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网络的升级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端电商的营销环境逐步完善,以微商为代表的移动端网购交易规模迅速扩张。微商目前尚无统一认知的定义,一般是指以个人、小微企业为参与主体,以微平台为承载,以移动互联网大众为服务对象的移动社交电商。由此可见,其范围并不局限于微信朋友圈商家。作为电子商务的新生力量,微商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但是眼下暴露出的产品缺陷、虚假宣传、价格体系混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其中,C2C微商的诚信与维权问题尤为突出。
一、C2C微商的法律定位问题
C2C微商(Consumer-to-Custome)是微商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其经营者是自然人,不需要履行任何的审批或注册程序,准入门槛低、经营成本小、无第三方平台监管。我国现行的法律及相关理论未对微商的地位及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C2C微商行为是民事主体还是商事主体存在较大争议。
(一)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我国在立法方面积极展开探索,一定意义上确立了我国的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制度与电子合同制度。然而电子商务更新换代迅速,立法程序繁复、耗时冗长,使得法律的滞后性更加凸显。2014年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虽将规制范围由网络扩展到移动互联网,但其第7条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C2C微商并未在第三方平台上进行登记。因此即便其具有事实上的经营者身份,也难以在法律上得到认定。
(二)理论概念模糊
商法被视为民法的特殊法,以单行法规的形式支持补充民法内容。z在该种体例下,界定商人概念仅具有理论认识的意义。我国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均未对商事主体的概念及范围作出明确。但通说认为,商人须依法进行商事登记,并取得营业资格。而C2C微商的经营者为自然人,通过微平台独立进行经营行为,不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注册手续,与传统意义上的”商人”概念不同。
二、C2C微商法律地位的认定及意义
C2C微商作为新兴的经营模式,其运营特征超出传统理论的认知。但是结合民商法律性质及社会现实的需要,将C2C微商作为商事主体进行认定,不但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客观现实意义。
(一)从法律性质角度分析
民法调整平等私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侧重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主要在于保护民事主体的自由。民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以及调整手段的特点,决定了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商法的精神则在于规范营利行为,维持营业。除了保护商事主体的自由、权利,商法还须顾及交易相对人与第三人的利益。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是商法追求的二元价值。商法规范具有可操作性、技术性,倡导效益至上,不能简单地凭借道德伦理判断其行为效果。'-'C2C微商模式下的交易双方,面临程度不等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由此引发的虚假宣传、产品质量无保障、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严重损害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威胁该行业的持续发展。C2C微商在交易活动中展现的优势地位,仅凭以平等为基调的民法调整是不够的,须将其纳入商事主体的范围内,从民法抽象意义上的公平转化为实质意义上的公平。
(二)从社会现实需要角度分析
1.行业发展潜力
在2016第十五届)中国互联网大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秘书长于立娟发布了《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该份报告指出,2015年微商行业总体市场规模达到1819.5亿元,预计2016年将达到3607.3亿元,增长率为98.3%,2015年全国微商从业规模为1257万人,预计2016年将达到1535万人,增长率为22.1,成为移动电商的主要形态之一。但是目前微商行业处于法律规则的空白地带。为保障C2C微商行业稳定快速发展,相关缔约规范亚待问世。相应的,C2C微商的法律地位应当如何认定则成为当务之急。
2.社会功能
截至2015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68亿,中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94亿。随着互联网使用热度的持续上升,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愈发广阔。而移动社交平台的使用者人数增加,则意味着C2C微商行业的潜在商家及交易对象不断增加。且C2C微商准入门槛低、经营成本小。通过移动社交平台,商家仅需要利用碎片时间即可进行交易活动,经营方式简易灵活。微商以其便捷多利的经营模式深受群众青睐,既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因此,对C2C微商的法律地位作出具体认定,是为了维护该行业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的切实需要。
3.立法契机
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事业快速发展。其独特的技术环境和特点,冲击并挑战着传统的法律规则。为了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我国于2013年由全国人大财经委主导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汾移动互联网领域是当下的发展热点,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相关法律法规仍处于立法空白阶段。C2C微商是移动电商的典型代表,立法部门不妨以此为出发点,借助对C2C微商法律地位的探讨,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范,形成一套适应现阶段电商发展且具有前瞻性的规范体系。
三、C2C微商法律地位的构建
(一)填补法律主体空白
C2C微商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现阶段产物,除了具备电子商务的一般特征,还具有特别的经营平台和交易方式。为了确立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立法者须掌握我国微商行业发展水平、传统法律体系的特点以及微商从业者的实际需求。目前,应当加快推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工作,肯定C2C微商的商事主体地位。同时扩大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主体范围,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保障交易过程的实质公平。
(二)明确交易平台经营者责任
C2C微商依靠移动互联网平台以非面对面的方式交易,经营者与消费者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交易相对方普遍采取先付款后收货的方式,利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支付方式与商家直接进行交易,无任何第三方监管平台,使得消费者对微商的产品质量、交易安全都存在信任危机。为了消除此种隐患,可明确微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建立第三方监管平台及产品一商家信用评价体系,使交易平台经营者承担起公开产品信息、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提供举证帮助等责任,增强消费者的交易信心。
(三)规范行业秩序
由于缺乏法律监管和第三方平台的监督,微商行业反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包括生产、销售三无产品、虚假宣传夸大产品质量、假昌注册商标等。且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时间早,明显滞后于产业的发展,一般条款的模糊适用无法实现定纷止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因此在以C2C微商为代表的电子商务行业内,应当将其领域内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化,克服法律适用困难,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四、结语
C2C微商是社会化的移动电子商务模式,碎片化时代的来临与社会化营销的潜力彰显着微商发展的巨大空间。为了规范C2C微商行业发展,立法部门应结合当下的科学技术水平、利益相关者需求及法律风险,针对微商行业发展的特点,确定C2C微商的商事主体地位及范围,填补相关法律法规的主体空白;亦可借此契机,完善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规定,构建完善而有效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