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神经学自议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一、法律神经学的学科概念

法律神经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法律神经学”是由“Neurolaw”一词翻译而来的,而“Neurolaw"一词最早由美国学者Taylar HarpElliott共同提出,他们最初的研究目的在于发挥神经学科的专家学者在创伤性脑损害侵权赔偿中的作用。在中国,最早引人法律神经学研究的是胡传鹏等人,他们撰写的《神经法学:年轻的认知神经科学与古老的法学联姻》一文拉开了中国法律神经学研究的帷幕。胡传鹏等人将“Neurolaw”译为“神经法学”,这种直译的方式虽有一定的合理,但却不符合法学与其他学科共同研究后学科命名的一般规律。研究某一门学科,起点在于探究该门学科的名称。学科名称的界定,利于学科研究术语的统一,促进学术交流,尤其是在中国,“不怕生错命,就怕起错名”。如今,尽管西方学界就法律神经学该采用何种学名来指称该学科尚未取得统一意见,但唯一能够肯定的是该学科是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的交叉研究。基于法律资源本土化运用的需要,中国学界应当根据现有学科的命名规律,将其确定于某一个名称。当前,学界不同学者将“Neurolaw "翻译为“神经元法学”“认知法学”“法律与认知神经学”“认知神经元法学”“法与神经科学”等等,均如同前者一样,未能把握中国法学交叉学科的命名规律。法律神经学学科命名混乱的背后,源于其仍为新兴学科,许多研究对象迫切需要界定。本文认为,“法律神经学”最能适应中国法学交叉学科的命名规律,理由有:其一,从汉语言规范与学术命名先例的角度来看,“某某法学”一般用于指部门法学,如民法学、行政法学等,而“法律某某学”则是指法学与某学科交叉的研究,如法律经济学、法律逻辑学、法律心理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政治学等,其中,“某某”是研究的方法与手段,如法的心理学分析、法的逻辑学分析等。其二,从语言精简的角度来看,西方多数学者采用“Neurolaw”而非“Law and Neuroscience”或者“Neuroscience and the Law",虽然后者稍显谨慎,但前者却简洁而清晰,利于提高研究效率。" Neurolaw”一词,本身是“Neuroscience and theLaw”的简称,而“法律神经学”,可作为“法律与认知神经科学”的简称。因此,法律神经学的学科命名自应遵循法律交叉学科的命名规律,而非学者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需要随性定名。只有不断推进法学术语的统一,才能建构法学研究的统一体系。

二、法律神经学的学科性质

法律神经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与法学、认知神经科学、心理学、生物学联系密切。关于它的有学科性质,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法律神经学是一门交又学科。法律神经学是介于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之间而又偏重认知神经科学的一门交叉学科。从严格意义上说,法律神经学首先是认知神经科学的应用学科,但由于摄人了不少法学理论,它便从认知神经科学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学科。法律神经学紧密联系法律工作,为法律实践服务,推动法律工作的顺利完成。因此,法律神经学又是法律工作的辅助学科。

2.法律神经学是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法律神经学主要研究法律活动中有关人员具有法律意义的心理与行为的神经机制,研究如何提高民众从事法律活动的效率,而这些内容又是人的社会活动的一部分,理论研究成果明显带有社会性,故其仍属于社会科学。同时,法律神经学又强调人的神经机制与心理学机制,人又具有生物属性的一面,这些方面又凸显了它的自然科学性质。由于这些自然科学性质的内涵仅作为法律神经学的一种研究手段,最终仍要服务于如何有效促进人在法律活动中的工作效率。因此,法律神经学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而又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性学科。

3.法律神经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法律神经学的研究目的在于更好地服务法律实践,但其作为一门理论,又必须为定纷止争的法律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法律神经学强调实践性,尤其是研究相关人员从事法律活动的心理与行为机理,诸如调查研究、心理分析、观察实验,主要通过一些脑电图、X光、CT扫描和MRI等辅助工具所显示的相关人员行为机理作为法律活动的依据,而这些依据的科学作出,有利于提高法律活动的效率。法律神经学通过各种实践活动获得第一手资料,保证研究成果的真实性与科学性。因此,法律神经学是一门既注重理论研究,又侧重实践研究的学科。

