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实现了由排污费制度向依法治税的转变,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税收政策设计的一次创新;由“费”变“法”,用法律的刚性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化了环保税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约束和企业治污减排的法定责任;在征税范围等税制设计上与国家“税收法定”“稳定税负”的总体要求相一致,最低税率的设计与原排污费标准持平,“税负”实现“平移”;最高税率的设计强化了环保税对污染行为的约束与惩戒。
1 税制设计符合“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的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我国现行财税改革提出的要求是“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此次“环保税法”的制定与实施正是对“改革税制、稳定税负”这一改革方向的体现。税法取代收费制度,法治取代行政管理,这也是我国环保领域税制体系的又一次制度变革与创新。“环保税法”立法的总体思路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最低税率的设计与原排污费标准持平),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立法宗旨明晰,即“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纳税人是“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税污染物是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2 征税范围由费改税并实现低档税率的“税负平移”
从征税范围来看,现行“环保税法”对排污费实施“费改税”且目前只对污染物排放征收。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设置环境保护税的税额标准,最低税率的设计与原排污费标准持平,“税负”实现“平移”;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一12元;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一14元;煤研石污染物税额为每吨5元;危险废物税额为每吨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如果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将对企业每月征收350元;若噪声超标4}=6分贝,则每月征收700元;若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则每月征收11200兀。
同时,用法律的刚性及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强化了税法制度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约束,强化了纳税人对治污减排的法定责任。
3 渐进式改革为未来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征税范围的界定虽然与《环境保护法》中“环境保护”的大范围并不完全一致,但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并为未来调整扩大环保税征税范围预留了税制改革的空间,也体现了我国财税体制渐进式改革路径的选择。从税法理论上看,排污税、二氧化碳税等都应在环境保护税立法中予以体现,但在税法制定操作层面上,可适当缓征。未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生态保护及宏观税负变化的大环境,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和细化,将污染物排放之外的其他征收对象,特别是应把二氧化碳排放作为征税对象,纳人征收范围,以充分体现环保税“绿色税法”的功能。
4 在具体税制设计上环保税开征目的与征税可行性兼顾考虑
在环保税的具体设计上既考虑了环保税开征的目的,又考虑了征税的可行性。因为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已征收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环保税法”明确对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增加了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