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办教育机构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另一类是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后者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机构(不包括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时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这类机构设立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明确指出,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职业培训类的机构主要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文化教育类的培训机构主要由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民力、培训教育机构的特点决定了其类别多种多样,包含校外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等几大类型。每种培训教育类型又可细分,如校外教育包括文化补习(辅导)课程、兴趣特长课程等。标准对我国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那么,其标准建设的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改进?为此,笔者通过互联网检索、电话采访业内人士等方法进行了较为广泛和深人的调查,摸清了标准建设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改进策略。
我国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标准建设的历程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密切相关,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977年恢复高考后(1977年恢复高考后,针对高考的辅导班就已出现)到1997年国务院出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前,尤其是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该政策首次明确表述了国家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十六字方针。这是民办教育首次在国家层面得到认可[2勺出台前,由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束缚,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很少,相关的管理文件很少,标准建设几乎是空白。
1997年,国务院出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教育发展走向正轨。一些地方政府的主管部门陆续出台了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的监管标准。比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1998年印发的《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的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申办审批有关规定(试行)》。
2003年9月和2004年4月,《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相继施行,民办教育进人快速发展阶段。国务院和不少地方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民力、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2010年10月9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培训教育专业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中国民办培训教育行业自律诚信公约》,并向全社会公布。民办教育发展进人快车道后,一些培训机构迅速做大做强,成为行业的龙头。这些机构比较重视标准建设,主要针对培训课程和培训者制定了员工准则、课程规范、教师考核标准、模板教案等标准与规范,以确保其办学质量,提升其核心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