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司法审查之必要性—实践与理论二维度分析
(一)理论维度一价值内涵
反垄断执法司法审查基本内涵:司法审查和反垄断法的内涵重心重合于实体正义,由此则体现了,实体正义本位的内涵与思想。经济分析法学将实质正义贯穿始终,而反垄断法的根本价值所体现的,正是实质正义与社会公平,其价值在于对社会竞争的保护,在于宏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保证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社会本位性质不言而喻。同时,对反垄断执法的司法审查,则进一步强调了对实质正义的要求,在保证执法效果的同时,强调了相对人的权利与利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实质正义的诉求,也在反垄断执法司法各方位全角度地贯彻着实体正义的内涵。
(二)实践维度
1.反垄断执法的独特性影响司法审查应具备独
特性
我国反垄断执法具有灵活性,这相应决定了垄断执法司法审查不同于普通司法审查,应相应具备适应性,宜充分考虑和适应反垄断执法的特点。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仍存在诸多问题,唯有完善与反垄断执法相适应的司法审查制度,才能确保反垄断执法的切实效果。
2.司法审查是监督反垄断执法的必要机制
反垄断执法被赋予较大自由裁量权,导致在具体执法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超越限度的自由裁量,是依法执法制度的崩姐,一切没有制衡的权力都会被滥用,反垄断执法也难逃此命运,这必然要求有着相对公平和不同视角的机构进行重新构建和审查,以保证执法的科学性,深度贯彻依法原则。因此,司法审查的约束和监督,才不致使自由裁量化身为不可控的“无限权力”。
3.司法审查维护权利相对人的利益
落实司法审查制度对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是至关重要的,在垄断执法的过程中,执法机构主要角色的设定直接导致了地位的不平等,除却相关法律对相对人的保护之外,相对人相对于执法机构仍地处弱势,在信息和能力等一系列方面均处弱势,不利于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维护。对人权的保护需要有相应的权利维护制度,使之能与国家公权力拥有同等视线,在自身利益受损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有效地解决争议,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得到救济和保护,真正实现实质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