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设工程项目,一般是指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满足国家、社会和特定群体需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以及发行政府债券等多种融资方式组织兴建的工程项目,广义上还包括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基金项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直接负责项目的决策、论证、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其服务对象为项目所在地区或者全国的各类单位和广大社会公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这里所指的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现代汉语词典》对浪费一词的解释是“对人力、财物、时间等用得不当或没有节制”。浪费的英语单词是waste,通过《英文韦氏大词典》官方网站查询waste的含义,其解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指失去了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因为太多的东西被使用或是因为它被使用的方式是没有必要的或有效的;二是行为或使用导致价值物的不必要损失;三是有价值的东西没有被使用或正在使用的一种方式是不合适的。《英文韦氏大词典》对浪费的解释较为全面,涵盖面更广。总而言之,浪费就是不充分利用,不珍惜,不必要地废弃,以及无益地消耗财产,导致价值物未尽其用甚至失去使用价值。
浪费一词在我国法律上没有确切定义,但是我国宪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说明浪费是与节约相对的。但是这一条款是一种宣示性条款,在《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上并没有关于浪费的具体规定。不管是生活上的浪费,还是生产过程中的浪费,其本质基本上是一致的,只是浪费发生的领域不同而已。综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定义为对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充分利用,不珍惜,不必要地废弃,无益地消耗财产,导致国家财产的不必要损失。
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浪费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决策失误导致的浪费。即政府在决策过程中,领导干预、违背规律、破坏生态、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等造成政府建设工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二是管理过程导致的浪费。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空白,或者相关规章制度不完善、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多头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多种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有些浪费是疏于管理或者串通作假,虚报虚列工程费用未被发现。三是功能性损失浪费。由于决策者和设计方没有做好前期的可行胜研究,或者违背工程建设的科学要求,导致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先天不足”和“致命缺陷”,功能性损失浪费造成政府建设工程项目没有价值,因此无法使用。如2(312年7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海南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的装修经费从1$(3C3多万元一路飘升到4(3(3(3多万元,由于过度装修导致楼体严重超负荷而成为危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