三、法律神经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学科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其任务在于通过自身的研究,探索学科发展规律,从而造福于人类。法学并非交叉学科,但与交叉学科无异。尽管法学处理的是定纷止争之事,而世间上的纠纷千奇百样,涉及各种领域、学科,传统法学规制的是真实、能触摸到的现实社会,大则战争暴乱、金融危机、文化人侵;小则邻里矛盾、小偷小摸、合同违约。随着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法学还得规制虚拟世界,而这世界所蕴含的领域虽与现实社会有类似之处,但规制难度大,领域亦时常无边无界,以至于国际社会时常召开研讨会来探讨互联网法治。可见,法学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但这对象时常与其他领域交叉,以至于法学能够规制的范围庞大。而认知神经科学本身为新兴的交叉学科,其系通过结合认知科学与神经科学的研究范式,揭示心理与认知功能的大脑神经机制,亦即人类大脑如何运用其各层次上的组件,包括分子、细胞、脑组织区与全脑去实现人类的各种认知活动。人类认知活动的繁杂,必然需要运用认知心理学、神经心理学、生理心理学、心理生理学、神经生物学等传统自然科学的研究范畴以获得一种较为客观、准确的数据。

当法学与认知神经科学结合后,法律神经学的研究对象便显得丰富多彩。从立法到司法、从法学理论到法律实践,均能受到认知神经科学的影响。由于学者立场不一,研究对象各异,但多数集中于刑事、民事侵权等司法实践中。概括而言,法律神经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有三个方面:

1.法律活动中有关人员的心理与行为的神经机制。人类从事某一法律工作,必然在一定的心理驱使下而为,而这些心理与行为的神经机制如何,便决定了人类从事法律工作的性质。心理具有内隐性,行为具有外显性}4}9。无论心理,抑或行为,均最终受到大脑神经机制的控制。法律神经学通过运用磁力共振等技术手段,可以获取人类大脑神经机制的相关数据,而这些数据能够科学地解释人类从事法律工作的心理与行为动机。

2.与法律活动有关的神经机制发生、发展与变化的规律。规律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能够被人所认知与利用。人类在从事法律工作中,往往具有一定的规律性,诸如连环杀人案、连续盗窃案等法律案件总有一定的规律性,而法律工作者能够捕捉这一规律,是顺利完成法律工作的关键。行为人从事法律工作时是在一定的神经机制运作控制下的产物。行为动机的产生、预备行为、中止行为、既遂行为均受这种神经机制的控制。法律神经学通过解构从事法律工作中相关人员的神经机制发生、发展与变化的规律,能够更好地推动法律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和谐。

3.现行法律制度如何应对认知神经科学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由于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促使许多法学难题得到合理解决。而这些科学性解决不依赖于现有的法律秩序,强调的是一种社科法学式的证据,与传统法教义学所坚守的形式证据存在直接冲突。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常滞后于科技发展的情况下,许多法治难题的介人难以依据现有的思维进行解答。法律神经学必须紧跟上科技发展的脚步,为法律工作者在定纷止争的过程中提供科学的依据。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科学证据或许不能受到法律工作者的重视,而这又往往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法治理论强调公平正义,法律神经学同样强调这一原则。现行法律制度应给予法律神经学更多的宽容,甚至随之而改革,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稳定社会的正常秩序。法律神经学的研究对象并非一成不变,会随着法律实践的适用范围而不断变化。社会生活条件与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变化,都会对法律神经学产生影响。法律神经学研究对象的变化,既取决于法治理论与实践的变化,亦受制于认知神经科学的发展。

四、法律神经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中国许多学者在研究法律神经学的过程中,都忽视了法律神经学与其他类似学科的联系与区别。作为一门新兴学科,法律神经学需要不断吸收法学、法律心理学、卫生法学、法医学的研究成果,因此,法律神经学与这些相关学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法律神经学与法学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法学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法学与法律神经学均需要遵循法学研究规律,亦需研究社会某一现象对于社会与民众的作用力,并构建一定的规范来梳理作用力。法学注重的是具有法律性质的对象,多以事物的表现形式作为依据,而法律神经学不仅注重具有法律性质的对象,而且注重运用认知神经科学的理论来更为科学地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原理,多以事物的本质为依据,同时,法律神经学还要遵守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规律,以获得一种准确的数据。

