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的内涵及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变迁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6日

一、孝的内涵

(一)孝的本质

起初,孝道发源于重视物质条件创造的社会形态。根据史料记载,周朝天子时常教导殷商百姓孝敬家中长辈,家庭成员一方面需要完成农田耕种的任务,另一方面,在间隙时候,需要外出进行商业活动,最大程度的孝敬赡养留在家中的长辈,提高长辈的物质生活条件。留在家中的老人则用美味的酒席慰劳在外辛苦劳作后回到家中的子女。姬人在兼并其他族群之后,特别重视保民,有着“天命靡常”的思想。周人通晓商业与农业的并重是创造物质条件,稳定社会的根本。而在以家庭为基础的社会,促使百姓积极劳作,激发劳动热情,创造更多甚至超出自己生活所需的剩余价值的核心动力在于对家里父母的孝敬,让长辈尽享天年的想法。“孝”应运而生,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形态中,周朝统治者倡导的孝绝非只是精神道德上的礼数,而是家庭内部和谐与物质生活富足的有机结合。儒家继承并弘扬了周朝的孝的保民思想,重视富民的仁政实施,更加细化地发展“孝”在家庭乃至社会的规范。

结合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观点,客观物质基础是法律的本质。而孝的最初目的正好是为了促使百姓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虽然许多学者认为孝是由于我国古代主要以农业作为社会发展的基础,年轻人孝敬老人,只是为了从阅历丰富的老人那里学到更多的耕作经验和知识,以便更方便地进行农业生产。因此,许多学者认为实行孝道对于大多数年轻人来说,不是处于内心的真正尊重。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由于孝的作用,社会发展的物质条件创造获得了提升。

因此,孝的深层意义具有法律的本质属性,即客观物质基础。

(二)养与敬

“孝”主要讲求对子女对长辈的养与敬两方面。

关于养,孔子强调三点,一是子女能够满足父母的物质基础。二是子女不应该让父母为自己着急或伤心,做事要顾及父母感受。三是子女应继承父母事业,发扬父母的意志于事业中。所以,养总结为三点:养身,养心,养志。

关于敬,孔子强调两点,一是子女对长辈的顺从,目的是对长辈地位的尊重,而当长辈的想法不合理时,子女也不能使长辈难过,而应以圆通的方法来解决。二是当父母去世后,子女祭祀服丧的行为。所以,敬总结为:对父母的顺和祭。

“孝”的两方面养与敬都是人类共同的自然情感的社会重构。“孝”源于人类最自然基础的“爱”,孟子从人性善的角度论述了“孝”是自然情感的发生o

二、孝在当代的表现特征

在吸收,借鉴古代“孝”的精神内涵的基础上,在平等自由思潮影响下,当代社会在继承古代“孝”的优秀传统的同时,突出发扬了“孝”的爱人的一面,逐渐摈弃了古代对因违反“孝”的行为而受到的严厉制裁,并由家庭“孝”的规范扩展到国家、社会、个人多个方面的维护,以更加宽容的态度,指引人们更加全面的保障老人权益。

(一)重视家庭成员的人格平等

真正的孝是讲求父母与子女的人格平等的。家庭成员中的长辈既是获得子女赡养尊重的权利主体,也是施加教育关心于子女的义务主体。同样子女亦是人格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虽然古代“孝”的精神中就有家庭成员人格平等的思想,可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皇权压制,其精神往往被抹杀。周朝社会的宗法思想源于人类群居生活最初的血缘关系的升华。因此,周朝的孝道具备人格平等的成分,家庭内部人员之间人格也是平等的。周朝天子公正地对待不慈、不孝的行为,而不是只有不孝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儒家也重视家庭子女卑幼的人格的合理定位,提倡“事父母几谏”,当长辈出现错误时,家中成员应该在不让长辈难过的情况下,向长辈提出自己的建议。无论在周朝,还是当代,虽然家庭中有尊卑长幼的不同身份,可仅仅是用来巩固家庭成员间的关系融洽及整个家庭发展的稳定与效率。实际情况中,家庭内部所有人员的人格是平等的,都受到法律的同等对待。

