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似乎也察觉到了自己陷人的理论窘境,所以才试图在他所谓的“纯粹理性”的基础上,一践而就地直接确立“实践理性”的哲理精神。为此他反复指出:既然纯粹理性无从把握本体之物,它作为一种“认知能力”的“正确运用”就不涉及思辨性的知识,而只是关系到实践性的活动,亦即仅仅旨在先天地给出“纯粹实践规律的目的”,通过发布“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告诉人们“应当做什么”;也正是在它作为“一种直接规定着意志的能力”的意义上说,“纯粹理性单就自身而言就是实践的,(给人)提供了一条我们称之为德性法则的普遍法则”,哪怕这种能力的可能性以及这条法则的客观实在性是思辨理性的任何努力都无法在认知维度上加以理解或证明的。
不幸的是,这种主张“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做法虽然貌似釜底抽薪,却非但没能让康德摆脱理论上的窘境,而且还把认知与意志、事实与价值、是与应当混为一谈,最终反倒加深了实践理性精神的内在悖论。
问题的关键在于,虽然与休漠的主张相反,康德认为,作为认知能力的理性并非惰性的,而是明显具有自己的能动性,但同样明显的是,这种能动性本身仅仅是在认知维度上指向事实性之“是”的能动性,因此无论多么强大,也无论怎样干预实践,都不可能摇身一变直接成为实践维度上指向了价值性“应当”的能动性,因为后者是只有作为欲求能力引发各种行为的意志才能具有的。说穿了,叨卜怕人们“想要(will”从事认知行为,以实现理性的能动性,获取真理性的知识,也必须以“好奇心”或“求知欲”这种特定欲求能力(意志)的能动性作为原初的动机,否则就无从展开了。所以,只要我们像康德那样承认了“欲求能力”与“认知能力”之间不存在“共同根据”的严格区别,就没有任何理由以混淆概念的方式声称:原本只是一种“认知能力”的“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或者说原本只是一种“欲求能力”的“自由意志”自身就是“理性”的。就此而言,康德的上述见解不但流露出与苏格拉底的“德性即智慧”命题相似的偏颇倾向,否定了他自己也承认的“是与应当”之别,而且还潜藏着后来费希特强调绝对自我作为意志和认知的主体能动地设定非我、最终将认知理性与实践理性混为一谈的理论契机。
进一步看,康德有关“纯粹理性为自由意志立法”的种种阐述,也无法令人信服地证明它自身就是“实践”的。例如,他曾从否定性的视角解释说,自由意志作为一种“高级”的欲求能力,既不在于获得经验性的质料对象,也不在于追求主体自己的感性幸福。然而,这种划界只是指认了他所说的自由意志不涉及某些被认为是“低级”的感性因素,却不足以将它本身排除在“感性”的范畴之外,更不足以表明它本身就是“理性”的。毕竟,“高级”的欲求能力依然属于“意志”的领域,没有理由划归到“理性”所在的“认知”领域中去。
再如,康德又从肯定性的视角解释说,自由意志总是遵循纯粹理性立下的“普遍必然法则”,并且还在这个意义上特别强调了“道德概念的真理性”。然而,我们同样不得不承认:绝对命令呈现出来的这种普遍必然性,仅仅是自由意志的“欲求能力”在围绕价值性应当展开欲求时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因此没有理由混同于理性的“认知能力”在围绕事实性之是展开认知时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比方说,我们凭借“道德良心”得出的“对任何人都不可说谎”的普遍必然法则,就没有任何理由混同于我们凭借“科学理性”得出的“任何人都会死”的普遍必然真理。事实上,只有凭借从事实性之是到价值性应当的凭空跳跃,我们才能强行做出下面的类比性断言:既然只有“理性”才能让人们在认知活动中发现自然界的实然性“普遍必然”规律,也就只有“理性”才能让人们在实践活动中立下道德界的应然性“普遍必然”法则。
又如,康德进一步从否定性的视角解释说,自由意志所遵循的普遍必然法则不能违反理性思维的逻辑法则而陷人自相矛盾。可是,就像下一节要论及的那样,“不可自杀”“应当守诺”“不可说谎”等行为准则之所以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同,与其说是因为它们在涉及事实性之是的认知层面上符合了“不矛盾律”这条逻辑思维的普遍性要求,毋宁说首先是因为它们在涉及价值性应当的实践层面上符合了“不坑害人”这条底线伦理的规范性共识。所以,为了在现实生活中格守这项康德自己也认为是“完全义务”的底线要求,许多承认上述行为准则的人都会貌似自相矛盾、不够理性一贯,奉行双重标准地认可某些自杀、背诺、说谎的做法,诸如在失去治愈希望的情况下实行安乐死,拒绝把借来的致命武器归还给扬言要滥杀无辜者的主人,面对前来敲门的盖世太保谎称家里没有犹太人等等。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康德自己曾清晰地指出:“只有凭借关切(interest,理性才能成为实践的,成为规定意志的原因”,并且还将这种“关切”的内在基础说成是某种包含着快乐或满足因素的“道德情感”,从而实际上已经否定了他自己有关“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命题。也正是这种逻辑上的自相矛盾,迫使他不得不在感性与理性的二元架构中坦率承认:“如果理性要解释纯粹理性是如何实践的,它就完全越界了,就像要解释自由是如何可能的一样……我们完全不可能理解某种不包含任何感性因素的纯思维怎样产生快乐或不快的感觉……要解释我们作为人为什么会对作为道德法则的准则普遍性产生关切,是完全不可能的……对于像纯粹理性为什么无需从别的地方借助任何动力而单凭自身就能成为实践的……这类问题,人的理性是完全无力解释的”,结果将“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这一命题本身也说成是某种“非理性”的“本体之物”。
综上所述,康德主张“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尽管在堵塞了“实践”凭借“认知”确保“理性”主导地位的公认通道后,好像也能继续坚持实践理性的哲理精神,但同时又潜藏着某种偷换概念的扭曲倾向,先是抽去了理性作为“认知能力”的核心意蕴,将它泛化成了某种旨在达成“普遍必然”、没有“自相矛盾”的纯形式空壳,然后再把它作为标签直接套在作为“欲求能力”的意志身上,结果不但自相矛盾地将这两种截然有别的心理能力还原到了某个他已经否定了的“共同根据”那里,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抹煞了事实性之是与价值性应当的根本差异。正是在这种反讽性的意义上说,康德其实是以某种违反逻辑同一律的“非理性”手法得出了“纯粹理性自身就是实践的”结论,从而在“不合理性”的内在悖论中确立了“实践理性”精神。然而,致命的麻烦恰恰在于:如果这个命题本身就是“非理性”的,我们怎么还可能以它为前提,自相矛盾地证成“实践理性”的哲理精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