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国而言,气候变化不仅是环境问题,更是发展问题。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在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下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困境。毋庸置疑,碳关税这一发达国家采取的单边环境贸易措施一旦实施,将从环境与贸易多层面阻碍发展中国家前进的步伐,压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空间,对其经济造成直接影响。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碳关税针对的主要目标国,中国必须积极做出正面回应,揭开“环保”面纱,对碳关税背后的贸易保护主义予以直面回击。
1.强化“区别责任”原则
这里的“区别责任”原则是从UNFCCC“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中抽离出来的,并源于WTO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鉴于《巴黎协定》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责任”,弱化了“区别责任”,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碳排放大国,理应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强化“区别”原则,实现实质上的公平。“区别责任”是国际社会开始视自身为人类共同体的重要标志。
“区别责任”原则是以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类别的国家,表现为多边贸易体制确认各国不得以“环境标准以及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差异”为由实施单边贸易措施。事实上,二者可以说是环境与贸易关系中最纠结的问题,也已经引发了不少争端,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金枪鱼案被视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而碳关税问题的产生也直接与二者相关:发达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过低”,能源密集型产业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对环境“不友好”,加之无需承担碳减排义务,使全球碳排放量实际上因“碳泄漏”问题的存在而有增无减。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因人而异”,尤其在“是否仅因过去的过错而异”的理念上存在着几乎不可调和的矛盾,但这恰恰是有必要对该分歧进行调和的原因之一:通过引入“区别责任”原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搁置有关贸易与环境的争议,渐进地推动发展中国家实现经济转型和提高环境标准,从而实现“实质的公平”。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具体碳关税制度设计合理的前提下自愿接受此类安排的结果,事实上是间接地承担了强制性减排义务,同时在得到发达国家资金与技术支持后又能逐渐地向后者的环保理念与价值取向靠拢;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竞争力受损和碳泄漏问题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缓解。
2.积极利用WTO规则解决争端
WTO争端解决机制能根据具体个案处理贸易与环境的冲突问题,尤其是最近WTO上诉机构在裁决时纳入其他国际协定并为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专家发表意见提供机会。在WTO框架下,边境调节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很大程度依赖于有关专家组的意见和上诉机构的裁定。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要积极利用WTO规则,强调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裁定时应力求避免过多的政治影响,世界各国应尽力避免边境调节税被隐蔽的贸易保护主义者滥用,进而演变成为一种新型贸易壁垒。
当然,这种通过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应该是底线方式,因为WTO框架下碳关税征收的合法性并不清晰明确,存在许多模糊的灰色地带,尤其是GATT第20条(b)款和(g)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很容易成为发达国家进行抗辩的理由。此外,这种方式的成本较高,结果可预测性不强。尽管利用WTO规则解决争端无疑是必要的被动之举,中国仍应及早准备,加强对WTO规则的研究,尽量使中国在面临碳关税争端时获得主动地位,以达到趋利避害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