(二)以慈养孝

权利义务是相生互长的,所有法律关系都离不开权利义务的对等性。行为人拥有权利的同时,应遵守对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中的父母获得子女孝敬的权利,但必须履行给予子女幼年时期的慈爱义务。相应的,只有当长辈多从晚辈的良好成长来考虑,子女长大后才会理所当然地孝敬父母,使其安度晚年。

我国自古就有“亲亲”和“尊尊”的孝道思想,并且二者是相伴相随的。“尊尊”注重的是晚辈孝敬父母的义务,也是长辈获得子女孝敬的权利。“亲亲”突出的是父母关爱子女,施予慈爱的义务,也是子女获得长辈关怀与培养的权利o可是由于封建社会中父权思想的浓厚,长辈“亲亲”的一面往往没有受到社会的重视,而对子女对长辈的“尊尊”的有关规范,作出了非常严酷的惩罚。

因此,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谐关系是权利义务的良性互动。晚辈以孝得慈,长辈以慈养孝。孝道的弘扬离不开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尊重与关爱。这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才能够和谐发展。

(三)国家社会的参与

随着社会进步逐渐得工业化,城市化,社会分工日益精细化,人口流动的频繁。赡养老人,使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变迁,投入到社会工作的老人,能够获得基本的物质基础与精神的满足,己不再是单个家庭所能完全承担的了。因此,孝敬老人,保障老人应有权益,使老人安度晚年,也是国家社会的职责所在。作为政府,需要制定更多的有利于老人生活的政策条列,完善便利老人生活的公共基础设施及相关社会福利。作为社会组织,应更多投入到老龄事业工作中,促使全社会对老人的关怀,养成“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良好风尚。

三、我国法律制度中孝的立法演进

“孝”萌芽于华夏儿女敬祖祭祖的传统,到周代得以正式确立,周王开始对不孝之人施加重刑以做效尤。秦为封建孝道的维护制定了严酷的律条:《云梦秦简》的《封轮式》记载父家长可以因子女不孝,要求官府处死不孝子女或将他们发配边疆。《法律答问》中记载若殴打父母(祖父母甚至曾祖父母)的要先在其脸上刺字施以黔刑再按性别处罚:男的筑城,女的春米。“孝”在汉代的法律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春秋决狱”的提出为我国正式将孝的道德写入法律规范拉开了序幕,将不孝作为大罪编入律法之中;在汉代,子女如果殴打父母,就算是误伤,也要被处死。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演变,“孝”在法律制度中逐渐具体化。

到了隋唐,“孝”文化在法律中的体现最为具体化和制度化,能最全面的反映古代中国“不孝入罪[}3] n。唐律将“不孝”作为数罪的总称,凡是不“善事父母”的都被列为“不孝”入罪,并且量刑都在徒刑以上。宋元明清的法律仍然继承了这种传统,虽然在“不孝入罪”方面比唐朝稍微宽松一些,但是仍然是把“不孝”列为“十恶”重罪。对于拭父杀母的儿女,是要依法被处以凌迟的。

1911年,清末时期。清朝立法者修订《大清民律草案》,其立法思想及立法体系借鉴了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成果。《大清民律草案》的第四部分亲属立法中针对老人权益保护方面设立了相关章节。虽然此部民事法律草案是在中体西用的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仍然有许多封建性的特点,可在体系设计上有许多革新之处,例如采用监护、亲权等新制度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宣统年间的《修正刑律草案》第十五条中的正当防卫是否适用于家庭子女对抗长辈侵害的情景引发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法理派的代表杨度认为,影响我国发展的问题就在于孝子慈父的家族主义太过猖撅,国家主义不够完善,致使对国家忠诚的官员稀少。同时,现代国家法律应以国家主义为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杜绝一切身份特权,遵从国家法律的一体适用。而礼教派代表劳乃宣则以家国一体进行反驳,认为爱国精神的实质是人们知道,如果要保护好个人家庭,首先得国家兴盛。因此,国家法律应该以传统家族主义为本,通过不断修正,吸取国家主义精华闪。这些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研究为将来我国孝道入法的完善奠定了基石。

