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人为物:除魅式的历史进步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律经济学者认为,人和人类社会是呈线性往前进步发展的,到了今天,人们看待自身和事物己经不再像原始人或古代人那么混沌惜懂,那么迷信无知。人类正是通过一步一步地通过发现理性、运用理性,把自身作为客观研究的客体、对象,才使得科技得以发展、社会能够进步。“以人为物”不仅是正确的,而且是进步的。“不要把危险物品当做人来对待,而是要把危险的人当做物品来对待”,它除去人看待自己、自然和社会的“魅惑”,不求助于某种超自然的想象、某种动物式的情感,不依赖于迷信、感觉,这正是人们更加了解世界和人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一个“完整”的人,就应该把自己当做物来看待。
努斯鲍姆们追求所谓“人性”,并强调情感和想象,恰恰反映了人类认识自身和世界方面能力的贫乏,某种程度上甚至非常“危险”。求助于人性,以为感性地理解和感受人和周遭世界就能够全面把握它们的丰富性、复杂性,这毋宁说是一种逃避客观见解、掩藏理智无能的“迷信”态度,也会造成偏见丛生、人情泛滥,最终不仅对建构法律于事无补,反倒会造成不小的危害。
二、情感无涉:法规则的必然要求
法律规则注重推理,推理是理性的事情,与情感没有什么关系。无论如何,情感都有盲目性,它“就像一阵风,或者大海里上涨的潮水,它们摆布着行动者,带来没有思想的精力”。法律经济学者们认为,法律规则的制定和运行必须借助于逻辑推理和思想反省,而情感与理性判断没有任何关联。强调情感因素的介入仅仅体现了人的“动物性”、“不完善”和“不稳定”,是人身上本应被移除的弱点和缺陷使得努斯鲍姆们有这种非理性的倾向。
同时,情感只是私人生活的事情,在法律这种公共性领域运用情感只会导致不公。算数思维、理性推理的优先性就在于它能够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情感容易导致天平倾斜,引发法律规则的形同虚设。情感对应着特殊性,而法律应当排除特殊、力求不把谁算得更多。更进一步来讲,法律具有阶级性,情感与私人、家庭或许是有联系的,但是并不涉及阶级、集团等更宽广的层面。经济理性人的一般性、简易性特征是可以自足地解决法律问题的。
三、功利主义:正义观的应有判准
如上文提到的,功利主义或法律经济学的正义观是以“经济理性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理论预判,并且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作为衡量工具的。在这一派的学者看来,这是正义观本来就应当有的判断标准。“法律与文学”一一或者更准确地说“文学中的法律”一一进路的正义观建立在文学阅读和文学想象之上,不能构成正义问题的解决方案。
“沉浸在文学当中并不会使我们成为更好的公民或更好的人”44,文学作品本身并不具有道德意义,“文学作品并不具有整齐划一的道德,相反一些被奉为经典的文学作品中充斥着暴行,而显然作者是支持这样的行为的”4与,努斯鲍姆主张通过阅读小说来实现社会正义,然而小说本身是否具有她想要的道德属性是存有疑问的。况且作为文本的小说总要面临着读者的解释,对文本的解释是读者有意识的筹划行为,是读者自身主体经验的投射。然而由于读者个体主观要求和意识倾向的差异,他对文本解释的结果很容易走向绝对主观化或任意化,导致其得到的是游离于主题之外的臆想。因此,对于强调情感和人性等的“诗性正义”的提出,法律经济学者们并不以为然。他们认为正义问题必须在理性思辨的框架中来阐明和解决,而也唯有运用功利主义和经济学中“经济理性人”的模型,才能作出自洽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