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保守之外,普通民众的损公肥私观念与行为也应注意,尤其是在中外经济战中,他们往往做出一些不利于国家与民族利益之举。例如和不法洋商勾串,滥采盗卖有关矿产的事例就屡见不鲜。
不法商民往往因洋商资本雄厚,易于集股而乐于合作,轻易与洋人订立办矿合同。有的合同只是外商诱引华商出名,作为“内应”,乃“巧托华洋合办”名目,:31办矿资本与技术全由外人包揽。各地华洋私订办矿合同或华商私行搀合外股、借用洋款的现象,可谓“层出不穷,,而在湖南等省则尤为严重。早在中日甲午战争前后,外人就窜至湖南,进行私采盗挖。义和团运动之后,“外国矿师,来湘考验(矿产),项背相望,挟有巨资,往往纠合公司,争思染指;内而奸民私立合同,擅售山契,纷纭勾串,防不胜防。”匆据盛宜怀称,一家美国公司邀他合股开采湘矿,自称有湘省矿契30余份。岔有人统计,仅1902年前后,湖南矿地被强卖、骗卖的契约竟达八千余份之多。这些私立合同大多条款简单,语意含混,华洋文本两歧,明显不合清政府矿务法规。依据私订合同进行的办矿活动,一般于中国利权大有损害。正可谓“引盗人室,喧宾夺主,招之即来,摩[挥〕之不去”,给清政府对于矿权的管理增添了不少麻烦,无疑堪称晚清经济民族主义大潮中的逆流或漩涡。
除了矿务之外,商业领域中的串通洋商、假冒洋行名义行为,更是多见。例如一则芜湖海关通告这样写道:“华商店铺生理,大小一样得利,何必勾串洋人,开假洋行贸易?买他来作东家,事事要如他意,花费不少冤钱,还受许多怨气,本来是个好人,反被人说败类。”虽然官方奉劝各商“切莫开假洋行,说有洋人护庇”,但实际上此类行为在晚清比比皆是。此中原因固然与晚清税厘制度有关,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中国商人的重“利”与轻“义”。
相较而言,在挽回各地矿权的过程中,官员倒是有不少积极表现。例如北京商民席庆云与意大利商人私订开采本地西山大安山斋堂一带煤矿的合同后,意大利驻华公使萨尔瓦葛屡向总理衙门“索办”,总理衙门官员不得不“再三驳斥”。@面对德商凭藉《胶澳租界条约》所获特权对于山东矿权的肆意要索,总理衙门(外务部)和山东地方官员尽可能地进行了抗拒,各级官员“保护利权”的主观动机一致,在斗争方式上,则采取了据理力争、避实就虚和推诱敷衍等手段。<I在湖南,巡抚等官员鉴于“全省矿地广裹……奸商勾结愈众,廓清愈难”;“及今不力筹抵制,非特利权尽失,且恐因此滋生衅端”,一方面会商南洋大臣、上海道,要求各国领事设法禁止;另一方面着令湖南矿务总局妥订规条,对商办矿产详加审查,严格管理。
为了制止福公司在河南的贪婪扩张,保护地方权益,河南地方官员或“早为防范”,弥患于未形;或本着“尽一分心力,保一分利权”的思想与洋人苦争,从而使福公司霸占豫省黄河以北地区矿产和在河南开设铁矿、铁厂的企图均没有得逞。湖南官员则随机应变,始终“谢绝”外国资本以“参股”或“承办”等名义开采湘矿,使得湖南矿务总公司成为晚清追求经济自主、体现经济民族主义的典型企业之一。妙直隶总督任内的袁世凯在对待中外合力、矿产事宜方面,也基本上以维护国家主权与利益为原则,由于他的及时发现和严格审查,使临城和井隆煤矿的中外合力、不仅没有重蹈开平煤矿覆辙,而且基本上做到了利用外资与维护矿权的统一。.“堵塞漏危”是晚清官场的一个热词,各地的“收回利权”运动,固然得到绅商民众的积极支持与踊跃参与,而官员毕竟是重要推手,其作用不可低估。乃至在外国人看来,许多经济民族主义运动,“乃由中国(地方)官场发起”。
当然,官方对晚清的利权丧失首先应负不可推卸的责任,官场之中也并非个个贤良,吏制腐败不断贬损着官场的政治与社会信用。但应当看到一些精英官员在晚清中外经济战中的筹谋与作为,还是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与影响。
《马关条约》签订之后,如何防范中国民族产业可能面临的危机,成为有识官员普遍思考的问题。张之洞较早提出了“先发制人”的战略,他认识到《马关条约》的要害,在于“夺我丝绸、纱布、小轮之利”,所以“我急宜筹护华商、华工之法,以抵楼人。”公他的这一建议得到清廷的认可。光绪皇帝发布谕令,着地方官员在该条约规定开埠的苏州等地,“筹议招商,多设织布、织绸等局”,以占先着。该策略的实际执行者也主要是张之洞等人。一则因为张之洞“保卫”利权思想强烈,再则因为苏州系日人在条约中指定开埠城市之一,所以身为两江总督的张之洞在苏州及周边城市筹办纺织企业的紧迫性就不言而喻了。妙正是在张之洞的策划与鼓励之下,新科状元张誊才放弃传统的仕途,步入“实业救国”之路,从而揭开中国近代实业史上辉煌的一页。
再如,在挽回经济与商业利权方面,《辛丑条约》签订之后,中外进行商约谈判,清政府官员盛宣怀、张之洞、刘坤一等群策群力,与英、美、日等国代表斗智斗勇,力求从源头上保护中国权益,表现出超凡的心计与智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