、推理方式、论证方式和其他人没有区别,则意味着不能称其为法科学生。因此,缺乏法律语言的法律思维与法律表达能力是形成“哑巴法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学习中缺乏问题意识
学生在学习中缺乏问题导向,没有问题意识,只是一味地单纯占有法学知识,这与我们目前在教学中仍实行“以知识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有关。这种教学理念抹杀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导致学生缺乏问题意识。由于学生缺乏社会实践经验,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所以学生在学习中很少能够提出有见解的问题。这也是课堂教学中的互动性难以深入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