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带一路”提出的背景
“丝绸之路”最早开通于秦汉时期,是沟通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桥梁。2008年全球爆发大规模金融危机,面对复苏乏力的全球经济形势,在2013年10月召开的周边外交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正式将“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个倡议合并在一起,作为中国加强周边外交的重大战略指导;2015年3月,经国务院授权,发改委、外交部和商务部共同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以下简称《愿景与行动》),进一步提出倡议,明确指出要与沿线各国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
目前,已经有6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表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这些国家总人口和经济总量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国内相关区域也纷纷出台措施参与实施,形成了“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方位开放格局。据商务部2016年4月7日发布的数据,2015年我国企业对相关国家直接投资148.2亿美元,相关国家对华投资84.6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8.2%和23.8%}。这说明“一带一路”战略符合沿线各国的共同利益,引领“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这也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良好的和发展前景广阔的市场空间。“一带一路”已成为中国新一轮对外开放和“走出去”的战略支点。
(二)“一带一路”涉及的国家及其法律环境
随着沿线国家渐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其范围于动态演进之中不断扩大,目前已经形成东起日益活跃的东亚经济圈,西至西欧发达国家经济圈,横跨亚欧非大陆腹地发展中国家的宏伟格局。根据《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包含的国家目前已达到60个之多并仍在不断增加,涉及不同的国家制度、宗教、文化、市场体制和发展水平,市场环境各异。有些国家甚至处于战争或无政府状态,经济法律风险很大。
从各国的国内法律体系来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大多为经济转型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其国内法律体系大多沿袭发达国家法律体系,有的属于大陆法系,有的属于英美法系,还有些国家则受宗教影响明显。例如东盟十国,虽然同属东南亚国家,但是因其历史发展不同,各国法律体系亦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印度尼西亚曾为荷兰殖民地,独立以后,印尼政府积极吸收和借鉴荷兰殖民时期的法律,其法律体系以大陆法系为主,同时也融合了宗教法和习惯法;泰国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家庭法部分坚守泰国传统法律和习惯,商法部分则主要受到法国影响,属于大陆法系;马来西亚、新加坡、缅甸受原英属殖民地身份的影响,其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普通法系;柬埔寨、老挝、越南受原法属殖民地影响,其法律体系具有鲜明的大陆法系特点;菲律宾原为西班牙殖民地,后为美国殖民地,受两国殖民文化影响,在其独立后,菲律宾的法律体系融合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自的一些特点和内容,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混合体;文莱并行世俗法律和伊斯兰法律两套法律体系,两套法律体系相互独立、平行适用。
从各国参与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看,既有全球性金融、投资和贸易协议,又有区域及多边区域合作协议,其中有些国家与中国达成了双边协议,形成了异常复杂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参见表1)。在“一带一路”主要沿线国家中,大部分国家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其中哈萨克斯坦于2015年7月新近加入WTO,为WTO第162个成员国。在区域经贸合作安排上,有的国家结成了国家间区域联盟,力图打造区域内经济的一体化,如东南亚国家联盟CASEAI}、欧亚经济联盟CEAEU}等;有的国家参加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有的国家与中国共同参与了《亚太贸易协定》CAPTA),达成了一系列关税互惠安排;有的国家与中国联合启动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该谈判涉及包括中国、东盟10国、新西兰和印度在内的16个国家,拟于2016年完成,是亚洲参与成员最多、规模最大的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减少TPP等协定对我国的影响。在双边经贸合作安排方面,中国已与“一带一路”沿线近80%国家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大部分国家签订有《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但从现有的双边投资协定签订时间和内容来看,签订时间大多较早,内容较陈旧,对海外投资的保护力度不够。