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龙泉骤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 )》的主要内容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5日

(一)《成都龙泉骚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简介

由胡开全、苏东来两位同志编辑的《成都龙泉骚百年契约文书(1754-1949 ) ))(为了论述上的方便,以下简称《契约文书》)一书,文图并茂,于2012年12月由巴蜀书社出版。

该书搜集整理了清中期至民国时期成都东郊龙泉一带的关于农村土地买卖及商贸往来的契约文书,共计288件。从该书的记载时间来看,从乾隆十九年(1754)开始,历经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宣统各朝,直到1949年,历时195年;从其记载地域来看,主要涉及成都东门外沙河一线东至龙泉山的浅丘低山区域农村;从其记载内容来看,绝大部分是一些关于农村土地买卖及商贸往来的契约文书,大致可分为如下五大类型。

第一类是关于土地买卖关系的,共166件,主要涉及清中期至民国时期农村土地买卖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更问题。其中土地买卖契约70件、土地买卖定金38件、阴地(即墓地)转让58件。

第二类是关于土地房屋租佃关系的,共38件,涉及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房屋的租佃使用问题。

第三类是关于钱财借贷借(收)据的,共37件,涉及当时民间的钱财借贷和商贸往来问题。

第四类是关于家庭财产继承的,共31件,涉及当时农村家庭成员的财产分割与继承问题。

第五类是其他契约,共16件。其中涉及当时官府的公文往来9件,有关农村田产的调换、调解、合资经营协议7件。

以上五大类契约文书,合计288件,其中70件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使用了统一印制的官契、正契和尾契文本,且得到当地官府加盖红色印章认可,时称“红契”;其余218件没有使用统一印制的契约文本,也未到当地官府盖章认可,时称“白契”二者相比,“红契”因涉及这一时期关系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土地问题(即涉及当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和管理问题),目前倍受学界关注,具有较高的学术史料价值。

(二)《成都龙泉骚百年契约文书( 1754-1949)》反映了清中期至民国时期的土地买卖情况

下面,本文仅就《契约文书》中收录的70件土地买卖契约所反映的我国封建社会末期农村土地买卖的现象与实质(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及管理)等问题,作一重点分析。

L土地可以自由买卖。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土地制度始终存在着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和土地占有情况,即土地归政府所有的土地国有制、土地归地主所有的大土地私有制和土地归自耕农所有的小土地私有制。据有关资料记载:清光绪年间,全国全部的7亿多亩耕地中,国有土地有4000万亩左右,约占5%;自耕农土地有7000万亩左右,约占10%;而地主土地有6亿亩左右,约占85% }Z}30。这说明在当时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中,国有土地所占比重较小,自耕农土地的数量也不多,占主导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

造成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大土地私有制长期存在并不断强化的原因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着土地自由买卖的现象。《契约文书》所收录的70件土地买卖契约直接反映了清中期至民国时期成都龙泉骚一带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常处于变更状态,一些地主、商人经常利用货币财富不断地购买或侵吞经济贫困的自耕农的土地或宅基地。这些案例说明,通过土地自由买卖的方式,一些富商大贾可以利用自己手中的货币财富,大量购买土地,成为大地主;部分自耕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货币积蓄,购买一定数量的土地,上升为地主、富农。因此,土地自由买卖政策是造成我国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经常处于变更状态,且不断强化封建地主大土地私有制长期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因素。

2.土地自由买卖要经过严格的管理程序。从《契约文书》所收录的相关资料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成都龙泉骚官府对民间私人进行土地买卖或土地典当等行为,制定了较为严格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一,据实上报。即土地买卖双方在进行土地交易时,需“开具典卖情由,赴本管官司(即当地官府)陈告”。

第二,立案询问。当地官府接到土地买卖双方拟定的契约文本后,将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征询买卖双方、其亲邻或中人,了解土地典卖的具体情况。

第三,办理手续。土地买卖双方在契约文本上签字后,需要上报当地官府;当地官府对契约文本条款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然后“出给半印勘合公据,许令交易”;在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中,土地买卖双方需要向当地官府交纳一定数量的契税或手续费。