(二)法律神经学与法律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是研究人们在法律活动中与法律直接相联系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法律心理学强调的是法治运作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现象及活动规律,尤其是法治活动是如何对个体心理与行为产生影响的,而个体又是如何适应法治环境的,其更着眼于通过观察人的外在行为进行心理学研究。而法律神经学强调的是通过剖析行为人的大脑活动来推断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并探究行为人产生这些心理的根源及其规律,侧重的是从人的内部研究法律心理,并可为法律心理学提供强有力的解释。两者在个体完成认知任务的同时,观察个体脑活动变化的研究路径方面有着交叉之处,亦即当心理活动为自变量,生理指标为因变量时,两者的研究路径相同,但法律神经学亦可以通过改变脑组织与脑活动来研究脑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更深层次而言,认知神经科学从属于认知心理学。法律心理学家或许运用认知心理学范式来探讨问题。然而,认知神经科学家关注的重心与认知心理学家有所区别:他们可能更想了解一个认知过程是如何在大脑里面展现出来,包括空间上在大脑的位置,时间上在大脑活动区域的变化或者生理电学上神经元动力变化,以及不同大脑区域之间的白质连接。认知神经科学一般通过近距离观察大脑的活动来了解所有认知过程的机理,而其他只做行为实验的认知心理学家可能暂时先忽略大脑活动,而通过行为实验来发展理论,最后探究如此理论是否被认知神经科学的实验所支持。

(三)法律神经学与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为研究对象的一个新兴学科,其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卫生法学研究的主要是人们在医疗活动、医疗教学科研、公共卫生等活动中与自身身心健康有关系的问题,而法律神经学研究的主要是人们在作出一定行为时的内在心理活动规律,两者均在行为人责任能力认定问题上有研究的交叉之处,前者注重研究人们的身心健康权益问题,强调的是人们的内外部健康问题,而后者注重的是通过剖析人们大脑活动规律来确定某一行为的责任性,强调的是从人们内部机理是否正常运作以判断是否健康。

(四)法律神经学与法医学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技术,并研究司法实践中有关医学问题的一门医学科学。法律神经学与法医学在司法实践中均注重寻找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并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分析证据以探究案件背后的真相。法医学强调人体伤亡、病理和生理状态的研究,并为司法实践提供证据,而法律神经学侧重研究人的大脑活动对人的行为影响,尤其是大脑患有疾病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问题,亦涉及测谎、行为人作出决策的行为规律。法律神经学的研究范围较法医学大,且更为深人。

五、法律神经学在法学中的适用

随着法学家与认知神经科学家的努力,法律神经学业已成为一门显学。近年来,中国学界逐渐加强了法律神经学的研究,研究成果日益增多。这里以法律实践中的三大领域作为例子,阐明法律神经学在实务中的具体适用。

(一)刑事法

在刑事法领域中,法律神经学的运用比较普遍。诸如法医学鉴定、测谎等活动的运用,法律神经学均可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在刑事侦查上,测谎是一项极具有挑战性的工作。相对于以往屈打成招的落后刑事审讯手段,测谎技术的介人,使得刑事审讯结果文明而人性。早期的测谎技术,主要通过测量人的血压变化来检测谎言,然而这种手段并不能适应人类复杂的身体,容易出现冤假错案。20世纪初,随着测谎仪的诞生,许多司法实践工作者将其运用于审判中。测谎仪判定人是否说谎的依据在于被测试人的血压、心跳、体温、唾液分泌、表情等因素。随着科技的进步,神经影像技术被引人到测谎仪中,尤其是磁力共振成像与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技术的进步,测谎技术变得更为科学、准确四。由于测谎技术并不能够保证测试结果百分之百的准确性,法律实践中不能以测谎技术获得的结果作为定案依据,但测谎技术在认知神经科学的推动下获得发展,相关的准确性亦日益提高,其神经成像的结果可作为刑事侦查的手段,尤其是在一些疑难复杂、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中,侦查人员通过测试受害者的亲友以获得一种破案线索是值得提倡的。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推进,侦查人员通过法律神经学研究而产生的结果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之时,这些结果亦可作为司法实践的证据。

