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文看来,早期马克思之所以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既非列宁所谓唯物主义和共产主义双重转向的结果,亦非基于费尔巴哈异化论颠倒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结果,而是由于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特殊性和普遍性对举的分析框架,并且马克思比黑格尔更为坚决地贯彻了黑格尔哲学的分析原则—“普遍性只有以特殊性为中介才能实现自身”。早期马克思虽然一再批判黑格尔,但是构成其理论底色的黑格尔式暗流,却是其成功拒斥国家,肯定市民社会的关键。
本文试图以早期马克思的慕尔经典《论犹太人问题》为中心,分析以下划分成三个问题:(1)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国家二分的分析框架,他之所以批判市民社会,是因为他认为市民社会体现了人的特殊性,即利己性和孤立性;(2)马克思认为与市民社会不同,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的普遍性,即人的类存在与共同性存在,是应当加以肯定的领域,尽管这种普遍性是抽象的;(3)既然市民社会是特殊性的代表,国家是普遍性的代表,而马克思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普遍性,那么在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马克思为什么会选择市民社会而抛弃国家?
马克思所提供的是一种从人的积极特殊性中发展出现实普遍性的方案。马克思主张将人的直接存在和感性存在用作实现普遍性的中介环节。马克思对这一方案的支持与提倡集中体现在其下述名言中。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der wirkliche individuelle Mensch, real individual man—本文作者注)把 抽象的公民(abstrakten Staatsbiirger , abstract citizen—本文作者注)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Gattungswesen , spe-ties-being—本文作者注)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gesell-schaftliche I}rafte , social forces—本文作者注),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politischen Draft, political power—本文作者注)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就其目标而言,马克思的方案是与上述两种方案共通的普遍性—“类存在”和“共同性存在”;但是,论及普遍性的具体实现途径,马克思的方案则截然不同。马克思认为,要想防止普遍性沦为抽象的、虚构的、非现实的普遍性,那么这种普遍性就不能以“抽象的公民”为基础,即不应当依靠外在人为的、强加的属性,而只能从直接的、感性的、现实的个人发展而来。因而在马克思那里,充当普遍J胜发展之起点的人,既非古代方案中的“抽象的公民”—抽象公民只能发展出抽象的普遍性,亦非近代方案中的“利己的、孤立的市民”—利己性和孤立性无法发展出普遍性,而是“现实的个人”、直接的、感性的存在。只有以这样一种积极的特殊性,以这样一种现实的个体为中介,作为类存在和共同性存在的人才不会沦为抽象的、虚构的形式,人才有可能是“现实的类存在”,现实的共同性存在。
写作《论犹太人问题》时的马克思,之所以从国家转向市民社会,在于其援用了市民社会与国家二分、特殊性与普遍性对举的黑格尔式分析框架,以及构成这一分析框架的黑格尔式分析原则—“普遍性只有以特殊性为中介才能实现自身”。早期马克思非但没有远离黑格尔,未曾与黑格尔划清界限,反而比任何时候都更是一名黑格尔主义者,比任何时候都更加服膺黑格尔的哲学,甚至于比黑格尔本人还要更为坚决地贯彻了黑格尔哲学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套用阿尔都塞的讲法,在某种程度上,表面上距离黑格尔最远,试图竭力与黑格尔划清界限的马克思,实际上却是距离黑格尔最近,最为深陷于黑格尔哲学之中而不能自拔的马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