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利益诱惑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9日

避免利益诱惑并非容易,尤其是承认利益共享的正当性,为发起者和研究者提供了很好的理由,极易产生规则规避。《人体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中规定,受试者如果在试验过程中出现因误工而导致的收人遭受损失,或者产生旅行费,以及其他由于参加研究而产生支出费用,这些费用都可以得到偿还同时受试者还可以享受到免费医疗服务。尤其是那些不能从研究中获得直接利益的受试者,还可以因研究带来不便或花费时间而要求付给酬金。只不过所付的酬金不会太多,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也不会太广泛,以免产生利益诱惑违反其更好的判断继而诱导准受试者同意参与研究。当然,所有的支付、偿还或是医疗服务都应得到伦理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1 区分利益诱惑与利益分享

前文所述“受试者如果在试验过程中出现因误工而导致的收人遭受损失,或者产生旅行费,以及其他由于参加研究而产生支出费用,这些费用都可以得到偿还”,这实际上属于利益平衡。对于医学受试者来说,利益平衡是基本的权益,也是知情同意的基本内容之一。利益平衡的作用在于补偿受试者,补偿的原则在于大致平衡,也就是抵消损耗。在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因试验可以获得补偿,对于实际的损失可以有实际的补偿,对于不确定的损失可以参照一定的标准,如误工费可以参照当时当地的工资标准。利益平衡除了补偿之外,还有赔偿,如果因试验者的不当行为导致受试者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额度互相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如果试验有可能产生商业价值,试验者也应当在知情同意书上写明,在产生商业价值以后,受试者也可以享受到一定利益,这就是利益分享。但是,在招募受试者的要约邀请中,不得提出有可观收益的明确表示,这应当作为人体试验合同的特殊规定,也是实际中区分利益诱惑和利益分享的具体做法之一,同时,该做法也应当贯穿在整个知情同意过程中,即便是明确利益分享,也只是概括性规定,不能做出具体承诺让受试者憧憬。

2 对不同类型受试者适用不同规则

区分不同类型受试者,并适用不同的规则,是禁止利益诱惑之例外情形的根据。前文提及,利益诱惑的表现形式除了有直接的经济诱惑,还有另外一种形式,即给予受试者免费治疗。对于患病的受试者,明确可以治疗免费,对于有经济能力的患者可能不需要,但是对于经济能力较差的人,无疑雪中送炭。当然,这里有个前提,就是试验治疗在人体试验之前是被证明有一定疗效的,且缺乏现有较好的治疗方式,也就是说免费治疗也应当符合伦理上的有利无伤原则,更不能因为免费治疗而侵犯患者的人格尊严。

3 加强机构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监督功能

首先,各级机构伦理委员会应当就利益诱惑相关的伦理和法律问题按需开展相关教育培训,让发起者和研究者产生相应的意识,认识到利益诱惑的不合理与不合法,从而进一步正确认识科学试验研究的本质口标。其次,在审查过程中,着重审查受试者招募之要约邀请以及知情同意书,如发现有关利益的表述,应仔细甄别,可以结合将来所招募的受试者的经济能力和综合素质来综合考量,尤其要保护丧失或者缺乏能力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的受试者(脆弱人群),包括儿童、孕妇、智力低下者、精神病人等,因为可能涉及代理同意的法律问题,就会有可能发生监护人或代理人试图以此牟利的情形。如果伦理委员会成员与申请的人体试验项目有某种利益冲突的,该成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无法回避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这种利益冲突。再次,监督管理的过程应贯穿试验始终,发起者或研究者如果发生违反禁止利诱的行为,研究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均有权给予相应处罚,视情节轻重中止试验项目的继续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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