(二)民事法

在民事法领域中,法律神经学的运用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界定方面。在侵权法中,受害人往往伴随的是精神损害赔偿,而精神损害作为一种模棱两可的事物,难以有一个具体的标准来限定赔偿数额的多少。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损害,或将其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到较低的数额,或是直接忽略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中国现有的思维模式下,精神损害不断演变为一种弱小的法律事物,这源于过去精神损害的认定一直缺乏客观标准,精神损害作为个体的主观感受难以测试。从心理学的角度而言,有时,人的精神损害,甚至比人身与物质损害要更大。精神损害能够摧毁人的意志,打击人的动力,对人日后的生活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复原人的心理健康往往需要历经较长时间,甚至难以得到复原,而人身与物质损害作为一种固体性损害,能够通过治疗、置换、重新购买而复原。随着认知神经科学的研究,磁力共振成像、CT扫描技术的发展,由这些技术而形成的一个图表数据使得这一难题得到解决。由于法律神经学强调的是一个科学、客观的数据,可就多方当事人具体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协商困境提供准确性的参照。在意大利,这些X光、CT扫描技术认定的精神损害证据逐渐被法院采纳。法律神经学仅提供一种参照,而最终的数额问题,仍由多方当事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行协调。当然,有了科学的依据,法官在界定数额上的偏差自然少。

(三)商事法

法律神经学在商事法的运用主要表现为公司治理决策问题。朱弈馄教授的两篇论文《董事会结构性偏见的心理学机理及问责路径》、《董事会运行中非理性因素的法律规制》便从法律神经学的角度来剖析如何规制董事会治理决策中的非理性因素。这两篇文章并非单纯地通过法律心理学的研究范式来解剖董事会决策过程,而是普遍使用法律神经学最为强调的认知心理学、行为经济学等基础理论。论者在论述董事会决策时基于人情的结构性偏见而作出有损股东利益的决策过程中,运用了法律神经学关于决策的相关理论。在商事法中,商主体的交易多源于这种非理性行为,当他们的决策受情感所影响,他们的交易行为往往是一种缺乏理性的行为。由于商主体的决策过程往往缺乏理性,容易损害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在公司法上,则容易损害股东的利益,这样的非理性行为函需法律的规制。商事活动本应是理性人的利益世界,但在人情社会尚未完全转变为陌生人社会时,商行为除了诚信、道德支撑外,人情关系亦是一种重要的纽带。由于人情兼顾利益关系,商事往来免不了通过熟人介绍的模式而获得生存土壤。然而,正因人皆有私心,利益当前,往往以人情替代了诚信、道德,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容易被损害。无论是公司法上的构建社会情感关系的司法审查机制,抑或一般商事行为的制度优化结构,均需要从科学的角度揭秘商主体运作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产生的来龙去脉,并以适合于这种产生源头的制度对其实现控制。此时,法律神经学作为一门专门研究人体神经机制的学科,兼顾认知神经科学与法学理论,便在商事法非理性行为中起到调适作用。

法律神经学还可适用在法律工作的多个领域,诸如药物监管、责任能力、安乐死、脑死亡、立法行为、遗嘱真实性、公平与正义衡量标准等方面均可适用。这表明随着法律神经学的深人研究,现有的法律秩序必然受到挑战,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必然要随之改变,法教义学的司法实践模式必然亦有所突破。

六、结语

本文的贡献在于弥补中国学界在研究法律神经学的过程中,并未系统阐释这一门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神经学的研究,并非因为西方国家研究,故中国亦须跟上潮流,而是因其具有世界普遍性,尤其是在法律活动中所具有的规律性,均是人类活动定纷止争中所应遵循的科学依据,而这些依据并不会因为民族的血统不同而有所差别。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在法律体系上的差别,西方的相关研究成果不能直接套用于中国法律实践中,故从此角度看,法律神经学在中国的展开具有创新性与前沿性,合理运用本土资源解构法律神经学精髓,建立中国化的法律神经学,应是中国学界对世界法治理论的贡献,同时这亦有助于人权保障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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