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那么,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就必须加强对中外合作高等教育中方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文凭)和外方院校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文凭)进行管理、监控和评估、鉴定。强化对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主办方颁发的证书文凭的管控是维护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出口质量的重要保证,具体包括对我国学位授予权的管理和国/境外学位、学历证书的注册、认证。从目前来看,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涉及的学历主要是本科、研究生学历两类,涉及的学位主要是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类(因为我国没有“专士”“副博士”学位,且博士后只作为一种学习研究经历),涉及的证书主要是学业证书、学历证书等学历教育类和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结业证书等非学历类,但这些证书文凭的合法性前提只有一个:“国内的得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国外的得到所在国承认”。
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有关方颁发的证书文凭要想具有合法性,就必须经历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注册与认证等环节的工作。从1994年开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开展中外合作高等教育项目和机构主办方授予国外或港澳台高校学历学位证书(文凭)的接案、审批、复核工作。截止到2010年,已经批准了近300个涉及学历学位的中外合作高等教育项目,其中在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中毕业并拿到国外学历学位的中国籍毕业生超过千人。因此,必须加快这些毕业生所获学历学位证书的注册与认证工作,既可以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高等教育证书文凭的颁发和认证工作,也可以通过监控出口的方式激励中外合作高等教育者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和办学者的双重合法权益。教育信息化技术(教育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算法等)在这个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充分利用“两平台两机制”,强化了对于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认证工作。特别是2008年以来,教育部开始试点利用IT技术建构本科以上层次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从人口、过程和出口全环节监控接受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的学生的人学、学习和就业的情况。在这个平台上,只需通过三步—提交合作办学单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申请学生个人证书认证、查询个人申请认证注册号—就可以实现中外合作高等教育证书文凭的验证工作,并出具权威的检验证书。相信随着这项工程的逐步推广和完善,中外合作高等教育超计划招生、滥发文凭等“灰色现象”将逐渐减少,办学的全过程将更加规范,其所颁发的证书文凭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有望得到进一步提高,“野鸡大学注水证书文凭”将被有效杜绝。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作为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文凭证书的唯一权威官方认证机构,按照中外合作办学颁发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注册信息库提供的信息,有权对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的毕业生获得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进行认证并出具相应的证书。信息化技术运用于中外合作高等教育证书文凭的管理控制,使得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技能证书、课程成绩等的认证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对于不断提高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证书文凭的“含金量”得到了进一步的保障,更加接近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引进优质资源的目标。
总体上说,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机制的建设仍然处于学习、引进、借鉴、吸收、消化、再创新的初级阶段,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等还未达到比较成熟完善的地步,还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地带,法规政策等的贯彻执行及其监督反馈还有不到位甚至“打折”的情况,也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具体操作层面,中外合作高等教育机构和项目等的行政管理部门还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不分、相互推等情况,这些都是要在中外合作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中加以注意和重点解决的“瓶颈性”问题。相信随着这些发展问题的不断解决,中外合作高等教育将会拥有越来越美好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