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对五谷的过税减免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0日


对于五谷减免过税,可谓是宋代商业税收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反映在历次诏令之中。如早在宋太祖建隆二年(961)二月,即下诏:“蔡河、颖河、五丈河及沿河州县,民船载粟者,勿算”,主要是为了增加京城开封的粮食供应。建隆三年(962),又镯免了“缘河州县民船载粟”之过税。淳化二年(991)闰二月,太宗“诏峡路先是商人船载米麦,计斗取其算,并章席等税,并除之”。这里的“峡路”主要在今四川、重庆一带。咸平元年(998)六月,又“诏以荆湖艰食,令桂州以北勿禁人商贩粮解,仍镯其征算”,免除桂州(今广西桂林)以北至荆湖(今湖北、湖南一带)的粮食过税。大中祥符九年(1016)十二月,再次下诏:“河北、京东民以车乘来种粮者,江河津渡勿收其算。上述诸诏令均表明,宋廷对五谷的免过税是有地域性的,并非普及,即所谓的“惠止一方,未为定法”。

而苏轼在元佑七年(1092)十一月七日所上的《乞免五谷力胜税钱札子》中,则主张水运五谷过税全免。这里所谓的力胜钱,是指“力胜者,计所载之多寡,以税其舟”即以船的承载量作为征收过税之标准。札子提到,“近岁法令,始有五谷力胜税钱,使商贾不行,农末皆病”。对此,“议者或欲立法,如一路灾伤,则邻路免税,一州灾伤,则邻州亦然”,即只免除近邻灾荒地区之州的五谷过税。而对于当时“虽云灾伤地分中有例亦免,而谷所从来,必自丰熟地分,所过不免收科,则商贾亦自不行”之弊端,苏轼则力主执行《天圣附令》中的“诸商贩解斗,及柴炭草木博杂粮食者,并免力胜税钱”之规定。第二年三月,苏轼再次上书,提出“宜令今后不问有无旧例,并不得收五谷力胜税钱,仍于课内除豁此一项”。

苏轼之建议是否被宋廷所采纳,不见下文。但是,从史料中可知,此后免除五谷力胜钱仍旧是局部的。如哲宗元佑八年(1086),“权镯商人载米人京巢卖力胜之税”。宋徽宗年间,也只是在向灾区贩运粮食时才免过税,灾后即又恢复。如宣和元年(1119)正月,下诏:“应客人兴贩米解,般赴灾伤州县,并免沿路力胜税钱。候丰熟日依旧。宣和五年(1123)十月开始,对“东南六路贩人京解斗……依旧收纳力胜。建炎二年(1128)四月,又规定对于地方税场征收“应客贩粮解、柴草人京船车”者,“从杖一百科罪”。同年十月,“臣僚言:‘应民旅般贩米解往旱伤州县出祟,乞依日前指挥,许就官司判状执据,与免经由场务力胜。’从之对这种时免时收的反复性,《宋史》总结为“后徽宗宣和中,以州县灾伤并赡给都下,亦一再免,旋复如旧。

南宋时期,减免五谷过税似乎已成为一项“国策”,并且由北宋时期对局部区域的下诏免税,变成了主要为制止地方违法征税而确立的免税政策。如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即有“诸客贩谷米面麦及柴者,其税并船力胜钱并免”“辄收税并收船力胜者,徒二年”之规定。绍兴十五年(1145 )八月,高宗还告知宰臣:“联谓天下之物,有不当税者甚多,如牛、米、柴、面之类是也。绍兴二十六年(1156)四月,这位皇帝又说:“关市之征,本以抑商贾。如米面民间日用之物,岂可收税衅。