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第四章中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且在详细设计中将监护区分为未在亲属权利下的禁治产人和未成年人的两种类型,使亲属权利和监护分开,取消保佐相关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此部法律在台湾地区经过数次修订,成为当今台湾地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经济政治制度不够完善及法律无用论的盛行,民事立法没有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重视。在立法方面,孝敬老人等老人权益保障制度长期没有受到重视。改革开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民事立法的开端。此部作为我国民事行为基本准则的法典,为老人权益保障制度的探讨及实施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伴随社会发展的推进,人口逐年增长以及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关注,关于老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以及(实行)》对老人监护制度作了进一步解释。1996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由于立法不够先进,未能及时解决社会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实际问题。随着国际人权思想的发展及尊重老人权利的法律思想影响,我国对老人权益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完善的愈发重视,以及过去社会建设在老人权益保障方面累积的经验,历经多次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亮点之处在于将老人的精神需求写入法律规范,被社会解读“常回家看看入法”。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颁布是我国孝敬老人,关爱老人生活事业发展的新篇章,一方面鲜明地维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基本原则,另一方面,积极助推了我国在孝敬老人方面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同时,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包括《宪法》、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都对孝敬老人,维护老人权益方面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则,可是现今的相关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些许不足,如法条规范不够明确,可行性不够充分等等,仍需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改进完善。

四、孝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变迁的原因分析

法律是客观生活的科学反映。良好的法律制度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孝”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随之变化,比如有关孝的法律规定随着时代变化日益宽松,其相应的制裁内容逐渐弱化。以下从社会、家庭及个人三个角度对有关“孝”的立法演进变化进行探讨分析。

(一),社会因素

宏观角度而言,随着封建王朝的没落,封建制度的瓦解,依附于这种封建政治制度和自给自足经济的封建伦理道德的灵魂地位受到了极大地冲击。以平等为核心的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们的内心,此前影响了我国几千年的宗族伦理道德在一系列诸如“批林批孔”的文化运动中被所谓的新思潮所抨击殆尽。孝文化中的极端“顺从”的一面被当做糟粕加以批判和摒弃,但在事实上,孝的精华一一作为几千年来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那一部分也被一块当成糟粕丢掉了。由于国家越来越开放,西方自由思想的传入,个人主义的滋生。现代人不再像以往那样从年长者那里获得经验和才识,年长者不再是权威的代表,封建家长的绝对威信严重下降,对家族财产的一惯处理:子承父业的传统也不断弱化甚至于不再维持。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增长颇多。老人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孝敬老人,建立完备的老人权益保障制度,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

(二)家庭因素

中观角度而言,“孝”在国家法律制度中变迁的家庭因素大致有两方面:一是传统的家庭功能因为社会职责的分担而变得简单;二是“以夫为纲以父为纲”的家庭结构被夫妻为中心的小型化、松散化家庭所取代。

中国封建社会,家庭不仅是各成员遇到吃穿住行或生老病死问题的港湾,而且也是处理日常亲属纠纷的场所。家有家规,是一个可以独立规范运作的小社会,这个小社会里集合了宗教伦理、经济、教育和娱乐,是推动整个封建社会发展的最基本的力量。但是,随着我国不断地发展,社会和政府接过了许多之前家庭所要承担的重任。纠纷处理不再像之前那样在祠堂依家规处置,而是有专门的司法机关予以处理。社会保障体系发展起来,子女的养老重任也因社会养老制度的完善而有所减轻。另一个方面,现代社会更加注重个人价值的体现而不是家庭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子女与长辈之间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都有着巨大的差异,家庭子女和老人分开居住的现象逐渐普遍。此外,置身于工作的家庭子女,精力是有限的,在工作之余更多的是把精力放在夫妻两个人的小家之中。所以那种以大家庭为本位的孝的文化传统如果不加以转变将会被现实所淘汰。

(三)个体因素

微观角度而言,“理性经济人假设”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唤起了个人对金钱的渴望和对财产的独立与自主。它提倡在一种自由、平等和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假设每个个体都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为标准,作出对自己负责的行为。因此,基于人们对这种观念的认同,他们更专注于工作,渴望用工作的方式换来实现自己人生价值的财富。这样一来,传统的在家孝敬长辈的习惯渐渐被人们所忽视。同时,现代人彼此之间竞争激烈,工作压力增大,他们的生活节奏也愈来愈快。而就算是有孝观念的现代人,很多时候也只是有行孝之心,而无行孝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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