第四,过户转税。当地官府对土地买卖双方变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后,将进行重新登记,土地上原有的税赋要由新业主(即土地购买者)承担,至此土地买卖契约文本条款方可生效。

由上可见,地方官府对当时我国农村的土地买卖和赋税转移等问题,实行了严格的监管措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我国农村的土地田产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商品,它既是各级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也是当地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物质基础。

3.土地出让的主要原因。《契约文书》所提供的70件土地买卖契约,大都直接或间接地提到当时土地卖主出让土地的主要原因。

(1)有42件直接提到是土地卖主因无钱可用或少钱可用。如该书第7页提到钟友琦变卖田产的原因是家庭“无银应用”;第9页提到钟琳士出卖“十一亩二分”田产,也是“乏银应用”;第21页提到张宗仁因“少银使用”而卖地。

(2)有8件提到土地卖主因债务困扰,被迫变卖田产。如该书第19页指出蔡良英等人变卖田产则为“情因债账逼迫,无从出备”;第134页记载,1948年,刘盛昌出卖街房铺面瓦房基址的原因是“情因需银所用,为时年变迁,债重无出”。

(3 )有巧件提到土地卖主因另谋别业、迁徙等。如该书第33页记录,1809年范登福等人“因移业就业,少银凑用”,愿将自置产业一处,作价白银1600两卖给他人;第128页记载,1941年卢鸿根变卖房产地基的原因是“情因移窄就宽,需银使用”。

(4)有5件未说明原因。

当然,不排除一些土地拥有者变卖土地还有其他因素。但在契约中明确表示“无银应用”或“乏银应用’o }1}3“今因少银使用,负债难完”rm“情因债账逼迫,无从出备”}1}19“情因需银用度,无从出备’n }1}27“情因负债多金,难以偿还”}1}41等情况,足以证明当时土地卖主出让土地多系家庭财力困乏、债务困扰所致[az-},5

4.土地买卖流转趋向。从《契约文书》所提供的70件土地买卖案例中,可以看出一个特别值得关注的社会现象,即土地流转向个别富豪财主集中。在该书的土地买卖附表中,苏邦贤是一个多次出现的名字。据统计,以他个人的名义涉及土地买卖和阴地转让的契约文书竟有21件之多。在鸦片战争前后的土地买卖交易过程中,苏邦琦、苏国佐等人的名字也屡见不鲜,可见苏家乃是当时龙泉骚一带有名的土地买家。据记载:从道光十一年(1831)到咸丰十一年(1861)的三十年间,苏邦贤在龙泉骚一带购买水田上千亩,花去26849. 4两银子。而他的儿子苏国宽于同治三年(1864)从谢竹屏、锐臣的名下,一次性就花了4500两银子于温江县二甲地名板板桥附近购置了水田两段,基址一所,旱土一块,共计一百二十亩的大片土地,称得上该书中一次性购买土地最多的一宗交易

土地买卖,业主变更,本属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存在的一种土地交易现象。但在清中期至民国时期近200年间,成都龙泉骚一带农村出现的这种土地买卖案例,并非属一般意义上的农村土地交易性质,即满足土地购买者个人或家庭所需,而是通过货币购买手段大肆进行土地兼并(如苏家一次性购买土地120亩,累计购买土地上千亩),其土地流转趋势是逐渐向少数富豪财主家庭集中。

透过上述现象可以看出,这一时期成都龙泉骚一带出现土地出卖者多因欠债或少银而卖地、一些富商大贾通过货币财富而大批收购土地的社会现象绝非偶然,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当时四川的其他地区乃至全国各地的土地交易之中。随着这种事例的不断增多和涉及地域范围的不断打一大,这种土地买卖现象不仅改变了当时我国农村的土地占有状况,加剧了土地占有制的不合理性,而且还导致一些经济贫乏的土地卖主逐步走向佃农化或贫困化,加剧了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贫富分化(即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契约文书》所提供的70件土地买卖档案文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封建社会末期乡村社会土地制度的新变化,即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争夺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斗争日趋激烈,具有较高的学术史料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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