尽管如此,地方上仍有乱征五谷过税之行为,宋廷也仍在制止。如绍兴十八年(1148)十一月,对于“访闻州县往往违法,依旧收税,或以力胜为名”,户部提出“将州县当职官并税务监官重赐默责,公吏特行决配”,此议得到皇帝批准。绍兴二十八年(1158)十月,鉴于“客贩食米,已降指挥免收税。近来场务却以别色解斗为名,及作力胜,妄收税钱,阻节乞觅”之现象,高宗又下诏“犯者依条计赃科罪;守臣失于觉察,令监司按幼。仍令转运司将实免过税钱与除豁税额”。将犯者以贪赃科罪,处罚不可谓轻;并且,将免过税钱从当地商税额中扣除,也算是减轻了地方税收压力。绍兴三十二年(1162),中书门下又指出,地方场务为了多收税,除了邀阻舟船外,“甚者指食米为酒米”。乾道元年(1165)正月,又“访闻所在场务以力胜之类巧作名色,违法收税”,对此宋廷亦规定有处罚措施。淳熙元年(1174)十一月,又下诏:“米、面、柴、炭、油,皆系民间日用之物,并已免税。访闻州县税务巧作名色,收纳税钱,及将木炭抽解。令户部行下诸路转运司约束,违者按治,仍许客人越诉。;对于上述数次提到的“巧作名色”,大概类似于“指食米为酒米”之类,目的是改头换面以掩盖其非法征税。因为按照规定,地方税场须将所征税的种类、数量等,造成册薄,定期随税钱一道上交,而像五谷这样明令禁止收税之物,自然不能写出,只有“巧作名色”。并且,对于所征五谷之税,地方税场可能要人另册。如绍兴二十四年(1154 )十二月,“大理评事刘敏求言:‘屡诏郡邑免收粳米税钱,近来场务乃私置草历收食米税,改作白糯米,收上赤历。望惮监司、郡守常切觉察禁约。,从之”。这是说,地方场务私设“草历”(记账薄),将违法征收的粳米过税记下,而在上交的“赤历”(收税薄)上,则改为合法收税的白糯米,以蒙蔽过关。

上述诏令多是面向各地州县的,违法征税较重者是南宋时期的长江航道,如乾道六年(1170)闰五月臣僚所说“方今重征之弊,莫甚于沿江”。因此,这里也是宋廷治理的重头戏。如乾道六年正月,针对沿江诸州税场,下诏:“今后商贾所载物货,如系茶、盐、米、麦、面、铜钱,敢有违法收税者,许商贾越诉,监司按幼以闻,将监临官并专栏等人重真典宪。;至淳熙二年(1175)闰九月,又因为商人贩米至淮东旱灾地区时受到过税之征,孝宗再次下诏:“湖南北、江西嘈司行下沿江州军,出膀晓谕客人,有愿贩米往淮东者,即经州军陈乞,出给公据,沿路照验放行。即商人只要取得公据(官方凭据),定向贩往淮东,所过税场验证后即可免税通行。至淳熙十年(1183)二月,根据淮西总领韩彦质“频年以来,江上诸州皆以重征为务,公然收盐米税,乞严行禁约”的上言,孝宗又下诏“如州军奉行灭裂,许三总领所依所管路分觉察按幼。可以想象,这是多么颇具讽刺意味的场面:税务官一方面对米盐等物进行违法拦截收税,而对于上文所述官僚们大船的应征货物却免税放行。

就性质而言,上述所探讨的五谷主要是用于贩卖。而对于田赋及纲运之粮,宋代也是要求减免过税的。如仁宗天圣四年(1026 )十一月,京西转运使张意上言,请求实行端拱二年(989)至大中祥符二年(l009)“百姓输纳二税,经过处津渡与免渡钱”之法,得到皇帝采纳。这里的“二税”,指夏税与秋税,后者以粮食为主。至熙宁元年(1068 ),神宗下诏:“三路支移或民以租赋责货至边贸易以转官者毋税。文中的“三路支移”,是指将河北、河东、陕西三路的田赋输往边境地区,途中亦规定免过税。南宋宁宗嘉泰三年(1203 )十一月十一日的南郊赦文也说:“人户输纳绸绢解斗之属,既名纳官,法不收税。而政府组织的粮纲(主要是运往都城),也是免过税的。如大中祥符二年(1009)四月,“江淮发运使李溥言:‘粮纲舟卒随行有少物货,经历州县,悉收税算,望与镯免。’从之”。这里建议免过税的,不但是粮纲,还包括舟卒所搭载之私货。哲宗年间的《元佑编救》亦规定“诸新钱纲及粮纲,缘路不得勒令住岸点检”,不得点检,当然亦不得征收过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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