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讨论,显然意在回应德里达及郑家栋的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相关讨论中,“德里达问题”及“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本身被曲解、误读,鲜有学者真正触及问题实质内容及其挑战。
如景海峰归纳,以往学者所讨论之“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内容,主要包括“三重意义”:其一,批判站在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以西方哲学模式为唯一标准,质疑“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思想算不算哲学”的观点;其二,质疑以中国思想为“原料”,用西方哲学方法来建构“中国哲学”历史、对中国思想作“哲学式”表达,是否能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其三,以往模糊哲学边界,无限地扩展哲学的外延,将思想的结果和意识活动的内容都堆放在“中国哲学”的名下,是否具有正当性。
上述“三重意义”之第一重,学者批判矛头所指,主要是黑格尔、德里达等西方学者对中国哲学的“傲慢”及“西方中心主义立场”。实际上,哲学原本就是西方文化产物。黑格尔也许有些“傲慢”,但是,以西方哲学眼光来看,中国传统思想中思辨哲学不发达,也是史实。德里达意从学理上讨论“中国有没有哲学”“中国思想算不算哲学”,其本人一再申明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决不缺乏敬意”,何来所谓“西方中心主义立场”?黑格尔、德里达二人质疑“中国哲学”,本质不过是学理辨析而已。有学者基于民族义愤情绪,批判二人“傲慢”及“西方中心主义立场”云云,表现了批判者不能以持平、冷静的学术态度回应学理挑战,实不足道。
至于第二重意义,众所周知,中国传统学术有着自己固有的分类模式、问题意识、具体内容和表述方式。如果简单比附西方哲学问题及其方法研究中国传统思想,势必会使得原本自成一体的中国思想内容被拆分肢解,面临着丧失其精义和活力的危险。以往套用西方哲学观念,任意处置中国传统思想资料而产生之“中国哲学”,便有这个问题。此外,出于政治需要完成的“中国哲学”,使得该问题更为严重。简单套用西方哲学观念及政治干预下所写作出来的“中国哲学”,或者成为西方哲学在中国的例证,或者成为政治的传声筒;要么实质上是在西方哲学系统中找“中国哲学”,要么只是服务于政治斗争的工具,而无暇顾及学理基础和历史事实。这两类研究方法都脱离了中国传统思想之固有思想生态环境,致使“中国哲学”丧失了“中国”内容。因此,其“不能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本也是很自然的事情。
针对第二重意义,学者提出了“自己讲”“讲自己”(张立文),“中国固有义理之学”是中国哲学研究对象(陈来),与西方哲学“深度互动与交融”中建立中国哲学之主体性(彭国翔)等观点,并开始将这些观点贯彻在中国哲学研究及写作中。当下中国哲学界关注“中国哲学主体性”问题,探索以经学作为中国哲学研究对象,试图创立中国哲学诠释学等尝试,皆可视为对中国哲学能否恰当反映中国思想内涵质疑的积极回应。
第三重意义是以往讨论的核心内容。可能是参与讨论者主要是哲学学科背景缘故,学者主要还是从如何理解“哲学”概念这一视角,去思考并解决所谓“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其中,有两种代表性观点:
其一,对“哲学”一词作译名史的考辨,强调“哲学”一词“内在”的中国涵义。这种思路以楼宇烈为代表。在详细考察了从明末至近代philosophy译名史之后,楼氏认为,philosophy翻译为中文时,曾经用了“爱知学”“希哲学”“格物穷理之学”“性理之学”“明天道而立人极之学”等用语,这些用语内在地包含着中国传统思想内涵。因此,“‘哲学’译名的历史告诉我们,中日先贤们在译述‘philosophy’一词时是充分结合了中国、日本传统文化和哲学特色的。这样,也就根本不会发生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没有哲学的问题,有的只是中国传统哲学具有何种特色的问题。按照这种思路,既然“哲学”一词本身就“内在地”包含着中国传统思想内容,那么,所谓中国传统思想中有无“哲学”,自然也就不成其为问题了。
其二,从“哲学”定义本身之不确定性出发,发起“广义哲学”观念,以“解构”在哲学理解问题上的“西方中心立场”。陈来继承并发展了胡适、冯友铸、张岱年等的做法,主张“非西方的哲学家的重要工作之一,就是发展起一种广义的‘哲学’观念,在世界范围内推广,解构在‘哲学’这一概念理解上的西方中心立场,才能真正促进跨文化的哲学对话,发展21世纪的人类哲学智慧。”这种思路认为,既然“哲学之定义从来没有一定的”(胡适),那么,具有与西方哲学“家族相似性”(familyresemblances)的中国“哲学”观念,就没有理由排除在“哲学家族”之外。在当今全球一体化、后现代解构思潮、中国文化国际影响力增强等大背景下,通过诠释中国传统思想中“义理之学”等中国“哲学”的内容,使不符合严格意义上西方“哲学”观念之中国哲学观念,可以在广义哲学观念中找到自己作为世界“哲学家族”的一席之地。
从厘清“哲学”概念人手来回应并消解所谓“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是以往相关讨论根本思路和最为重要的内容。辨析“哲学”一词,自然对理解“哲学”及“中国哲学”概念有其价值和意义。但是,必须指出,“哲学”译名史是中日学者立足东方文化“格义”西方文化产物philosophy的历史,亦即借助中国传统思想资源,理解“西方哲学”这一异质思想文化的历史。中日先贤殆从未思及如何通过逐译philosophy一词,来建立起“中国哲学”。又,以德里达洞见观之,我们能够发起广义的哲学观念,并以之诠释出“中国传统哲学”,只是在“穿越欧洲模式”之后的事情:朱子本无哲学,朱子哲学是现代学者基于某种后设“哲学”观念追溯性解释出来的。整个中国传统哲学及其历史,亦复如是。
学者对上述所谓“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及回应,对深化中国哲学研究,固然不无意义。但是,不要忘记,“三重意义”之所谓“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终非“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德里达问题”)本身。德里达、郑家栋锥心之问依然:从“史实”来看,“穿越欧洲模式之前”,中国传统思想中到底有没有哲学及其历史?如果没有,以往中国哲学研究理据何在?“穿越欧洲模式之后”的“中国哲学”,是否“欧洲式”了,因而不过是“西方哲学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