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在政教方面的关系
论文作者:同为论文网 论文来源:caogentz.com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1日



    1.中国对政教关系的规定  

 新中国建立后对政教关系的规定如下:    

  (1)宪法对政教关系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共颁布过四部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也历经了四次修改。1982年12月颁布的新宪法第36条赋予了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并禁止利用宗教实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该条款虽没有直接规定国家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但从国家不干涉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且国家的社会秩序、教育制度等也不受宗教的干预和破坏这一规定便可判断,宪法中蕴含着政教分离的原则。宗教信仰是客观存在的社会意识形态问题,国家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加以干涉。同时,宪法也要求了公民行使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时不得干预国家职能。     

 (2)法律对政教关系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与《宪法》第36条第2款规定了相同的内容,即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干预或破坏社会秩序、公民身体健康、国家教育制度。《教育法》第8条直接对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进行了规定。《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了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在法律中得以明确规定,是政教分离原则在教育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     

 (3)国务院行政法规与规章对政教关系的规定。有关宗教事务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对政教分离的原则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在宪法、法律的基础上,还规定了不得利用宗教实施的兜底行为,即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1990年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4)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政教关系的规定。2014年11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5条,对宪法、法律、法规禁止宗教干涉的事务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充,即不得利用宗教从事分裂国家、传播宗教极端主义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利用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文化、婚姻等制度。

由此可见,中国的宗教与行政、司法、教育、婚姻等制度之间有严格的界限,政教分离是管理宗教事务的基本原则。基于此,法律不允许以政代教或者以教代政。政教分离的实质是既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也要废除宗教在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各方面的特权。

2.哈萨克斯坦对政教关系的规定   

 哈萨克斯坦属于新独立国家,在宗教管理方面,由于采取了与苏联截然不同的政策和法律规定,加之其国内宗教关系比较微妙和复杂,故其相关法律的历史起点较短,也看不出与苏联的继承关系,而体现出了较强的独立性、便捷性和全面性。     

 (1)宪法对政教关系的规定。该国宪法规定,国家的性质为民主的、世俗的、法制的和社会的国家。该规定从措辞上看虽未直言政教分离,但其强调世俗国家的性质和国家的社会性均己十分清楚地表明了其在国家建立和发展中实行的就是政教分离原则,这是毋庸置疑的。     

 (2)法律对政教关系的规定。第一,该国《宗教活动与宗教团体法》第3条第1款及第4款明确规定了宗教、宗教团体与政治相分离的基本原则。并且,除宗教教育之外,该国的教育机构应当保持其世俗性,与宗教及宗教团体相分离。第二,该法第3条第8款规定,国家不干涉该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对宗教及宗教信仰的态度;不干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对其子女的宗教教育,除非这种教育将损害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或侵犯其权利、破坏该国的宪法秩序、主权与领土完整。另外,国家不干涉符合该国法律的宗教活动。第二,该法第3条第9款规定,根据政教分离原则,宗教团体不应履行国家机构的职能,不干扰国家机构的活动;不参与政党活动,并不得资助政党组织。

3.中哈关于政教关系规定的比较   

 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的宗教管理立法对政教关系的规定上,相同点在于两国在宪法中都未明文规定政教分离的原则,但都体现了政教分离的基本立场。并且,两国均坚持宗教与行政、教育、司法、医疗等相分离的基本原则。  

  两国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从政教分离原则的明确化来看: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政教关系相对和谐,对政教分离原则条文化的需要并不十分迫切。因此,中国在宪法、宗教管理行政法规及规章中未明文规定政教分离的基本原则,仅在教育法中规定了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但从其宪法、法律精神以及具体内容中可以确定中国坚持政教分离的原则。哈萨克斯坦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社会背景以及宗教状况,国家出于巩固政权的需要,必须在法律条文中对政教分离的原则予以明确规定。第二,从政教分离原则的具体化来看:中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没有具体规定,即国家、宗教团体应如何保证政教分离原则的实施并没有具体的规定来予以明确。哈萨克斯坦在其专门的宗教管理法中将上述内容进行了列举,为国家与宗教团体、信徒在处理相互之间关系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点值得中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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