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家都是“从对宇宙生成变化之理的‘自然’追问出发,发现其中所蕴涵的超越人类合法权威之上的自然法则,并将这些法则看成是有待我们追求和实现的善和正义的实践原则和道德标准。”在他们那里,自然法作为一种道德法则,使我们负有按一种确定的方式去行动的自然义务。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古希腊一罗马文明在西方世界逐渐走向衰落,自此一千多年的时间里,“人们按耶稣传播的教义和价值观念定义自己,审视政治生活,构建社会秩序,确立政治关系。”在此意义上,自然法不再单独构成政治国家世俗法律体系的根基,而是“理性的受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这种意义上的“法”蕴含着神圣法律秩序所赋予的约束力,因而给予人们“趋向于共同的善”的义务,并为人的理性所认知。
从14世纪至16世纪,历经罗马法的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西方在宗教上和政治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传统社会中教会和国家的二元结构遭到挑战: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和文艺复兴运动对古典智慧的重新引人,教会开始由对精神事务的干预转向关注世俗的治国之道;进一步地,宗教改革使得统一的基督教世界秩序遭到削弱,新教势力逐渐兴起,而罗马天主教会的威信则逐步衰退,不再可以代表所有的教徒发言;与此对应的是,不再以统一的教会作为其权力支撑的世俗国家仍然宣称拥有统治所有臣民的权威。这种在“宗教和政治间不安的关系,造成的首要结果,便是动摇了政治秩序的传统基础。”在中世纪,单一的教会秩序使得国家的臣民只要臣服于教会的统治,就不会有成为宗教异端的风险。但自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发端,统一的基督教内部开始产生了不同的教派,而国家的臣民则常常会因为分属于不同的敌对教派而被彼此指斥为异端。正是着眼于“把国家权力置于真实信徒手中”,各教派之间秉承宗教不宽容的理念,最终引发了长达百年的宗教战争中,结果就使整个西方社会陷人到空前的混乱之中,“甚至发展到无政府状态的地步。”
基于对社会所呈现出来无政府状态的克服,人们开始尝试在传统的教会与国家的关系之外寻求新的统一权威,以恢复失却的政治秩序。正是着眼于新的政治秩序的建构及其正当性的澄清,近代自然法或“世俗化的自然法”开始出场。我们看到,与古代自然法传统强烈的道德规范取向不同,近代自然法观念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征就在于,为了抵抗怀疑主义和无政府主义的批判,我们需要使普遍的道德规范与道德现实主义相一致;为了新的政治秩序也即世俗的公民社会的建构,我们仍然要为其保留一个客观的道德法则,为秩序的正当性奠定道德基础。由此,客观的道德规范就被自然法学家们归结到一个基本的内核中。不过,在对自然法道德规范的基本内核的理解上,我们却看到了颇不一致的两种路径:一种主张从最小的层面上将自然法对人的道德约束力归结为自我保存;另一种则认为自然法仍然是指派给人某种先验的道德维度和取向,对人依然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正是基于对自然法的道德规范性的不同理解,近代自然法学家们就为我们呈现了并不一致的理论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