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体育项目治理的完善思路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5日

专门项目与一般项目:控制权与自主权之间的有效调适

在项目制大力推广的同时,国家也积极推动一般性转移支付,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针对项目制对地方自主权限制过多的问题,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将分配的功能让渡给地方政府,能够最大化地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在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之间,前者更强化公共财政的公平性,具有普惠性,但对中央意志的落实较弱;专项转移支付更注重效率,能够体现中央意志,但地方自主性较低。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的形式,能够在调动地方自主权的同时,贯彻中央的相关治理意志。

针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问题,在后续完善过程中,应通过相关目标的控制,不再设置特定项目与标准,让地方在获得财政资金后,能够根据地方特色与资源优势,选择发展农民体育组织或者健身指导等,而不再过度强化场地建设。在项目落地后,地方政府获得了项目建设与运行的自主权,由此形成了中央控制权和地方自主权之间的有效调整。

地方有序承接与优化筛选:普惠与竞争的积极配合

与专项相比,一般转移支付不要求地方的资金配套,属于普惠性的资金扶持手段,符合扶持条件的地区均能够获得不同程度的资金扶持或项目支持。在此状态下,地方政府在遵守财政资金使用规范的前提下,能够有序地安排地方公共服务发展。根据既往经验,一般性转移支付可能存在资金挪用问题,地方政府倾向于中央民生资金用于经济发展,因此,一般性转移支付必须强化资金使用的红线,强化审计等制度约束,强化地方政府的有限自主权。

在强化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同时,对个别示范性、引领性的体育项目依旧采取申报原则,但对申报材料、原则和可控性等要求要提高。并有效防范项目申请中过分包装、弄虚作假等问题,切实强化优秀者获得的原则,提高对项目资金使用的效率。如国家示范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在提高资金扶持标准的同时,也提高对项目结果的要求,即强化动态管理,要求对青少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成效显著,否则面临摘牌和追缴资金的严峻后果。

中央事权落地与地方积极接纳:央地纵向合作的视角

无论是一般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涉及到中央财政对事权的支持。在转移支付到地方后,需要地方落实执行,就产生了中央意志与地方行为的配合问题。由于通过项目传递的中央事权基本上属于公共服务项目,与地方政府要求发展GDP的诉求存在差异。

涉及到体育发展的各类项目,在地方政府的工作序列中不占优势。如果普惠性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到地方后,涉及到体育的被闲置,不仅涉及到资金的浪费,而且让体育惠民项目最终停留在“最后一公里”,无法体现国家体育项目治理的意志。在国家体育总局公共体育服务示范区建设中,借助国家体育总局和江苏省体育局的密切合作,国家体育总局给予一定的项目引导和资金支持,更多体现了江苏省各地市对区域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投人,属于央地纵向合作的公共服务协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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