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保监会近日对《中国保监会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保监发〔2017〕44号)落实效果进行了阶段性评估。评估结果显示,44号文印发以来,保监会织牢织密制度笼子,已新出台制度24项,修订4项,增补条款42条、修订67条、删减34条,保险监管系统查补制度短板,健全监管体系,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进展。
一、法人治理监管逐步健全。印发《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开业验收工作的通知》《保险公司章程指引》,起草《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督评价办法》,加快修订《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法人治理监管,在完善股权管理、防范内部人控制、加强穿透性审查、完善公开质询、加强关联交易监管、严格高管任职资格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二、支持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重大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机构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遏制激进保险投资。
三、推动保险产品管理回归本源。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关于商业车险费率调整及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范人身险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科学厘定费率,发挥保险产品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强化财产险产品备案管理,2017年上半年备案产品5478个,发现问题不予备案产品293个。指导行业协会对71家公司4427个产品和700个销售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发现问题494处,要求公司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